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法院“五步调解法”提高离婚案调解效果
2013-10-11 14:46:40
     中国法院网讯 (盘家辉)  今年以来,广西富川县人民法院朝东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原则,认真分析离婚案件特点,不断创新工作举措,逐步摸索出了“五步调解法”,提高了离婚案件调解效果。

  第一步:耐心听。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给以充足的时间,让双方当事人倒苦水,消怨气,尽力减轻和消化当事人的恩怨负担和心理压力。如毛某诉何某离婚一案,承办法官在毛某长达2个多小时的倾诉中,做到不插话,不劝阻,让其情绪得到了充分的宣泄。毛某哭了也闹了,最后也就笑了,她说之前没有人愿意听她啰啰嗦嗦地诉说,所以她总觉得别人都不理睬她。经过这2个多小时倾诉,她的怨气消了,气也顺了,这时法官的调解工作也就好做了,她也能听得进法官的话了,夫妻之间矛盾也就容易解了。

  第二步:仔细问。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详细的询问,从而全面充分的把握案情,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对案件的处理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些当事人虽然来到法院进行诉讼,但其没有明确的主张,特别是被告一方。这就需要法官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进行进一步的询问,从而准确把握其诉求,抓住主要矛盾,最后找准调解的突破口,从而得以化解矛盾。

  第三步:讲法律。法官通过对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让当事人明白“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明白关于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均衡。如李某与唐某离婚一案中,唐某主张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的事实,庭审时李某部分否认,唐某对李某否认的没有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虽然调解时李某对否认的也认可了这一客观事实,但是庭审中唐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从法律事实的角度来认定是没有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的,在向唐某详细解释“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后,唐某放弃了自己没有证据证实的主张,李某与唐某夫妻间的债务也就得以和解了。

  第四步:讲感情。感情是婚姻基础。讲亲情、讲友情、讲爱情、讲夫妻情、讲父子情、讲母女情、讲兄弟姊妹情,以情动人,以情感化,用感情弥补裂缝,用感情修复关系。这就需要调动态度比较坚决的当事人的亲人和朋友,由他们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如刘某与赵某离婚一案,刘某主张离婚,赵某则坚决不离,在法官的组织下,赵某通过自己的父母、舅舅、刘某的兄弟、姊妹及同学等人,对刘某进行了多次说合调解工作,最终刘某同意再给赵某一次机会,夫妻二人重归于好。

  第五步:解心结。在经过上述四步工作之后,如果该案仍不能调和,那就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着误会深,心结大。办案法官就要针对具体案情,另开途径。也就是既要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结,又要对出现裂痕关系进行修复,使夫妻双方回心转意,破镜重圆或者缓和矛盾,或者使双方当事人好合好散。如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当事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沈某轻信周某有外遇的传言,周某又非常执拗,认为自己身正不怕影子歪,好歹不向沈某低头。针对这种情况,办案法官首先要做通周某的思想工作,让周某提供自己手机的通话记录和QQ聊天记录,同时,还找到传言发生当天的其他证人证明,原、被告的心结得以化解,于是二人和好如初。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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