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巡查监督力度 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全国法院司法巡查工作综述
2013-11-25 08:41: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春晓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力度,借鉴党内巡视工作的成功经验,在人民法院系统探索创建了司法巡查制度。五年来,各级法院巡查机构全面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巡查任务,巡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确保了公正廉洁司法。
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实现巡查的规范化
200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设立了巡视工作办公室,并于当年10月对江苏、安徽高院开展巡视。2009年5月,巡视工作办公室更名为司法巡查办公室,并在其后的一年多时间内先后派出5批司法巡查组,分别在10个高院开展司法巡查试点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带动下,一些高、中级法院也相继开展了司法巡查试点工作,为在全国法院正式建立此项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各高、中级法院都要对下开展司法巡查工作。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听取了有关司法巡查工作的专题汇报,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力求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把新一轮司法巡查工作抓得更好更实。
在前一阶段工作中,各级法院党组不仅主动把司法巡查工作纳入党组议事日程,为司法巡查工作把方向、定措施、提要求,而且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河南、浙江等高院指派现任党组成员直接担任巡查组组长,带队开展巡查;为解决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福建高院党组成员先后深入基层24人次,为下级法院协调解决各类问题27个,改善了被巡查单位的办公条件等问题。
经过五年多的努力,司法巡查工作已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重要进展和初步成效。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31个高级法院、新疆兵团分院以及全国中级法院普遍设立了司法巡查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10月完成对全国各高院的第一轮司法巡查并于今年国庆节前完成对山西、重庆、内蒙古、湖南等四个高院的第二轮巡查工作。与此同时,各高、中级法院已对2113个下级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其中,高院巡查中院266个,中院巡查基层法院1847个。通过巡查,共发现问题3889个,提出整改建议3347条,向地方党委通报情况871次,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790个,目前已解决331个。
突出重点遵循规律
推进法院工作发展
各级法院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坚持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队伍廉洁作为巡查工作的首要职责,重点加强了对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落实利民便民措施、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完善基层司法保障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为了防止巡查工作影响被巡查法院的正常工作,各级法院无论是在巡查内容、巡查方式确定上,还是在巡查时间的安排上,都尽可能做到与被巡查法院的中心工作合上拍,实现了巡查工作与被巡查法院日常工作的协调推进和良性互动,做到了“两促进、两不误”。
司法巡查还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业务建设的检查监督。各级法院注意查找被巡查法院在对下业务指导和审判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巡查整改意见,敦促被巡查法院及时进行整改。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部分高院业务指导较为薄弱、调研工作不切实际、考核指标不尽科学等问题提出巡查整改建议,推动上述问题得到逐步解决;广东高院针对一些被巡查法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监督管理不严、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会同审判管理部门共同提出整改意见;黑龙江高院、海南高院、湖北宜昌中院建立带案巡查制度,将一些涉诉信访案件、发回改判案件带到被巡查法院分析查找问题,使这些法院的案管工作和办案质量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查找问题推动整改
增强巡查工作实效
各级法院坚持把巡查工作着力在查找问题上,通过听取汇报、调阅文件、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个别谈话、走访单位、召集座谈、深入辖区法院暗访等方式,发现了许多在日常检查中难以发现的问题。许多法院还注意提前做足“功课”,在每次开展巡查之前,都要通过政工、纪检、案管、信访及相关业务部门了解被巡查法院的情况,从而增强了发现问题的能力,把握了监督的主动权。
各级法院注重巡查成果的运用,司法巡查组每巡查一地,都要认真撰写司法巡查报告,既注意如实反映问题,客观分析成因,又注意针对症结提出改进建议。许多法院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还亲自出面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为司法巡查解决机构及人员编制等问题。江西、甘肃等高院及浙江温州、湖南衡阳等中院在向被巡查法院反馈巡查意见时,特意邀请当地党委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参加旁听,或者要求被巡查法院把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抄报给当地党委和相关部门,以便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指导。各级法院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适时对被巡查法院落实巡查反馈意见的工作开展巡查回访,确保整改工作不走过场。
在前一阶段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鼓励、支持地方各级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推动各地法院推出了许多健全巡查机制、规范巡查方法、强化巡查效果的创新举措。如海南高院根据该省陆地面积小、省直管县市的地域和体制特点,采取了由高院直接对中级、基层法院开展巡查的工作模式,而且每次巡查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重庆、四川等高院将相关问卷和测评表提前发给干警,并限定时间交回,避免了部分干警因时间紧、隐秘性差而随意填写问卷和测评表等现象;福建厦门中院自行研发巡查测评软件,既保证了测评结果的真实性,又提高了测评工作的效率;许多法院还在巡查中采取了开门听取意见的创新举措,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执业律师及社会各界群众对法院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扩大了测评面。
