对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探视
2013-11-25 14:59: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莫田华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率越来越高发,离婚的成本及程序也越来越降低简化。但目前可供人们选择的离婚方式仅有两种:即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如今,随着社会家庭财富的不断增加,形式不断丰富,导致不少离婚案在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后,却还遗留下各种各样的财产问题。这些纠纷再次涌到法院,即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这些纠纷,既要参照此前的离婚情形,还要兼顾离婚后的实际,才能予以公平公正处理,让当事人能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而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出现的情形则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一是当事人自己协商离婚时,为了快速先行解决婚姻纠纷,而忽视了财产纠纷,导致离婚后产生各种财产纠纷。二是在离婚前,一方采取不正当手段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侵吞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损,产生财产纠纷。三是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夫妻在离婚时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查清,为离婚后再次发生财产纠纷埋下隐患。四是有些财产在离婚时不宜分割,只得在离婚后再慢慢处理。五是一些当事人自己疏忽大意,在离婚时遗漏了财产未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妻子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离婚后,一旦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妻子往往无法再进行有效公平的分割,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不当侵害。在广大农村社会,根据人们的普通观念以及一些习俗,往往认为离了婚的女人是不能再到夫家分割财产,这些偏见以及陋习也极大的妨害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加上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诉讼等方面也增加了难度,也一定程度上困扰了妇女权益的伸张。针对现实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公平合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依法分割夫妻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此外,婚姻法律规范中确立的男女平等、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生活等内容,也可以成为正确处理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原则。

  另外,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难免会产生时效上的困惑,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否应该规定诉讼时效,意见较为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争议的财产确属在离婚时没有涉及到的,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主要依据于对于离婚后未处理的财产其性质同于共有的理论,由于共有的持续存在,故不应受时效的限制。

  离婚纠纷看似简单,但现实中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形,从而也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纷繁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应牢牢依据法律精神,贯穿公平公正、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切实的保护好离婚后各方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马岭法庭)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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