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施暴不可取 家庭破裂憾终身
2013-09-30 09:36: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那坡频道 | 作者:农国杰
2013年9月27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龙合人民法庭审结了一件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结束了王雄五、何某这对夫妻长达22年的婚姻。这对承受家暴的何某来说是一种痛苦的解脱,对街坊邻居来说是伤感的无奈,对施暴的丈夫王雄五来说则是无法挽回的悔恨。
何某与王雄五由父母包办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199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家庭也都还满意,婚后还算幸福。1993年12月15日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并在外独立生活。婚后,王雄五有很强的大男子主义,一直存在酗酒恶习,并在酒后谩骂、殴打王某多次至其无法劳动,其中两次留医住院。经王雄五亲属和村干部的多次劝告,王雄五仍未改掉恶习,导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2012年2月9日,何某向法庭起诉与王雄五,法官曾组织村干部及双方亲属在何某家中进行调解,对王雄五进行了说服教育工作,王雄五虽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改正。这样,法院调和双方不离婚。过后,王雄五仍旧我行我素,未能转变自己的态度及行为,他始终认为在农村离婚是对妇女极大的不幸,何某仅仅是想希望法院能够做做工作改变、制止他对辱骂甚至殴打的行为,而何某不愿也不敢离婚。至于法院也是出于工作形式进行说教,不会真正判决他们离婚。
2013年9月,何某第二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雄五离婚。庭审中,法官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和好。法庭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因双方婚姻感情基础较差,婚前对彼此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尤其是王雄五多次存在酗酒后殴打何某的行为,导致何某无法容忍与王雄五继续共同生活,何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给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准予何某与王雄五离婚。
9月29日,送达人员送达判决书的时候,何某眼中泛着赶紧的泪光对法院干警说:“谢谢!”而王雄五则惊呆了双眼,双手颤抖接过判决书。不知道此刻的他有没有真正意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给结发妻子带来的伤害反思和忏悔。
何某与王雄五由父母包办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199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家庭也都还满意,婚后还算幸福。1993年12月15日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并在外独立生活。婚后,王雄五有很强的大男子主义,一直存在酗酒恶习,并在酒后谩骂、殴打王某多次至其无法劳动,其中两次留医住院。经王雄五亲属和村干部的多次劝告,王雄五仍未改掉恶习,导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2012年2月9日,何某向法庭起诉与王雄五,法官曾组织村干部及双方亲属在何某家中进行调解,对王雄五进行了说服教育工作,王雄五虽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改正。这样,法院调和双方不离婚。过后,王雄五仍旧我行我素,未能转变自己的态度及行为,他始终认为在农村离婚是对妇女极大的不幸,何某仅仅是想希望法院能够做做工作改变、制止他对辱骂甚至殴打的行为,而何某不愿也不敢离婚。至于法院也是出于工作形式进行说教,不会真正判决他们离婚。
2013年9月,何某第二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雄五离婚。庭审中,法官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和好。法庭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因双方婚姻感情基础较差,婚前对彼此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尤其是王雄五多次存在酗酒后殴打何某的行为,导致何某无法容忍与王雄五继续共同生活,何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给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准予何某与王雄五离婚。
9月29日,送达人员送达判决书的时候,何某眼中泛着赶紧的泪光对法院干警说:“谢谢!”而王雄五则惊呆了双眼,双手颤抖接过判决书。不知道此刻的他有没有真正意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给结发妻子带来的伤害反思和忏悔。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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