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款受保护 夫妻间也要有借有还
2013-09-27 11:00:44
     中国法院网讯 (彭中心)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云龙法庭审结一件夫妻婚内借贷纠纷案,判决陈先生偿还谭女士借款5万元。

  2008年上半年,陈先生与谭女士登记结婚。次年初,陈先生欲买车,但资金不够,便向谭女士借款。谭女士从其娘家借款5万元再借给陈先生,陈先生出具一份借款凭据,双方未对借款约定利息。借款后,陈先生一直未还款。2010年6月,陈先生起诉离婚未获准许。2011年6月,陈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未处理该借贷问题。2013年6月,谭女士起诉要求陈先生返还借款5万元。陈先生认为借款是实,但全部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故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是身份特殊而又独立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夫妻间发生的合法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谭女士从他人处借款5万元后再借给陈先生,陈先生又出具了借款凭据,该民事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是谭女士、陈先生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陈先生辩称5万元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判决陈先生返还借款5万元给陈女士。

  法官提示: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