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滥伐林木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2013-09-29 15:18: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崔学雷
滥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作为刑事案件主办人之一的我,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滥伐林木性质案件频发之后,又呈下降之势,我对这一趋势颇感兴趣,便认真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为审理滥伐林木案的同行抛砖引玉。
一、审理滥伐林木案的基本情况
从2009年至2013年上半年5年间,那坡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滥伐林木类案件 68件,涉案被告人84人,占据总体案件比例的17.1%。其中,2009年审理12件,涉案被告人17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17%;2010年审理23件,涉案被告人28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23.7%;2011年审理19件,涉案被告人24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21.3%;2012年审理10件,涉案被告人11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10.2%;2013年上半年审理4件,涉案被告人4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9.1%。2009年至2010年呈上升之势,到了2011年后又趋于下降。
二、引发滥伐林木案件的原因
广西那坡县地处桂西南边陲、云贵高原余脉六韶山南缘,东南与靖西县相连,西北面与云南省富宁县毗邻,南和西南面与越南接壤,拥有207公里长的边境线,森林资源十分丰富。全县森林面积198.9万亩,用材林面积38.1万亩,那坡县有9个乡镇,除县城城区外,有127个行政村,1283个自然屯29950户,13.82万人。由于边疆稳定,经济不断增长,引发对林木需求的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经济增长的来源
自农村土地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农民自主在责任地上种植了经济林,林木已成材,面临更新阶段。这几年来,市场上的木材价格稳中有升,农民们便自伐或砍伐购买他人种植的林木进行初加工后转卖给木材老板,是农村家庭获取家庭经济来源的一条途径。从2009年以来,砍伐自家种植的林木案件有22件,占案件数的32.4%;砍伐与他人购买的林木案件46件,占案件数的67.6%。在审理砍伐自家种植林木案件中,被告人普遍认为:砍伐自家种植的林木不用办理采伐许可证,没有意识到不办理采伐许可证砍伐自家林木的行为属犯法。而与他人购买林木后,砍伐进行初加工出卖,作为家庭经济来源的另一途径,在采伐林木时采用投机取巧,瞒天过海的方法办证少,砍伐多或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举报而构成犯罪。
2、建房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农村新一轮的房屋改建也随之展开,建房所需的顶木、模板、门窗框都以自家种植的林木为用材料,自植自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没有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结果被刑律所惩处。这类案件发生9件,占案件总数的14.75%。
3、林权制度落实引发
随着农村林权制度的落实,有的农户对划归自家林权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的管控的权限不明确,认为划为自家林权范围的生态公益林应是自家林木,有处置权,而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任意采伐,结果触犯刑律。这类案件有3件,占案件总数的4.9%。
4、采伐指标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因此,采伐林木必须申请,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对林木进行采伐,而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数据,2009年至2010年,那坡县林业采伐限额是103631立方米;2011年至2012年,那坡县林业采伐限额是136425立方米。这些限额二个集体林场在2009年、2010年占去限额16847立方米,占总限额的16.26%;2011年、2012年三个集体林场占去限额29375立方米,占总限额的21.53%。余下的限额是不可能满足农户需求量的。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我认为产生上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宣传不够
森林法于1998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该法虽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宣传,取得明显效果,人们大都知道依法保护森林及依法保护森林所带来收益的权利的依法行使。但仍达不到家喻户晓的效果,有的案件被告人不知道森林法,更不知道森林法是保护森林的法律,因此不知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2、法律意识不够
案件被告人犯罪的主要根源是砍伐自家或与他人购买的林木。认为是自家种植的林木,权属是自己的,砍伐自家的林木理所当然由自己决定,爱那时候砍伐就那时候砍伐,砍伐多少是自己的事,无关他人;要么是自己跟他人达成的林木买卖关系,取得的林木是自己买受所得,只要有利可图,就任意砍伐。没想到处分自己权益的时候,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要件,即必须取得有关管理部门许可,因而触犯了法律。
