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套房获两份收据 房主争二套房所有权被驳
2013-10-10 10:25:37
     中国法院网讯 (刘玲)  购屋后又换房,阴差阳错取得了前后两套房屋的交款收据。买方张某在办理了前套房屋产权登记并取得所有权后,又以后换房屋的交款收据套取房屋所有权。近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2009年10月,张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并交纳了房屋首付款,不久,某置业有限公司也向张某出具了销售不动产发票,总金额为16万余元。

  2011年,因张某发现购买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经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将张某原购买的房子更换为该小区第7幢楼的一处房屋。换房协议签订后,因为第一套房屋张某已经付了钱,张某未实际向置业有限公司交纳所换房屋的首付款,而是以欠款方式向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条,置业有限公司在张某出具欠条后,应张某要求及会计账目需要,也对应向张某出具了收据。张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某小区第7幢楼的该处房屋。

  然而,换房换得好好的,但原来的收据还在张某手中,张某于2012年4月到房地产管理处为购买的第一套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并以持有的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第二份收据,主张取得更换后第7幢楼的房屋所有权,置业有限公司顿时傻了眼。

  泗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已经取得第一套房屋的所有权,第二套房屋是欠条和收条对应,置业有限公司在张某出具欠条后,对应出具同等金额的收据给张某,实际为双方确定关于更换后第7幢楼房屋的首付款数额,张某要取得第7幢楼房屋还需实际履行剩下的房屋款项。经某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催告,张某并未履行房款给付义务,即未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张某凭借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不能取得第7幢楼房屋的所有权,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诚信是人最基本的品质和财富,物欲的冲击不应使我们忘记甚至背叛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守住诚信,守住做人的根本,才能无愧于心。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