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矿石引发劳务纠纷 拖欠劳务费法理难容
2013-10-21 15:15:08
     中国法院网讯 (李靖)  为开采矿石两公司签订《采矿爆破施工劳务合同》,熟料一方违约引起纠纷。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石塘法庭审结了一起承揽开采矿石的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劳务费人民币43000多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返还给原告安全生产信誉保证金人民币30 000元。

  2011年2月28日,原告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采矿爆破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组织人员及机械设备为被告开采石料,采矿地址是灵山县石塘镇某村委会辖区内的矿区,双方约定开采矿石的方量预计80 000吨,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为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采每吨矿石的工程综合单价为23元,采取单价包干性质,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向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人民币30 000元作为安全生产信誉保证金款。

  合同签订后,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6日按合同约定拉机械设备进入约定的矿区为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石,并将为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石的工作转包给李某等人,由于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投入的开采力量、资金不足等原因,在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7月25日期间,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为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石的产量远未达预定指标,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因违约主动于2011年7月25日与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采矿爆破施工劳务合同》,约定了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交付的安全生产信誉保证金人民币30 000元转作转包人李某等人与被告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保证金,同时赔偿给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2500元,但双方在解除协议时未结算清矿石的开采数量和尚欠的工程劳务费。

  事后,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一直未对开采矿石的数量及尚欠工程劳务费的数额进行清算,且已交付的安全生产信誉保证金也未实际转作他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遂产生纠纷。2013年2月5日,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采矿爆破施工劳务合同》,支付开采矿石尚欠的施工劳务费40多万元及利息损失17万多元,返还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安全保证金30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解除《采矿爆破施工劳务合同》的协议后,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就已开采矿石的数量及工程款支付的数额与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经庭审查明,原告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共为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石共计2 916.67吨,原告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得到工程劳务费23 400元,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工程劳务费43000多元,且长达两年拖欠未支付给承揽人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应由被告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逾期清理结算工程劳务费的违约责任,赔偿给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两年支付的工程劳务费的利息损失。

  在双方解除合同中,由于约定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安全生产信誉保证金款30 000元转为李某等人与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履行合同的信誉安全保证金的附随条件,而实际上李某等人与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最终签订承揽合同,也未将该安全生产信誉保证金退还给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后的附随条件未成就,被告广西钦州某矿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退还安全生产信誉保证金30 000元给广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故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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