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装修被电锯割断手掌 老木匠起诉讨"说法"
2013-10-11 08:50:04
中国法院网讯 (张传广) 庐江的刘大爷是一位老木匠。今年1月,他帮老钱家旧房做装潢,左手不慎被电锯割伤,到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90834.40元。本来这件事也好解决,后来却因为医疗费用问题,刘大爷与雇主老钱弄得不愉快。一气之下,刘大爷将老钱告上了法庭。10月10日,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按照各方过错程度,判决由老钱承担40%责任,其余60%由刘大爷自行承担。
操作不慎 电锯割伤手指
2012年12月,老钱家旧房为方便居住需进行简单装潢,同乡的老袁先期帮助老钱装潢。今年1月2日,因老袁一人无法完成装潢任务,便打电话给刘大爷,让刘大爷与其一起从事老钱家房屋木工装潢工作。
1月8日16时许,刘大爷在老钱家用电锯切割木材时,左手掌不慎被电锯割伤。刘大爷受伤后被送往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手掌离断伤。经鉴定,刘大爷左手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总共花去医疗费用90834.40元。
各执一词 互指对方有责
刘大爷认为:老钱找到老袁帮其从事家庭房屋的装潢。后因老袁一人无法独立完成装潢工作,由老袁电话找他来一起干活。他的工钱由老钱按100元一天支付。
而老钱认为:他与刘大爷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刘大爷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电锯切割手掌致伤,是由于刘大爷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本人存在重大过失所造成。他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互指对方有责,僵持不下之际,刘大爷将老钱告上了庐江县人民法院。
伤情损失 双方四六担责
庐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刘大爷从事木工工作多年,应该能够熟练掌握木工操作规范,其自身未注意安全,以致于在为老钱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刘大爷对其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老钱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刘大爷的劳务活动负有管理、监督义务,对其施工应加强必要的安全提示。老钱疏于管理,对刘大爷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老袁仅为刘大爷劳务的介绍人,在本案中无过错,故老袁对刘大爷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认定,刘大爷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90834.40元、残疾赔偿金84096元等费用,合计190015.40元。
对上述损失,按过错程度,由老钱承担其中的40%,即76006.16元。下剩60%,即114009.24元,由刘大爷自行承担。昨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操作不慎 电锯割伤手指
2012年12月,老钱家旧房为方便居住需进行简单装潢,同乡的老袁先期帮助老钱装潢。今年1月2日,因老袁一人无法完成装潢任务,便打电话给刘大爷,让刘大爷与其一起从事老钱家房屋木工装潢工作。
1月8日16时许,刘大爷在老钱家用电锯切割木材时,左手掌不慎被电锯割伤。刘大爷受伤后被送往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手掌离断伤。经鉴定,刘大爷左手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总共花去医疗费用90834.40元。
各执一词 互指对方有责
刘大爷认为:老钱找到老袁帮其从事家庭房屋的装潢。后因老袁一人无法独立完成装潢工作,由老袁电话找他来一起干活。他的工钱由老钱按100元一天支付。
而老钱认为:他与刘大爷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刘大爷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电锯切割手掌致伤,是由于刘大爷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本人存在重大过失所造成。他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互指对方有责,僵持不下之际,刘大爷将老钱告上了庐江县人民法院。
伤情损失 双方四六担责
庐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刘大爷从事木工工作多年,应该能够熟练掌握木工操作规范,其自身未注意安全,以致于在为老钱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刘大爷对其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老钱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刘大爷的劳务活动负有管理、监督义务,对其施工应加强必要的安全提示。老钱疏于管理,对刘大爷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老袁仅为刘大爷劳务的介绍人,在本案中无过错,故老袁对刘大爷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认定,刘大爷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90834.40元、残疾赔偿金84096元等费用,合计190015.40元。
对上述损失,按过错程度,由老钱承担其中的40%,即76006.16元。下剩60%,即114009.24元,由刘大爷自行承担。昨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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