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释明中的问题及建议
2013-11-13 15:21: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万州法院
民事执行释明权是执行实务中多发性问题。由于执行依据的法律文本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执行风险的多变性、执行措施的复杂性等情况,对执行释明权在执行案件的处理上还有探讨的必要。
一、当前执行释明权的问题分析
通过近几年来的执行工作实践,民事执行释明权的行使问题逐步暴露出来。
1、释明的范围。执行权利义务、执行风险、举证责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及在执行调查、变现和结案阶段的结果释明。
2、释明权的主体。执行权实施阶段为执行法官,涉及裁判权或重大疑难问题时,应经合议庭合议决定。
3、释明的规则。主要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语言学和文字学规律和法律解释方法的约束。
4、释明的流程。对于执行依据的内容不清晰、不明确、当事人有争议的,经申请或执行法院决定,由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机构进行解释;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机构无法解释的,由执行法官进行解释,对执行法官的解释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二、执行释明权应用的原因解读
执行程序因缺乏释明权机制的衔接,造成法官和当事人在执行调查、财产处理和结案过程中“分道扬镳”,难以形成执行合力。通过执行人员释明,引导被执行人员改变对抗心态是促其自愿履行的重要而有效的方法,同理,说服执行申请人改变心态,积极面对执行不能的困境,通过自愿的理解或者履行方式的改变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从而保证申请人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执行人员除了释明以外,还应采取充分发挥司法能动的作用。
1、释明权行使的定位。没有调查释明案情,就不可能做出正确的执行决策,选择适当的执行措施,取得较好的执行效果。因此,执行人员面对具体个案,认真研读审判卷、与当事人深入释明沟通,尽可能多地掌握与案件相关的各种信息。思考当事人内在动机,心理需求,及其实现的效果和目标。从而才能不断完善自己的执行方案,有针对性的采取执行措施,推动案件向着有利于顺利执结、和谐执结的方向发展。
2、执行释明理念的改变。被执行人之所以不愿意履行或者申请人不愿意理解让步,往往是由其“认知模式”造成的。我们说的认知就是人们看待事物的方式,它包括一个人的思想观点、阐释事物的思维模式、评价是非的标准、对人对事的基本信仰。执行人员释明要与心理学相结合,如心理学家认为,现实生活中人们之所以产生认识分歧、观点对立,矛盾难以化解,这些都是我们的思想工作方法,我们的认知模式和释明模式规则供给不足造成的。我们的所感所知决定我们的新思维,我们的新思维就决定我们的所行。
3、释明引导规则的设定。心态控制,可主宰人的一切思想和行为。一个人有什么样的心理状态,就会必然有什么样的行为状态。心态不同,导致人们的思想不同,导致人们的品格、习惯和行为不同,从而造成人们不同的命运。佛家认为“物随心转,境由心生。”就是说,一个人有什么样的心理状态和精神状态,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现实生活。如被执行人之所以产生消极履行、拖延履行、拒不履行,甚至缠诉上访,抗拒执行不利于执行的行为,很多是与被执行人持有消极心态有关。因此,释明说服当事人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影响被执行的认知模式而改变当事在此案中认知,从而达到说服被执行人愿意履行或双方当事人愿意执行和解的目的,促进被执行人的思想转化。
4、释明考核修改完善。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研读审判卷、与当事人沟通和执行调查,一般都会形成初步的办案方案。这一方案是否行得通,能否高效地将案件执结,能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要通过案件的展开得以检验和修正。所谓因势利导,是指顺着事情的发展趋势加以引导,不断围绕着这一引导目标,结合具体的案情,本着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的原则,因案制宜地设计具体办案方案,还要随着案情的变化而调整该方案,以更好的实现办案目标,这就将实现办案目标绩效列入岗位目标考核之内容。
三、执行释明财产控制的途径
财产执行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很有必要把执行释明财产引入财产控制程序。
1、关注执行结果的释明。权利的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能够实现,权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并不完全取决于执行工作。我们从执依据分析,审判部门在裁判时,即使当事人根本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仍需要作出裁判。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风险经济,因交易行为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是市场风险的延续和发展,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能否实现客观上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人举证效果和社会法制、信用环境等因素。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无论采取任何执行措施也不能实现债权,此时,不能将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转家给法院承担。
2、释明控制财产的后果。执行人员只有控制住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才会居于有利地位,取得主动权。但是,执行过程中,传统的被动、封闭式执行和当事人程序参与的缺位,往往使每个案子需要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寻找当事人下落、多种措施的适用等方面付出巨大成本,甚至穷尽执行措施后却难以得到认可,导致执行成本与收效力不成比例。而且,这种执行模式容易使当事人执行结果和过程不满,引发申诉、信访等延长纠纷解决过程的后续行为,增加诉累和司法成本。应在能动执行下实施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将被动执行变成为一种主动执行和互动执行,即在审判阶段开始有步骤地引入执行工作,减少申请执行的成本和风险,也促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
3、完善事前告知制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所以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有时是因为他们对执行中的法律法规不知道或不明白造成的。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第一次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的时候,一定要把执行中的法律法规讲清楚讲明白,特别是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做出什么行为,依法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提前告知,可以防止当事人做出法定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提前告知,违者处罚,能够削弱当事人的对抗情绪。
4、服判息诉的沟通。因不服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判决而采取拒不履行行为的当事人很多。对于他们,执行中要针对其所谓正确的“理由”,遵循执行解释的原则,通过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法定解释等方法,进行针对性的化解,指出其理由的主观性、片面性,从而说服被执行人。对于当事人认为的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维护既判力的角度进行释明,即使是执行人员自认为判决可能可能有瑕疵,切忌做出与判决内容相左的解释,因为你所掌握的情况,只是一个侧面,不是全部,也不可能是全部。对这种情况,应当说服被执行人主动与主审法官沟通较为稳妥。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一、当前执行释明权的问题分析
