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首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诉讼案开庭
尘肺病农民诉请省社保局“先付”百余万元
2013-10-10 15:18:3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赵志锋
  时间: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尘肺病患者赵文海今天吸着氧气参加完整个庭审,其间一直伴随着阵阵咳嗽。

  10月9日上午,赵文海诉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先行支付工伤保险一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文海请求法院判令省社保局向他先行支付143万余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赵文海是甘肃省古浪县人,自从知道自己患尘肺病以后,过去的3年里,赵文海一直在维权。信访——申请劳动仲裁——起诉用人单位——起诉省社保局。

  这3年来,赵文海因职业病几乎丧失了劳动力,其妻也是残疾人,一条腿已被截肢,家里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助和低保维持生活,家庭已到崩溃的边缘。

  1998年至2003年的6年间,赵文海在甘肃某地质勘察院下属的甘肃昌马金矿工作,是一名风钻工。他认为,正是因为工作环境恶劣、粉尘特大,导致他患上职业病。

  赵文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查出患有尘肺病以后,他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后两次提起劳动仲裁均被驳回。2011年底,他将用人单位地勘院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他和地勘院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判决,赵文海胜诉,但地勘院不服终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目前申诉仍在进行中。

  打了几年官司,赵文海仍没有拿到赔偿款。他了解到,2011年7月开始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于是向甘肃省社保局提出了先行支付的申请,但社保部门一直没有支付。

  今年7月26日,赵文海把省社保局告到了兰州市城关区法院。10月9日,城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地勘院围绕省社保局是否该先行支付展开了辩论。

  原告赵文海诉称,他身患职业病尘肺病以后,要求用人单位为他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不仅不办理工伤认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否认与他的劳动关系。于是,赵文海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今年3月28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赵文海受到的职业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4月3日,赵文海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属于劳动能力损失十级中最严重的一级。

  赵文海诉称,尽管他已办理完工伤认定程序,但用人单位仍拒绝向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后多次要求都遭到了用人单位拒绝。

  7月1日,赵文海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甘肃省社保局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

  “但被告在收到我的申请后,并未依法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且至今未向我支付所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赵文海诉称。

  赵文海的起诉状称,针对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他先行支付143万余元的工伤保险。

  被告甘肃省社保局辩称,赵文海原用人单位不属于省直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范围,不属于甘肃省社保局管理范围,赵文海起诉的责任主体错误。“赵文海应弄清其责任主体后,重新提起诉讼”。

  省社保局称,该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范围是省直事业单位和兰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长庆油田、玉门油田、省农垦总公司、白龙江林管局等6家原行业、企业,赵文海原用人单位不属于甘肃省社保局管理范围。

  同时,根据《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机构承办。”经核查,赵文海原用人单位地勘院未在省社保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省直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范围。

  对此,赵文海代理律师认为,《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虽然有上述规定,但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赵文海的原用人单位地勘院符合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

  第三人地勘院的代理律师认为,赵文海在地勘院工作之前,在其他单位也从事过采矿,不能说明原告的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在最后的陈述中,被告及第三人代理人都提到当地政府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很多的救助,不应该再无边际地提诉讼要求和重复要求。原告赵文海称,政府的救助最多只是个救命钱。

  该案是甘肃省首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诉讼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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