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的认定
2013-10-15 11:16: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禹会频道 | 作者:张丽
随着近年来离婚案件的增多,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也在增多,这些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少则几万元,多着几十万。主审法官怎样在这众多的“夫妻共同债务”中辨别真伪,分清事实,是准确处理这一类离婚案件面临的棘手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
在此类离婚案件中存在三个主体,两个法理关系。三个主体是债权人、举债配偶、另一方配偶;两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举债配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举债配偶与另一方配偶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债权具有相对性,也就是债权人只是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的财产混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类债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可以向夫妻双方共同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对于此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就可能造成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转移财产,规避法律,从而虚构债务,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对债务涉他性的滥用。
二、分辨夫妻共同债务的真伪与对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原则上按共同债务处理,但是有两个例外: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债务人本人或配偶能对此约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二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在该两种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其余则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一)通知债权人到庭作证,严明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对于此类离婚案件可以要求债权人必须到庭作证,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主审法官应当对债权人就债务形成的时间、地点、用途、金额、利息、在场人、以及借款是否还过等等进行详细的询问,看看是否与举债配偶的陈述一致,从而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真伪。向债权人充分说明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告知作伪证可能被予以罚款、拘留,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使其受到内心的强制约束。
(二)通过债务本身的特性来分辨债务的真伪
虚假债务本身由于是虚构的必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若是能够仔细观察,必定会发现破绽。这里包括举债的数额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相符,是否有担保,是否包含利息,债权人与举债人之间的经济往来状况等等。若是举债数额巨大,而举债人经济状况并不十分好,有没有担保,亦没有约定利息,债权人与举债人之间平时没有过多的经济往来,一般来说债权人是不会冒那么大的风险借款与他人的,这是不符合常理的。还要看是否有书面的借条,若是有可以采取鉴定,鉴定借条形成的时间,若是没有书面借条,而只是口头借款,那就更要慎重,一般不予认定。
(三)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区分外部法律关系和内部法律关系。在外部法律关系中,即债权人与举债配偶之间的关系,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责任。在内部法律关系中,应该让举债配偶来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举债配偶不能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笔债务就认定为个人债务,非举债配偶一方在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配偶追偿。这样即保护了交易安全又保护了另一方配偶财产免受侵害。
总之,在处理离婚案件夫妻一方举债的问题上,法官应当慎重,防止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
在此类离婚案件中存在三个主体,两个法理关系。三个主体是债权人、举债配偶、另一方配偶;两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举债配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举债配偶与另一方配偶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债权具有相对性,也就是债权人只是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的财产混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类债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可以向夫妻双方共同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对于此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就可能造成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转移财产,规避法律,从而虚构债务,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对债务涉他性的滥用。
二、分辨夫妻共同债务的真伪与对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原则上按共同债务处理,但是有两个例外: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债务人本人或配偶能对此约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二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在该两种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其余则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一)通知债权人到庭作证,严明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对于此类离婚案件可以要求债权人必须到庭作证,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主审法官应当对债权人就债务形成的时间、地点、用途、金额、利息、在场人、以及借款是否还过等等进行详细的询问,看看是否与举债配偶的陈述一致,从而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真伪。向债权人充分说明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告知作伪证可能被予以罚款、拘留,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使其受到内心的强制约束。
(二)通过债务本身的特性来分辨债务的真伪
虚假债务本身由于是虚构的必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若是能够仔细观察,必定会发现破绽。这里包括举债的数额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相符,是否有担保,是否包含利息,债权人与举债人之间的经济往来状况等等。若是举债数额巨大,而举债人经济状况并不十分好,有没有担保,亦没有约定利息,债权人与举债人之间平时没有过多的经济往来,一般来说债权人是不会冒那么大的风险借款与他人的,这是不符合常理的。还要看是否有书面的借条,若是有可以采取鉴定,鉴定借条形成的时间,若是没有书面借条,而只是口头借款,那就更要慎重,一般不予认定。
(三)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区分外部法律关系和内部法律关系。在外部法律关系中,即债权人与举债配偶之间的关系,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责任。在内部法律关系中,应该让举债配偶来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举债配偶不能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笔债务就认定为个人债务,非举债配偶一方在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配偶追偿。这样即保护了交易安全又保护了另一方配偶财产免受侵害。
总之,在处理离婚案件夫妻一方举债的问题上,法官应当慎重,防止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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