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治疗期间与雇主签的赔偿协议是否可撤销
2013-11-18 14:31: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冯武 曾民 李伟
【案情】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陈某被砸伤,后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陈某要求,与雇主刘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陈某相关费用6万余元;领取赔偿款后,双方雇佣关系立即解除,陈某不得另行向刘某主张任何权利,刘某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和其他一切责任。陈某治疗终结后,因治疗费用花费较大,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赔偿协议,同时要求刘某赔偿其相关损失8万元左右。
【分歧】
赔偿协议是否可撤销,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赔偿协议系雇主刘某以中止给付医疗费用为要挟,迫使雇员陈某在无可奈何、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刘某的行为是趁人之危,该协议内容不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赔偿协议可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中赔偿款与陈某实际发生的损失有误差,对陈某来说显失公平,故赔偿协议无效,赔偿协议可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因为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处分,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赔偿协议不可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陈某与刘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乘人之危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它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本意接受其非常不利的条件而做出意思表示。首先,雇主刘某并没有趁人之危的故意,即明知陈某正处于无钱治病的状态,却故意加以利用,使陈某而为意思表示;反而陈某在治疗的过程中,因为赔偿数额和责任划分无法确定,雇主刘某只好垫付了大笔的医疗费给陈某。其次,雇员陈某并没有违背自己的意愿。因为是陈某在治疗期间主动找雇主刘某要求协商解决,赔偿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最后,陈某签订赔偿协议时的意思表示与刘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陈某也没有因其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为此,该赔偿协议是陈某与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
二、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依法干预。赔偿协议时雇员陈某自己主动提出的,雇主刘某本来想等陈某治疗终结后在协商赔偿事宜,但因陈某强烈要求,刘某也同意,因此双方才达成协议,协议对赔偿数额、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做了明确的约定,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三、赔偿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用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一是在赔偿协议签订前,陈某尚未治疗终结,伤残等级无法确定,随之赔偿数额也无法具体确定,而陈某在治疗中强烈要求协商赔偿,陈某与雇主刘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是陈某自己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处分,任何群体和个人不得干预。二是赔偿数额和责任的划分需要经过专门机关认定后才能知晓,作为一般人的陈某与刘某是无法明确的,因此在赔偿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双方都没有利用优势和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形存在,也就不存在违反公平的原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综上,赔偿协议系雇员陈某与雇主刘某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它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陈某被砸伤,后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陈某要求,与雇主刘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陈某相关费用6万余元;领取赔偿款后,双方雇佣关系立即解除,陈某不得另行向刘某主张任何权利,刘某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和其他一切责任。陈某治疗终结后,因治疗费用花费较大,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赔偿协议,同时要求刘某赔偿其相关损失8万元左右。
【分歧】
赔偿协议是否可撤销,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赔偿协议系雇主刘某以中止给付医疗费用为要挟,迫使雇员陈某在无可奈何、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刘某的行为是趁人之危,该协议内容不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赔偿协议可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中赔偿款与陈某实际发生的损失有误差,对陈某来说显失公平,故赔偿协议无效,赔偿协议可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因为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处分,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赔偿协议不可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陈某与刘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乘人之危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它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本意接受其非常不利的条件而做出意思表示。首先,雇主刘某并没有趁人之危的故意,即明知陈某正处于无钱治病的状态,却故意加以利用,使陈某而为意思表示;反而陈某在治疗的过程中,因为赔偿数额和责任划分无法确定,雇主刘某只好垫付了大笔的医疗费给陈某。其次,雇员陈某并没有违背自己的意愿。因为是陈某在治疗期间主动找雇主刘某要求协商解决,赔偿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最后,陈某签订赔偿协议时的意思表示与刘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陈某也没有因其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为此,该赔偿协议是陈某与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
二、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依法干预。赔偿协议时雇员陈某自己主动提出的,雇主刘某本来想等陈某治疗终结后在协商赔偿事宜,但因陈某强烈要求,刘某也同意,因此双方才达成协议,协议对赔偿数额、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做了明确的约定,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三、赔偿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用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一是在赔偿协议签订前,陈某尚未治疗终结,伤残等级无法确定,随之赔偿数额也无法具体确定,而陈某在治疗中强烈要求协商赔偿,陈某与雇主刘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是陈某自己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处分,任何群体和个人不得干预。二是赔偿数额和责任的划分需要经过专门机关认定后才能知晓,作为一般人的陈某与刘某是无法明确的,因此在赔偿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双方都没有利用优势和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形存在,也就不存在违反公平的原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综上,赔偿协议系雇员陈某与雇主刘某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它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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