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返还彩礼是否应按财产标的收取诉讼费
2013-11-19 14:47: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黎源
【案情】
张某与简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便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正式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性格差异,加上婚前了解甚少,双方共同生活了3天时间便开始分居。为了与简某结婚,张某前后共给付简某现金、项链、戒指等共计15万元。现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简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简某退15万元彩礼。
【分歧】
围绕该案诉讼费的收取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张某要求简某返还彩礼,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根据诉讼费办法规定,本案应案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收费。张某要求简某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确未共同生活的。根据该司法解释,本案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该案系离婚纠纷,返还彩礼的前提是婚姻关系得以解除。本案中返还彩礼的性质和离婚案件中处理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性质相同,其次,该案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解除或者维持婚姻关系,其争议的标的不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再次,婚约财产纠纷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子案由,根据诉讼费收费办法,只能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张某与简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便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正式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性格差异,加上婚前了解甚少,双方共同生活了3天时间便开始分居。为了与简某结婚,张某前后共给付简某现金、项链、戒指等共计15万元。现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简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简某退15万元彩礼。
【分歧】
围绕该案诉讼费的收取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张某要求简某返还彩礼,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根据诉讼费办法规定,本案应案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收费。张某要求简某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确未共同生活的。根据该司法解释,本案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该案系离婚纠纷,返还彩礼的前提是婚姻关系得以解除。本案中返还彩礼的性质和离婚案件中处理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性质相同,其次,该案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解除或者维持婚姻关系,其争议的标的不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再次,婚约财产纠纷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子案由,根据诉讼费收费办法,只能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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