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婆媳矛盾诉离婚 法院查明事实不支持
2013-10-18 09:45:08
中国法院网讯 (马双斌) 婆媳关系也是决定婚姻成败的一项重要因素,只有处理好了家庭才能和睦,但并非决定因素,不能成为决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近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爱华的离婚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原告李爱华与被告王文山在扶绥县城商贸城工作时相互认识。2007年2月15日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10月29日,双方到扶绥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12月27日生下女儿王慧巧。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一起居住。在原告生育女儿后,家婆对其的态度发生变化,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进而矛盾加剧。原告无法忍受后,就与被告搬到外面另行租房居住。后被告父亲生病,原、被告又搬回与父母居住。因原告与被告父母之间的关系问题,夫妻之间也多次发生争吵。2013年3月27日,原告与家婆发生争吵后又引起夫妻争执,便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原告与被告家人的关系问题,导致夫妻也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完全劈裂,只要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能多沟通、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妥善处理与家人的关系,夫妻和好时完全可能的。另一方面,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6年11月,原告李爱华与被告王文山在扶绥县城商贸城工作时相互认识。2007年2月15日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10月29日,双方到扶绥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12月27日生下女儿王慧巧。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一起居住。在原告生育女儿后,家婆对其的态度发生变化,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进而矛盾加剧。原告无法忍受后,就与被告搬到外面另行租房居住。后被告父亲生病,原、被告又搬回与父母居住。因原告与被告父母之间的关系问题,夫妻之间也多次发生争吵。2013年3月27日,原告与家婆发生争吵后又引起夫妻争执,便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原告与被告家人的关系问题,导致夫妻也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完全劈裂,只要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能多沟通、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妥善处理与家人的关系,夫妻和好时完全可能的。另一方面,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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