通过近几年来的执行工作实践,民事执行释明权的行使问题逐步暴露出来。
1、释明的范围。执行权利义务、执行风险、举证责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及在执行调查、变现和结案阶段的结果释明。
2、释明权的主体。执行权实施阶段为执行法官,涉及裁判权或重大疑难问题时,应经合议庭合议决定。
3、释明的规则。主要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语言学和文字学规律和法律解释方法的约束。
4、释明的流程。对于执行依据的内容不清晰、不明确、当事人有争议的,经申请或执行法院决定,由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机构进行解释;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机构无法解释的,由执行法官进行解释,对执行法官的解释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二、执行释明权应用的原因解读
执行程序因缺乏释明权机制的衔接,造成法官和当事人在执行调查、财产处理和结案过程中“分道扬镳”,难以形成执行合力。通过执行人员释明,引导被执行人员改变对抗心态是促其自愿履行的重要而有效的方法,同理,说服执行申请人改变心态,积极面对执行不能的困境,通过自愿的理解或者履行方式的改变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从而保证申请人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执行人员除了释明以外,还应采取充分发挥司法能动的作用。
1、释明权行使的定位。没有调查释明案情,就不可能做出正确的执行决策,选择适当的执行措施,取得较好的执行效果。因此,执行人员面对具体个案,认真研读审判卷、与当事人深入释明沟通,尽可能多地掌握与案件相关的各种信息。思考当事人内在动机,心理需求,及其实现的效果和目标。从而才能不断完善自己的执行方案,有针对性的采取执行措施,推动案件向着有利于顺利执结、和谐执结的方向发展。
2、执行释明理念的改变。被执行人之所以不愿意履行或者申请人不愿意理解让步,往往是由其“认知模式”造成的。我们说的认知就是人们看待事物的方式,它包括一个人的思想观点、阐释事物的思维模式、评价是非的标准、对人对事的基本信仰。执行人员释明要与心理学相结合,如心理学家认为,现实生活中人们之所以产生认识分歧、观点对立,矛盾难以化解,这些都是我们的思想工作方法,我们的认知模式和释明模式规则供给不足造成的。我们的所感所知决定我们的新思维,我们的新思维就决定我们的所行。
3、释明引导规则的设定。心态控制,可主宰人的一切思想和行为。一个人有什么样的心理状态,就会必然有什么样的行为状态。心态不同,导致人们的思想不同,导致人们的品格、习惯和行为不同,从而造成人们不同的命运。佛家认为“物随心转,境由心生。”就是说,一个人有什么样的心理状态和精神状态,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现实生活。如被执行人之所以产生消极履行、拖延履行、拒不履行,甚至缠诉上访,抗拒执行不利于执行的行为,很多是与被执行人持有消极心态有关。因此,释明说服当事人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影响被执行的认知模式而改变当事在此案中认知,从而达到说服被执行人愿意履行或双方当事人愿意执行和解的目的,促进被执行人的思想转化。
4、释明考核修改完善。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研读审判卷、与当事人沟通和执行调查,一般都会形成初步的办案方案。这一方案是否行得通,能否高效地将案件执结,能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要通过案件的展开得以检验和修正。所谓因势利导,是指顺着事情的发展趋势加以引导,不断围绕着这一引导目标,结合具体的案情,本着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的原则,因案制宜地设计具体办案方案,还要随着案情的变化而调整该方案,以更好的实现办案目标,这就将实现办案目标绩效列入岗位目标考核之内容。
三、执行释明财产控制的途径
财产执行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很有必要把执行释明财产引入财产控制程序。
1、关注执行结果的释明。权利的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能够实现,权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并不完全取决于执行工作。我们从执依据分析,审判部门在裁判时,即使当事人根本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仍需要作出裁判。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风险经济,因交易行为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是市场风险的延续和发展,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能否实现客观上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人举证效果和社会法制、信用环境等因素。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无论采取任何执行措施也不能实现债权,此时,不能将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转家给法院承担。
2、释明控制财产的后果。执行人员只有控制住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才会居于有利地位,取得主动权。但是,执行过程中,传统的被动、封闭式执行和当事人程序参与的缺位,往往使每个案子需要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寻找当事人下落、多种措施的适用等方面付出巨大成本,甚至穷尽执行措施后却难以得到认可,导致执行成本与收效力不成比例。而且,这种执行模式容易使当事人执行结果和过程不满,引发申诉、信访等延长纠纷解决过程的后续行为,增加诉累和司法成本。应在能动执行下实施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将被动执行变成为一种主动执行和互动执行,即在审判阶段开始有步骤地引入执行工作,减少申请执行的成本和风险,也促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
3、完善事前告知制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所以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有时是因为他们对执行中的法律法规不知道或不明白造成的。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第一次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的时候,一定要把执行中的法律法规讲清楚讲明白,特别是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做出什么行为,依法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提前告知,可以防止当事人做出法定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提前告知,违者处罚,能够削弱当事人的对抗情绪。
4、服判息诉的沟通。因不服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判决而采取拒不履行行为的当事人很多。对于他们,执行中要针对其所谓正确的“理由”,遵循执行解释的原则,通过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法定解释等方法,进行针对性的化解,指出其理由的主观性、片面性,从而说服被执行人。对于当事人认为的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维护既判力的角度进行释明,即使是执行人员自认为判决可能可能有瑕疵,切忌做出与判决内容相左的解释,因为你所掌握的情况,只是一个侧面,不是全部,也不可能是全部。对这种情况,应当说服被执行人主动与主审法官沟通较为稳妥。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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