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爱犬被轧死 主人索赔"配狗费"被驳回
2013-11-20 11:00:56
     中国法院网讯 (宋国强)  原告谭某的爱犬“太迪”在小区门口被一辆出租车轧死,因原告的爱犬是一只母狗,且已怀孕,配狗花费500元,在与出租车司机王某协商无果后,谭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配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11月20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谭某财产损失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8月12日中午,被告王某驾驶出租车在商丘市教育局家属院门口将原告的“太迪”狗轧死后离开现场,后公安部门出警查看后调解不成而没有处理,因狗的价值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原告谭某认为,购买“太迪”花费4500元,配狗花费500元,防疫费500元,且“太迪”已怀孕,狗的死亡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被告王某反驳,原告没有提供狗的所有人证明,主体不适格,也没有完整的对狗的价格报给,损失不具体明确,责任无法确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对财产的损失发生,财产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驾驶车辆,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原告的狗被轧死,其存在一定责任,应当给予赔偿。原告谭某将自己的狗放到户外,作为动物管理人对事件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原告对狗的价格不要求鉴定,因此狗的价格无法确定,但狗是原告的财产,其死亡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也是事实,应由被告王某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市场价格适当赔偿600元为宜。法院遂依照《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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