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师作为护理人员能否获赔护理费
2013-11-11 14:54: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倚志
【案情】
2013年4月,韦某无证驾驶其自有的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9国道西侧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谭某将其所有的桂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X挂半挂车车头向南停在道路西侧,在行驶途中,韦某驾驶的车辆车头与桂X挂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韦某受伤及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韦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医院诊断为:胸椎体粉碎性骨折并胸髓挫伤并不全瘫、双侧锁骨粉碎性骨折等。韦某为此共住院治疗49天,在其住院期间,均系由其从事教师职业但已经退休的父亲韦某某护理。因此韦某诉至法院,要求谭某赔偿其包含护理费4365.6元在内合计74280.07元经济损失。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原告韦某的护理人员韦某某系已经退休的教师,退休教师不可能会因为去护理他人而遭受停发退休工资的损失,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该支持护理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护理人员韦某某作为退休教师去护理他人虽然不会遭受停发退休工资的损失,但是根据常理,其作为护理人员已经实际付出了劳动,既然付出了劳动那么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退一步讲,如果韦某某不去护理韦某,那么韦某就需要雇请护工护理,而雇请护工护理一样需要支付护理费,因此应该按照等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支持韦某的护理费,对其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评析】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加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笔者认为,本案中,韦某某系退休教师,根据相关规定,其每个月均有相对稳定的退休工资,该退休工资并不会因为其是否参加劳动而停发或者多发。而其作为韦某的父亲,在韦某受伤住院后去护理在伦理道德上是很正常的,通常情况下,韦某亦无需向其支付护理费,不管是韦某还是韦某某在护理费方面都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而不是根据人情、伦理回避法律规定,因此不应支持韦某诉请的护理费。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韦某无证驾驶其自有的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9国道西侧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谭某将其所有的桂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X挂半挂车车头向南停在道路西侧,在行驶途中,韦某驾驶的车辆车头与桂X挂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韦某受伤及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韦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医院诊断为:胸椎体粉碎性骨折并胸髓挫伤并不全瘫、双侧锁骨粉碎性骨折等。韦某为此共住院治疗49天,在其住院期间,均系由其从事教师职业但已经退休的父亲韦某某护理。因此韦某诉至法院,要求谭某赔偿其包含护理费4365.6元在内合计74280.07元经济损失。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原告韦某的护理人员韦某某系已经退休的教师,退休教师不可能会因为去护理他人而遭受停发退休工资的损失,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该支持护理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护理人员韦某某作为退休教师去护理他人虽然不会遭受停发退休工资的损失,但是根据常理,其作为护理人员已经实际付出了劳动,既然付出了劳动那么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退一步讲,如果韦某某不去护理韦某,那么韦某就需要雇请护工护理,而雇请护工护理一样需要支付护理费,因此应该按照等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支持韦某的护理费,对其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评析】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加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笔者认为,本案中,韦某某系退休教师,根据相关规定,其每个月均有相对稳定的退休工资,该退休工资并不会因为其是否参加劳动而停发或者多发。而其作为韦某的父亲,在韦某受伤住院后去护理在伦理道德上是很正常的,通常情况下,韦某亦无需向其支付护理费,不管是韦某还是韦某某在护理费方面都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而不是根据人情、伦理回避法律规定,因此不应支持韦某诉请的护理费。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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