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骗领国家燃油补助款 构成贪污获刑十年
2013-11-20 14:26:18
     中国法院网讯 (林瑾)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骗领国家燃油补贴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赵某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并将被告人赵某干、赵某明所退赃款人民币795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干、赵某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18223.9元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间,赵某干伙同赵某明,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初审上报机动渔船“非转渔”船证的职务便利,以同村村民赵某武等12人的名义向霞浦县海洋渔业局申报并领取十二本捕捞渔船证件。后利用上述船证,骗领2006、2007年度国家燃油补助款共计191613.9元,赵某干分得113705.28元,赵某明分得77908.62元。2007年间,赵某干还利用职务便利,以其所有的“闽霞渔Y601XX号”养殖渔船(已灭失)船证,非法占有该年度国家燃油补助款6110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某干、赵某明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上诉人赵某干单独或共同占有公共财物197723.9元,上诉人赵某明共同占有公共财物191613.9元,二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赵某干、赵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均退出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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