3、采伐指标有限,办证环节不便利
依照《森林法》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一般的林木采伐都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也就是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站负责审核办理。而砍伐林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大多数申请人都知道的基本知识。要砍伐林木,大多数申请人都知道要到林政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取得许可证之后才采伐林木。而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因此,林木采伐指标极少,社会对木材需求量很大,形成供求之间的矛盾。有的申请人到林政站后,向林政站提交了有关申请材料,要等待林政部门审查,由于采伐指标有限,有的会得不到采伐指标;有的申请人对审查程序不了解,等待时日过久,经询问多次仍未得到答复,干脆手续不办了,回去就对林木进行砍伐;有申请人到过林政站一两次都见不到林政站的人,揣摩得到采伐指标的可能性也不大,再也不来办什么手续,就对林木进行采伐。
4、放任结果发生
不知道或知道采伐林木必须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林木的人,认为办理《采伐许可证》有一定难度,有时候申请办理不一定通过审核,不一定得到采伐指标,而不以办理,有的见他人没有《采伐许可证》同样对林木进行采伐也没事,就心存林业主管部门管不了那么多或可能也不会知道的侥幸心理,效仿他人,在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对林木进行采伐。
四、减少滥伐林木案件发生的对策
1、加强宣传
要不断培养民众加强保护环境意识,使民众知道保护森林,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不随意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才能砍伐林木,否则就是犯法,就要受到惩罚。要让民众知道这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锲而不舍,但也不能遥遥无期。要知道,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都是在广大的农村,而广大的农村地处的就是基础组织,即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政府,要以县人民政府为主导,对下设的基础组织进行培训宣传,使其成为宣传的引导者,从而发动社会宣传,使农村群众家喻户晓。同时也使基层组织成为有效的监督机构,对宣传效果的检验并实行有效监督,使案件发生在基层,由基层掌控,解决在基层。加强宣传力度,也不能只靠基层,更不能只是林业主管部门,要上下联动,上级部门要对基层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司法部门要以案说法,与林业部门形成互动宣传机制。宣传还要全社会共同推进,形成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多方位多层次多途径进行宣传,培养民众不断形成保护森林保护环境的意识,自觉保护好有限的森林资源。只有民众人人自觉遵守维护,才能有效防止滥伐林木的现象。
2、采伐指标公开透明,简易办证程序
这两年来,林业主管部门已意识到办理采伐许可证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在这一环节中进行大胆改革,实行“阳光审批”,即林木采伐指标在政务中心公开办理,阳光审批。以广西那坡县为例,这两年来,那坡县大多数村民都感受到本县林木采伐制度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原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繁琐,审批难、采伐难的问题不见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不仅快,而且所有村民都平等享有采伐分配的权利,普通林农也可以轻松地办到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不再是往日的香饽饽,这是那坡县林业局创新林木采伐制度,实行“阳光审批”的结果。回头看,那坡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滥伐林木案件对比:2009年审理12件17人,2010年审理23件28人,2011年审理19件24人,2012年审理10件11人,2013年上半年审理4件4人。2009年至2010年有上升的势头,从2011年至2012年、2013年呈明显下降趋势。这就是自采伐许可证实行“阳光审批”后取得的明显效果。
3、加大打击力度
打击是与犯罪斗争的最后一道防线,看这道防线是否起到震慑作用,主要就是看打击的力度了,而打击的力度主要体现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量刑幅度的适用问题,在量刑幅度内往底线量刑的应视为轻判,在量刑幅度内往顶格量刑的应视为重判。《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2009年以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68件滥伐林木案件,对涉案的84名被告人的判刑情况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1件1人,占案件数的1.5%;判处单处罚金刑的有15件20人,占案件数的22.1%;判处管制刑的4件8人,占案件数的5.9%;判处拘役刑的8件8人,占案件数的11.8%;判处缓刑的40件47人,占案件数的58.8%。从判处刑罚的数据来看,体现总体用刑较轻。这也是视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来进行的量刑,犯罪情节较轻恶意不大涉案数额较小的,也不能处于重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总之,希望以后涉及这类案件的处罚,适当加大量刑幅度,加大打击力度,以达到震慑作用,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作为刑事案件主办人之一的我,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滥伐林木性质案件频发之后,又呈下降之势,我对这一趋势颇感兴趣,便认真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为审理滥伐林木案的同行抛砖引玉。
