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抗拒执行 切忌以暴制暴
2013-10-22 14:49: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赵江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法院特别是各基层法院的“一大困扰”。众所周知,执行工作的前提是执行法官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开展相关工作,但在具体实践当中,往往会出现各种状况,进而使案件一拖再拖,无法结案。一方面,这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公平、严明办案的司法威严,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无法有效达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社会效果。究其原因,既有法院本身的原因,也有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的原因,当然也存在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

  在开展执行工作的过程中,执行法官遇到的最普遍的障碍是“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该问题说小也小,执行法官无非就多点耐心,多点信心,多点责任心去跟进案子,全方位地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手段和艺术手段加以推进案件的流程;说大也大,大到执行法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被执行人情绪激动,做出过激举动、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

  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执行之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何在现实工作中切实预防控制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已实属必要,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首先要从根源上预防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完善外部执行环境,突出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在这一点上,法院平时可以会同街道等其他单位加强老百姓普法教育,增强其法律认识,让老百姓切切实实地感受到法律就在他们身边,这既达到了塑造法院威严的法律效果,又形成了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效果。只有这样,在具体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才能有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且从主观上愿意履行义务,从而从意识上进而从行为上减少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发生。

  二、要求执行法官应将艺术手段和个人魅力注入到执行工作中去,强调“巧字当头”。执行法官须本着情、理、法的有机结合,构筑起双方当事人自由、合法、平等的协商平台,从而实现息诉止争、钝化社会矛盾的目的。能够亲自到法院来的被执行人往往是“有备而来”,此时,执行法官应掌控整个局面,应具备心理素质过硬,专业知识扎实等要求。针对被执行人要喻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须“对症下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勿感情用事。通过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利局面,执行法官可进一步强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意识,严正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从而软化其抗拒执行的态势,早日促成其愿意与申请人协商和解的理想效果。

  三、建立健全与其他机关单位如党委、政府和人大开展合作的能动机制,有些案件尽量得到相关部门最大程度的支持。对可能发生抗拒执行事件的案件可向其予以通报,依靠党委、政府以及人大的力量排除干扰,消除阻力,依法执行。此外,考虑到被执行人法律意识薄弱,教育程度较低且其所在的村委会、街道平时与之接触较多,对其较为了解,此时可以与其所在村委会、街道等部门加强合作,通过让村委会、街道对其加以疏导劝说,从而平息被执行人的情绪,减少其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抵触心理,从而降低暴力抗拒执行的机率。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落实构建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制度和处理办法。除了以上几种“软”方法加以预防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之外,适当适用“硬”手段也不无必要。而构建起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性、能动性以及社会性给被执行人乃至其他人一济警醒,达到其畏惧法律、遵守法律的效果。同时,可在充分尊重人权和“人性化”执法的基础上,从重从快处理因暴力抗拒执法而被法律依法制裁的案件,强化法律效果,提高审执质效,开创民众尊重法律、信任法律的良好局面。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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