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腹部大出血就医死亡 院方担次要责任
2013-10-30 14:00:52
中国法院网讯(陈奕杉) 南丹县一女子下腹大出血,深夜入院治疗,医治过程中病情极度恶化,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拒绝尸检,造成死因无法查明。2013年10月29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283元。
死者谭丽与吕明于2001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有三个子女。2012年4月6日凌晨4点10分,回南丹老家扫墓的谭丽因药流后反复阴道流血1月余,感觉身体不适后急呼被告南丹某医院的救护车急诊入院。根据诊断,医院对谭丽采取抗休克、清宫手术等治疗措施。10时15分,谭丽出现呼吸、心跳停止,被告医院即给予心肺复苏处理,同时将病情告知家属。11时5分,经过近55分钟的抢救,谭丽心跳、呼吸仍未恢复,抢救无效死亡。谭丽死亡后,其家属与被告医院产生纠纷,2012年4月7日,经南丹县卫生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医院方一次性预付患方人民币50000元作为丧葬费等补偿、其他补偿待相关部门处结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的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 谭丽作为患方,由于自我保健意识差,妊娠后未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而自行药流不成功,反复阴道流血未及时就诊,突发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终因清宫术后休克未能得到纠正而死亡,患者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的严重性及发展有关。被告作为医院方,患者入院后诊断正确,采取抗休克、清宫手术等综合抢救措施符合诊疗常规,但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及预后评估不足,进一步的组织救治欠严谨,输血欠及时,对抢救效果有一定的影响。法院依法认定,谭丽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被告对其死亡有一定过错,被告由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死者家属合理请求赔偿总数额40%的赔偿责任。
死者谭丽与吕明于2001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有三个子女。2012年4月6日凌晨4点10分,回南丹老家扫墓的谭丽因药流后反复阴道流血1月余,感觉身体不适后急呼被告南丹某医院的救护车急诊入院。根据诊断,医院对谭丽采取抗休克、清宫手术等治疗措施。10时15分,谭丽出现呼吸、心跳停止,被告医院即给予心肺复苏处理,同时将病情告知家属。11时5分,经过近55分钟的抢救,谭丽心跳、呼吸仍未恢复,抢救无效死亡。谭丽死亡后,其家属与被告医院产生纠纷,2012年4月7日,经南丹县卫生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医院方一次性预付患方人民币50000元作为丧葬费等补偿、其他补偿待相关部门处结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的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 谭丽作为患方,由于自我保健意识差,妊娠后未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而自行药流不成功,反复阴道流血未及时就诊,突发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终因清宫术后休克未能得到纠正而死亡,患者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的严重性及发展有关。被告作为医院方,患者入院后诊断正确,采取抗休克、清宫手术等综合抢救措施符合诊疗常规,但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及预后评估不足,进一步的组织救治欠严谨,输血欠及时,对抢救效果有一定的影响。法院依法认定,谭丽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被告对其死亡有一定过错,被告由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死者家属合理请求赔偿总数额4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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