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政协委员“感同身受”司法难点
2013-10-19 11:56: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李超
  邀请政协委员走进监狱旁听减刑案件审理,亲临执行现场见证执法过程,来到法院评议庭审座谈工作……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民主监督形式,从2013年3月22日起,在全市法院开展“政协委员听庭审”活动,使政协委员直面审判热点、信访难题,切身感受审判压力,从而了解、理解法院工作,宣传、支持法院依法审判。

  该活动开展半年多来,先后有246人(次)省市县三级政协委员到宿州两级法院旁听庭审33个,提出意见、建议106条。法院虚心接受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自觉接受监督、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监督减刑,推进司法公开

  今年5月13日,宿州中院在安徽省女子监狱审理4名罪犯减刑案件,首次邀请9名市政协委员旁听了全过程。

  祖某,因犯贪污罪、偷税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9月24日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5月9日,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祖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以前不了解减刑工作,总感觉是一件很神秘的事。今天有机会随法官走进监狱旁听减刑案件审理,对减刑工作有了直观、深入的了解与感受。对于表现好的罪犯,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减刑,这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来自企业界的政协委员万洪强旁听庭审后,深有感触地说。

  “由于减刑工作的特殊性,具体过程和基本操作鲜为人知,邀请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可以促进公开透明。”市政协委员王振平这样评价。

  “对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严厉打击,体现了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同时对于服刑期间表现好的罪犯,法院公开开庭予以减刑,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宿州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副秘书长张宏亮结合当前反腐败的形势谈了自己的想法。

  根据祖某的服刑期间表现,结合政协委员的建议,宿州中院于5月27日依法裁定对罪犯祖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政协委员到审判一线旁听减刑庭审,对案件进行评议,增强了公开透明度,可以避免公众对减刑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提升司法公信力。”宿州中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王学保说。

  针对减刑案件以往一直是书面审理,缺乏开庭审判、公开听证,公众质疑减刑工作的情况,2011年开始,宿州中院就不断扩大减刑案件公开审理的范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确保减刑工作公开公正。

  监督执行,现场评议开诚布公

  2013年4月19日,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2008年11月,沈某某所在的公司租赁砀山县某工业园房屋经营,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拖欠租金,拒绝从租赁的房屋内迁出。经砀山县人民法院、宿州中院一二审,判决该公司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并从租赁的房屋内迁出。判决生效后,沈某某一直不愿履行义务。

  今年1月,经砀山县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某作为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从租赁的厂房内迁出,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没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坐在法庭旁听席上的10名来自不同行业的政协委员,仔细聆听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不时在纸上圈圈点点。

  庭审结束后,宿州中院邀请政协委员座谈。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有损司法权威,希望法院严肃执法,加大执行力度,有效破解执行难,同时多做法制宣传工作,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宿州市政协委员、市民革成员刘明军提出自己的建议。

  “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宿州市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尤计富说,面对当前执行难的情况,要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刑事处罚。

  “执行案件要讲究执行艺术,法官要多做和解工作,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市政协委员张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发表了看法。

  宿州中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依法驳回沈某某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

  对于政协委员在座谈会上提出的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该院专门召开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细化执行措施,制订执行对策,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能。

  吸纳民意,提升司法公信力

  宿州中院特别注重选择涉及群众利益、有重大影响、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邀请政协委员旁听并进行评议、监督,及时收集民意,弥补法官思维判断中的盲区,使司法裁判活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更加符合社情民意,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1月25日,刘某到安徽省灵璧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高血压、心脏病、重度抑郁症。次日4时许,刘某从医院住院部外科大楼四楼半的楼梯窗口坠楼身亡。刘某家属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刘某亲属各种损失9万余元。医院不服,向宿州中院提起上诉。2013年6月19日,宿州中院邀请10名政协委员旁听该案庭审。

  “医院对患者死亡是有责任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经过协商、指定,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意见不能予以采信。”在评议阶段,市政协委员梅国庆首先谈了自己的看法。

  宿州市政协委员、市立医院介入科主任丁勇从专家的角度发表了意见:“医院应对抑郁症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估、报告、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医院未采取任何针对性的措施,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而市政协委员李传营则认为,患者是自杀,可以适当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法院应多做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

  根据案件的事实,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依法判决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刘某亲属各种损失6万余元。

  这起争议较大的医患纠纷,在政协委员监督下,双方服判息诉。

  “每次旁听庭审之后,我们都邀请政协委员们对庭审进行评议,发表对庭审的一些看法,既有对程序的评论,也有对实体的认识;既有对法官庭审作风的点评,也有对驾驭庭审能力的评价;既有褒扬,也有批评。”宿州中院分管督查联络工作的副院长唐震介绍说,宿州市政协还形成书面综合材料供法院参考,合议庭则在合议时将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纳入评议事项,并记入笔录,然后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政协、委员反馈。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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