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住他人房子拒搬出 房主持证告侵权败诉
2013-11-12 15:30:35
中国法院网讯 (李九宾 刘泽方) 好心将房子借给他人居住,14年后想对自家房子进行改造,要求借住人腾出房屋时,没想到却被告知这房子早在十几年前其已经出钱买为己有了,手持房屋产权证的房主既没有见到分文购房款,也没有要回房子,盛怒之下他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然而他的侵权诉求因无法确定双方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而被驳回。11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明月要求被告武志强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2385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武志强和王明阳系朋友关系。1995年,武志强想找一处地方居住,便托王明阳帮忙。当时王明阳的姐姐王明月恰好有套房屋无人居住,王明阳和姐姐商量后,便让武志强先行暂住。武志强也不愿欠朋友人情,索性想直接把房子买下。于是,王明阳以其姐姐的名义以28000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武志强,由于过户手续不全,武志强先后四次只给了王明阳20700元。之后,武志强对房屋进行了加层改建。十几年后,当姐姐王明月准备收回房屋时,却遭到了武志强的拒绝,武志强说已经通过其弟弟王明阳将此房买下,而王明月却并不知情,坚称自己没有收到一分钱,也从来没有打算将房子卖掉。房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早已被弟弟以口头的形式卖掉,而且现在武志强也坚决不同意收回购房款,王明月认为自己手里拿着房产证,房子就该是自己的。所以以侵权为由将武志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腾出房屋,并赔偿损失238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武志强向原告王明月的弟弟交付过房款并实际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十余年,后又在涉案房屋上接建房子,原告王明月于2009年起诉主张权利,被告武志强遂提出抗辩同时以涉案房屋系其所购买并长期居住为由进行反诉,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看,应先行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才能解决双方在本案中的纠纷。由于现原被告之间未能够确认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原告仅以其持有房产证书为由起诉被告侵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牧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查明,武志强和王明阳系朋友关系。1995年,武志强想找一处地方居住,便托王明阳帮忙。当时王明阳的姐姐王明月恰好有套房屋无人居住,王明阳和姐姐商量后,便让武志强先行暂住。武志强也不愿欠朋友人情,索性想直接把房子买下。于是,王明阳以其姐姐的名义以28000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武志强,由于过户手续不全,武志强先后四次只给了王明阳20700元。之后,武志强对房屋进行了加层改建。十几年后,当姐姐王明月准备收回房屋时,却遭到了武志强的拒绝,武志强说已经通过其弟弟王明阳将此房买下,而王明月却并不知情,坚称自己没有收到一分钱,也从来没有打算将房子卖掉。房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早已被弟弟以口头的形式卖掉,而且现在武志强也坚决不同意收回购房款,王明月认为自己手里拿着房产证,房子就该是自己的。所以以侵权为由将武志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腾出房屋,并赔偿损失238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武志强向原告王明月的弟弟交付过房款并实际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十余年,后又在涉案房屋上接建房子,原告王明月于2009年起诉主张权利,被告武志强遂提出抗辩同时以涉案房屋系其所购买并长期居住为由进行反诉,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看,应先行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才能解决双方在本案中的纠纷。由于现原被告之间未能够确认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原告仅以其持有房产证书为由起诉被告侵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牧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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