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免票乘车受伤 公交公司被判担责
2013-10-09 10:22:01
     中国法院网讯 (文海宣)  退休老人免票乘坐公交车,遭遇车祸受伤,公交客运公司拒负责任,无奈之下,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公交客运公司赔偿张大爷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万余元。

  张大爷是海淀区的一位退休老人,2012年9月的某天,其持老年证乘坐某公交客运公司的公交大客车,遭遇该车与另外一辆小轿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张大爷因此事故受伤。张大爷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公交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庭审中,某公交客运公司称,张大爷虽乘坐公交车,但未购票;另外,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人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公司驾驶员在此事故中并不承担责任。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爷乘坐某公交客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客运公司有义务将张大爷安全送至目的地。现张大爷在某公交客运公司的公交车上受伤,某公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大爷属于按照规定可以免票乘坐公交车的旅客,按照《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某公交客运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该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公交客运公司赔偿张大爷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万余元。

  法官评析:

  日常生活中,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受伤者除了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依据客运合同向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公交客运公司主张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依法免票的乘客,在客运合同中与购票乘客地位相同。免票旅客和承运人之间依然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免票旅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依据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可免费乘坐北京公交集团公司等公交公司的公共电汽车。该案中张大爷便属于可以享受免票乘车的老年人。张大爷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客运公司虽非交通事故责任方,但依据其与张大爷之间的客运合同,其仍负有对张大爷的经济损失先行赔付的义务。

  其次,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只要在从事运输的过程中导致了旅客的人身伤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问承运人在此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当然,承运人也享有如下免责事由: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另外,在该案中,公交客运公司在向张大爷实际赔付后便享有了追偿权,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其为张大爷先行赔付的各项费用。

  第三,该案的情况是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属于无责一方,对方车辆驾驶人郭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伤者张大爷乘坐的是承运人的车辆。所以张大爷除了像该案这样依据客运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损害赔偿外,还有另一个选择,即向事故责任方郭某某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生活中,伤者可能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如该案中,张大爷选择了行使客运合同中的权利,则公交客运公司需向张大爷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待实际赔付后有权向郭某某追偿。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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