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下班途中父亲被撞死 女儿为讨赔偿上法庭
2013-11-08 14:50:40
     中国法院网讯 (郭海丽)  一年前,父亲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被火车撞死;一年后,女儿王某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告王女士诉称:自己的父亲是河北省承德市某劳务公司员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父亲在下班途中与火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2012年7月、2013年1月,王女士先后两次到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昌平人保局”)为父亲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被告昌平人社局没有任何记载和申请报告,被告以各种理由把她推回去,没有认定。2013年7月,王女士第三次申请工伤认定后,被告昌平人保局向王女士出具了一份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王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昌平人社局的不受理决定书。

  被告昌平人社局辩称:根据《工伤保险条列》第五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昌平人社局具有管理昌平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职责。同时,昌平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时,原告王女士当场签收了该决定书,这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此外,昌平人社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原告王女士未在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向昌平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昌平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原告王女士诉称其曾在2012年7月、2013年1月向昌平人社局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昌平人社局认为情况不属实。昌平人社局提出,对于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单位及个人,在发放《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认定须知》时,都须在《接待登记簿》中签字登记确认,在接收申请材料时也会办理交接手续。而在昌平人社局的《接待登记簿》上,并没有原告2012年7月、2013年1月的申请记录和交接手续。

  法院将择期宣判该案。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