一、审理滥伐林木案的基本情况
从2009年至2013年上半年5年间,那坡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滥伐林木类案件 68件,涉案被告人84人,占据总体案件比例的17.1%。其中,2009年审理12件,涉案被告人17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17%;2010年审理23件,涉案被告人28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23.7%;2011年审理19件,涉案被告人24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21.3%;2012年审理10件,涉案被告人11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10.2%;2013年上半年审理4件,涉案被告人4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9.1%。2009年至2010年呈上升之势,到了2011年后又趋于下降。
二、引发滥伐林木案件的原因
广西那坡县地处桂西南边陲、云贵高原余脉六韶山南缘,东南与靖西县相连,西北面与云南省富宁县毗邻,南和西南面与越南接壤,拥有207公里长的边境线,森林资源十分丰富。全县森林面积198.9万亩,用材林面积38.1万亩,那坡县有9个乡镇,除县城城区外,有127个行政村,1283个自然屯29950户,13.82万人。由于边疆稳定,经济不断增长,引发对林木需求的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经济增长的来源
自农村土地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农民自主在责任地上种植了经济林,林木已成材,面临更新阶段。这几年来,市场上的木材价格稳中有升,农民们便自伐或砍伐购买他人种植的林木进行初加工后转卖给木材老板,是农村家庭获取家庭经济来源的一条途径。从2009年以来,砍伐自家种植的林木案件有22件,占案件数的32.4%;砍伐与他人购买的林木案件46件,占案件数的67.6%。在审理砍伐自家种植林木案件中,被告人普遍认为:砍伐自家种植的林木不用办理采伐许可证,没有意识到不办理采伐许可证砍伐自家林木的行为属犯法。而与他人购买林木后,砍伐进行初加工出卖,作为家庭经济来源的另一途径,在采伐林木时采用投机取巧,瞒天过海的方法办证少,砍伐多或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举报而构成犯罪。
2、建房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农村新一轮的房屋改建也随之展开,建房所需的顶木、模板、门窗框都以自家种植的林木为用材料,自植自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没有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结果被刑律所惩处。这类案件发生9件,占案件总数的14.75%。
3、林权制度落实引发
随着农村林权制度的落实,有的农户对划归自家林权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的管控的权限不明确,认为划为自家林权范围的生态公益林应是自家林木,有处置权,而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任意采伐,结果触犯刑律。这类案件有3件,占案件总数的4.9%。
4、采伐指标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因此,采伐林木必须申请,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对林木进行采伐,而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数据,2009年至2010年,那坡县林业采伐限额是103631立方米;2011年至2012年,那坡县林业采伐限额是136425立方米。这些限额二个集体林场在2009年、2010年占去限额16847立方米,占总限额的16.26%;2011年、2012年三个集体林场占去限额29375立方米,占总限额的21.53%。余下的限额是不可能满足农户需求量的。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我认为产生上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宣传不够
森林法于1998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该法虽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宣传,取得明显效果,人们大都知道依法保护森林及依法保护森林所带来收益的权利的依法行使。但仍达不到家喻户晓的效果,有的案件被告人不知道森林法,更不知道森林法是保护森林的法律,因此不知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2、法律意识不够
案件被告人犯罪的主要根源是砍伐自家或与他人购买的林木。认为是自家种植的林木,权属是自己的,砍伐自家的林木理所当然由自己决定,爱那时候砍伐就那时候砍伐,砍伐多少是自己的事,无关他人;要么是自己跟他人达成的林木买卖关系,取得的林木是自己买受所得,只要有利可图,就任意砍伐。没想到处分自己权益的时候,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要件,即必须取得有关管理部门许可,因而触犯了法律。
3、采伐指标有限,办证环节不便利
