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改革给人民法院带来机遇和挑战
2013-11-20 15:21: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倪春祥
  2013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向社会公布,根据该决定中的关于司法改革相关内容:“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同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我们明确了此次司法改革新思路是对中国未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阐述和设想。这段文字指引了人民法院未来十年的发展方向和途径。

  对司法改革的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各抒己见,贡献智慧。下面是我结合工作实践对人民法院相关改革所作的粗浅理解,权作抛砖引玉:

  一、司法改革步伐不宜过快、要有五年左右的过渡期。司法改革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公正司法,统一中央司法权,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摆脱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即所谓: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要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中华大地,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的硕果、每个人都体会到司法的公平、公正。这项改革工作可以说是任务重、道路曲折。它将面临着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问题,重新解读司法权等诸多的问题。司法改革魄力要有,但是要有的放矢,逐步推进。先搞试点,经验成熟后,再全面推广;要在经济发达地方、经济欠发达地方同时搞试点。因为在具体实践工作中我们会面对很多新的现实问题(如经济欠发达地方司法经费保障问题、财政补贴、财政供养问题、公务员编制员额问题等)。

  二、改革重点放在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设置上。针对这一点,我们首先要明确,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法律规定只是审级监督关系;并不是像有些人理解为垂直领导的关系,这种垂直领导模式的说法是曲解了本次司法改革的初衷与目的。但是我们也要清楚,作为人民法官,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司法权审判案件。行使着中央集权制赋予的司法权,绝对不是地方的司法权。因为司法权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只是属于中央的权力。但是作为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是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产生并任命的,更要接受同级权力机关的监督。因为宪法、法律都规定权力机关承担着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能。

  今后我们要对人民法院的人事、财务、物资使用(简称:人财物)进行省以下统一管理。如何操作,可以尝试着:

  (一)地方的省以下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等行政人员的培训、晋升级别、考核工作都由省高级法院进行安排管理。逐步建立起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上下级固定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

  (二)今后,地方人民法院新增补员额都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级公务员局、省级组织部门共同进行,建立层级遴选机制。即新招考的各级法院公务员必须先在基层法院工作3-5年后通过遴选考试再进入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尝试建立阶梯制用人选拔机制。这也是符合省级公务员必须具备3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国家相关人事组织规定。

  (三)在财务方面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建立本省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即设立专门的司法经费帐户,由省级财政在预算中把本省的全部法院公务员(含市、州、县)的工资经费统一管理,地方的(市、州、县)财政部门每年在年度预算中把本地方司法经费统一交纳到省级财政中,由省级财政部门与法院系统财务部门进行发放。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对人民法院的财权供养控制。也保障了人民法院的公务员工资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尽快建立高薪养廉机制,即法院公务员工资水平略高于普通公务员待遇。

  (四)物资使用方面可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中设立司法行政装备局部门,这个部门专门负责本省范围内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装备物资统一发放工作。包括警车、警服、法官被服等日常办公用品的统一采购、装备发放问题。条件成熟时纳入到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系统中。这样就可以杜绝地方政府对同级法院的办公经费的干预、控制问题。

  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我们认为:第一、通过设立行政法院可以摆脱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问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本省范围内设立若干行政法院(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行政法院是专门人民法院,只审理本省范围内的涉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案件。行政法院级别为中级人民法院,不服其裁判的可以上诉至其所属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法院的出现有望彻底解决地方政府干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普遍现象。

  第二、尝试通过设立交叉管辖制度、指定管辖制度、提级管辖制度来解决如何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为了摆脱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司法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授权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对一些案件(包括行政、民商事等案件)进行交叉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对于重大的案件必要时可以通过提级管辖来确保司法公正。

  三、要加强党委的领导,司法改革绝对不能忽视党委的领导。必须在这次司法改革中加强党委的领导。可以尝试实行双重党委领导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党委领导各中级人民法院党委、由中级人民法院党委领导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党委(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里面设置专职党委书记职位,专职党委书记对上级法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因为我们的司法事业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也符合党章的规定。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要接受地方属地党委、政法委领导。这是全新的课题,必须慎重研究。要从大局着眼、出发。通过试点探索来总结经验并不断完善。

  四、要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因为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各级权力机关承担着监督一府两院的神圣职责,因为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司法机关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法官选举和任命都是由同级权力机关完成的。要结合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尽快制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向人大汇报机制。人民法院必须全方位的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要坚决防止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要用人大的监督权来制约司法权。即用权力管理控制权力。

  五、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权的如何运行,我们自建国以来总结了若干宝贵经验,合议庭制发挥了巨大作用,要继续发挥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因为合议庭制能集思广益,凝聚集体智慧与力量,会有力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同时今后要尝试着建立主审法官负责制,即法官必须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进行终身负责制,以期待从根本上杜绝错案。摸索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使审判委员会成为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办案水平的学堂。

  机遇和挑战并存,国家和人民对司法改革期待已久,司法改革必将给当今社会、各级人民法院、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全新的变化,这次司法改革必须要循序渐进、通过探索要有试点、有考察、有总结、有验收。用创新改革取得的成绩来检验本次司法改革在实际工作中的效果。希望通过司法改革能不断促进我国司法事业的进步,使广大人民群众都沐浴着灿烂的法治阳光。

  (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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