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实现巡查的规范化
200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设立了巡视工作办公室,并于当年10月对江苏、安徽高院开展巡视。2009年5月,巡视工作办公室更名为司法巡查办公室,并在其后的一年多时间内先后派出5批司法巡查组,分别在10个高院开展司法巡查试点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带动下,一些高、中级法院也相继开展了司法巡查试点工作,为在全国法院正式建立此项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各高、中级法院都要对下开展司法巡查工作。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听取了有关司法巡查工作的专题汇报,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力求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把新一轮司法巡查工作抓得更好更实。
在前一阶段工作中,各级法院党组不仅主动把司法巡查工作纳入党组议事日程,为司法巡查工作把方向、定措施、提要求,而且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河南、浙江等高院指派现任党组成员直接担任巡查组组长,带队开展巡查;为解决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福建高院党组成员先后深入基层24人次,为下级法院协调解决各类问题27个,改善了被巡查单位的办公条件等问题。
经过五年多的努力,司法巡查工作已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重要进展和初步成效。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31个高级法院、新疆兵团分院以及全国中级法院普遍设立了司法巡查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10月完成对全国各高院的第一轮司法巡查并于今年国庆节前完成对山西、重庆、内蒙古、湖南等四个高院的第二轮巡查工作。与此同时,各高、中级法院已对2113个下级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其中,高院巡查中院266个,中院巡查基层法院1847个。通过巡查,共发现问题3889个,提出整改建议3347条,向地方党委通报情况871次,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790个,目前已解决331个。
突出重点遵循规律
推进法院工作发展
各级法院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坚持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队伍廉洁作为巡查工作的首要职责,重点加强了对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落实利民便民措施、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完善基层司法保障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为了防止巡查工作影响被巡查法院的正常工作,各级法院无论是在巡查内容、巡查方式确定上,还是在巡查时间的安排上,都尽可能做到与被巡查法院的中心工作合上拍,实现了巡查工作与被巡查法院日常工作的协调推进和良性互动,做到了“两促进、两不误”。
司法巡查还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业务建设的检查监督。各级法院注意查找被巡查法院在对下业务指导和审判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巡查整改意见,敦促被巡查法院及时进行整改。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部分高院业务指导较为薄弱、调研工作不切实际、考核指标不尽科学等问题提出巡查整改建议,推动上述问题得到逐步解决;广东高院针对一些被巡查法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监督管理不严、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会同审判管理部门共同提出整改意见;黑龙江高院、海南高院、湖北宜昌中院建立带案巡查制度,将一些涉诉信访案件、发回改判案件带到被巡查法院分析查找问题,使这些法院的案管工作和办案质量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查找问题推动整改
增强巡查工作实效
各级法院坚持把巡查工作着力在查找问题上,通过听取汇报、调阅文件、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个别谈话、走访单位、召集座谈、深入辖区法院暗访等方式,发现了许多在日常检查中难以发现的问题。许多法院还注意提前做足“功课”,在每次开展巡查之前,都要通过政工、纪检、案管、信访及相关业务部门了解被巡查法院的情况,从而增强了发现问题的能力,把握了监督的主动权。
各级法院注重巡查成果的运用,司法巡查组每巡查一地,都要认真撰写司法巡查报告,既注意如实反映问题,客观分析成因,又注意针对症结提出改进建议。许多法院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还亲自出面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为司法巡查解决机构及人员编制等问题。江西、甘肃等高院及浙江温州、湖南衡阳等中院在向被巡查法院反馈巡查意见时,特意邀请当地党委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参加旁听,或者要求被巡查法院把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抄报给当地党委和相关部门,以便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指导。各级法院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适时对被巡查法院落实巡查反馈意见的工作开展巡查回访,确保整改工作不走过场。
在前一阶段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鼓励、支持地方各级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推动各地法院推出了许多健全巡查机制、规范巡查方法、强化巡查效果的创新举措。如海南高院根据该省陆地面积小、省直管县市的地域和体制特点,采取了由高院直接对中级、基层法院开展巡查的工作模式,而且每次巡查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重庆、四川等高院将相关问卷和测评表提前发给干警,并限定时间交回,避免了部分干警因时间紧、隐秘性差而随意填写问卷和测评表等现象;福建厦门中院自行研发巡查测评软件,既保证了测评结果的真实性,又提高了测评工作的效率;许多法院还在巡查中采取了开门听取意见的创新举措,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执业律师及社会各界群众对法院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扩大了测评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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