依照《森林法》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一般的林木采伐都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也就是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站负责审核办理。而砍伐林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大多数申请人都知道的基本知识。要砍伐林木,大多数申请人都知道要到林政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取得许可证之后才采伐林木。而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因此,林木采伐指标极少,社会对木材需求量很大,形成供求之间的矛盾。有的申请人到林政站后,向林政站提交了有关申请材料,要等待林政部门审查,由于采伐指标有限,有的会得不到采伐指标;有的申请人对审查程序不了解,等待时日过久,经询问多次仍未得到答复,干脆手续不办了,回去就对林木进行砍伐;有申请人到过林政站一两次都见不到林政站的人,揣摩得到采伐指标的可能性也不大,再也不来办什么手续,就对林木进行采伐。
4、放任结果发生
不知道或知道采伐林木必须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林木的人,认为办理《采伐许可证》有一定难度,有时候申请办理不一定通过审核,不一定得到采伐指标,而不以办理,有的见他人没有《采伐许可证》同样对林木进行采伐也没事,就心存林业主管部门管不了那么多或可能也不会知道的侥幸心理,效仿他人,在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对林木进行采伐。
四、减少滥伐林木案件发生的对策
1、加强宣传
要不断培养民众加强保护环境意识,使民众知道保护森林,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不随意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才能砍伐林木,否则就是犯法,就要受到惩罚。要让民众知道这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锲而不舍,但也不能遥遥无期。要知道,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都是在广大的农村,而广大的农村地处的就是基础组织,即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政府,要以县人民政府为主导,对下设的基础组织进行培训宣传,使其成为宣传的引导者,从而发动社会宣传,使农村群众家喻户晓。同时也使基层组织成为有效的监督机构,对宣传效果的检验并实行有效监督,使案件发生在基层,由基层掌控,解决在基层。加强宣传力度,也不能只靠基层,更不能只是林业主管部门,要上下联动,上级部门要对基层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司法部门要以案说法,与林业部门形成互动宣传机制。宣传还要全社会共同推进,形成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多方位多层次多途径进行宣传,培养民众不断形成保护森林保护环境的意识,自觉保护好有限的森林资源。只有民众人人自觉遵守维护,才能有效防止滥伐林木的现象。
2、采伐指标公开透明,简易办证程序
这两年来,林业主管部门已意识到办理采伐许可证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在这一环节中进行大胆改革,实行“阳光审批”,即林木采伐指标在政务中心公开办理,阳光审批。以广西那坡县为例,这两年来,那坡县大多数村民都感受到本县林木采伐制度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原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繁琐,审批难、采伐难的问题不见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不仅快,而且所有村民都平等享有采伐分配的权利,普通林农也可以轻松地办到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不再是往日的香饽饽,这是那坡县林业局创新林木采伐制度,实行“阳光审批”的结果。回头看,那坡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滥伐林木案件对比:2009年审理12件17人,2010年审理23件28人,2011年审理19件24人,2012年审理10件11人,2013年上半年审理4件4人。2009年至2010年有上升的势头,从2011年至2012年、2013年呈明显下降趋势。这就是自采伐许可证实行“阳光审批”后取得的明显效果。
3、加大打击力度
打击是与犯罪斗争的最后一道防线,看这道防线是否起到震慑作用,主要就是看打击的力度了,而打击的力度主要体现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量刑幅度的适用问题,在量刑幅度内往底线量刑的应视为轻判,在量刑幅度内往顶格量刑的应视为重判。《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2009年以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68件滥伐林木案件,对涉案的84名被告人的判刑情况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1件1人,占案件数的1.5%;判处单处罚金刑的有15件20人,占案件数的22.1%;判处管制刑的4件8人,占案件数的5.9%;判处拘役刑的8件8人,占案件数的11.8%;判处缓刑的40件47人,占案件数的58.8%。从判处刑罚的数据来看,体现总体用刑较轻。这也是视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来进行的量刑,犯罪情节较轻恶意不大涉案数额较小的,也不能处于重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总之,希望以后涉及这类案件的处罚,适当加大量刑幅度,加大打击力度,以达到震慑作用,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