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姑嫂闹翻 法院依法判比例分割
2013-10-05 10:15: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乡频道 | 作者:张代莲
父母双亡后,哥哥赵丙亦于次年去世,父母留下的房屋遗产既无遗嘱亦无遗赠,为争夺遗产二姑妹赵甲、赵乙起诉嫂子绍某、侄女赵丁,要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认定该房屋系合法遗产,依法判决二被告绍某和其女儿赵丁应享有该共有物60%的份额,二原告赵甲、赵乙各享有20%的份额,该案涉房屋归二被告所有,二被告按确认的比例,折价给付二原告应当享有分割的款项各18.5万元。
位于安乡县深柳镇五总街的二间半二层楼房系赵甲、赵乙、赵丙三兄妹的父母赵某和彭某所有,于20世纪50年代在该楼房宅基地上修建,在1979年进行翻修,1989年以房主赵某、彭某的名义以划拨方式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1990年11月以所有权人赵某、共有人彭某的名义,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1995年6月以赵某的名义向建房规划部门申请拆除重建现有的住宅房屋,经审批许可后,于1996年动工拆除旧房重建修成了现在的诉争房屋。该房屋修建时赵丙、绍某夫妇始终和父母一起操持建房事宜,房屋建成后,未重新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彭某去世;2003年,赵某亦病故。二老生前未对遗产进行处分,也未留下遗嘱;二老的安葬均由赵丙、邵某夫妇二人为主操办。2003年8月,赵丙病故,生前亦未对遗产进行处分,也未留下遗嘱。后绍某、赵丁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共同生活。近几年来,二人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租金未分给赵甲、赵乙。虽然姐妹俩未要求分割遗产,但也未表示过放弃继承。
2011年,绍某和赵丁欲将房屋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要求赵甲、赵乙到相关部门签字办理手续,赵甲、赵乙二姐妹不同意,并于2012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因继承而取得的共有物财产。经其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鉴定,该房产价值为9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赵甲、赵乙在母亲彭某和父亲赵某相继去世后,未曾明确口头或书面表示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应当视为接受继承,对未分割的遗产应认定是所有合法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物,即自继承开始时便取得了物权。原则上二原告赵甲、赵乙与赵丙应平等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儿子赵丙现已过世,其应享有的继承份额可由其配偶绍某及女儿赵丁享有。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有应当分出的个人财产,因此,所涉房屋应当以原有的登记为据,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一直和二被告一家共同生活,并在重修房屋时,被告绍某及其丈夫赵丙参与建设,为此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投入了较多的劳动力,且一直居住、管理和负责修缮,对被继承人赵某和彭某尽到了应尽的赡养义务,也为主操办了被继承人的葬礼,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可以酌情给予被告方分割较多份额的遗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位于安乡县深柳镇五总街的二间半二层楼房系赵甲、赵乙、赵丙三兄妹的父母赵某和彭某所有,于20世纪50年代在该楼房宅基地上修建,在1979年进行翻修,1989年以房主赵某、彭某的名义以划拨方式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1990年11月以所有权人赵某、共有人彭某的名义,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1995年6月以赵某的名义向建房规划部门申请拆除重建现有的住宅房屋,经审批许可后,于1996年动工拆除旧房重建修成了现在的诉争房屋。该房屋修建时赵丙、绍某夫妇始终和父母一起操持建房事宜,房屋建成后,未重新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彭某去世;2003年,赵某亦病故。二老生前未对遗产进行处分,也未留下遗嘱;二老的安葬均由赵丙、邵某夫妇二人为主操办。2003年8月,赵丙病故,生前亦未对遗产进行处分,也未留下遗嘱。后绍某、赵丁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共同生活。近几年来,二人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租金未分给赵甲、赵乙。虽然姐妹俩未要求分割遗产,但也未表示过放弃继承。
2011年,绍某和赵丁欲将房屋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要求赵甲、赵乙到相关部门签字办理手续,赵甲、赵乙二姐妹不同意,并于2012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因继承而取得的共有物财产。经其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鉴定,该房产价值为9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赵甲、赵乙在母亲彭某和父亲赵某相继去世后,未曾明确口头或书面表示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应当视为接受继承,对未分割的遗产应认定是所有合法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物,即自继承开始时便取得了物权。原则上二原告赵甲、赵乙与赵丙应平等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儿子赵丙现已过世,其应享有的继承份额可由其配偶绍某及女儿赵丁享有。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有应当分出的个人财产,因此,所涉房屋应当以原有的登记为据,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一直和二被告一家共同生活,并在重修房屋时,被告绍某及其丈夫赵丙参与建设,为此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投入了较多的劳动力,且一直居住、管理和负责修缮,对被继承人赵某和彭某尽到了应尽的赡养义务,也为主操办了被继承人的葬礼,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可以酌情给予被告方分割较多份额的遗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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