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措施规范执行中止行为
2013-09-24 10:28: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桂林频道 | 作者:谢国淑
  执行中止程序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有效途径,既可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效率,又可减少一些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情绪,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工作,克服随意中止执行状况采取了以下五项规范措施。

  一是实行严格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模式。

  所有执行案件必须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分流和排期,纳入法院统一管理,防止避难挑易和选案件执行等问题发生。

  二是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对中止执行案件实行专人管理,每件中止执行案件建档立帐,定期回访,适时清理。变“中止了事”为主动出击,改变中止执行无期限现象。对恢复执行申请案件注重证据审查、财产核对,防止恢复执行再次出现中止现象,确保法律的严肃性。

  三是实行严格的执行中止审查、批准程序。

  为防止执行中止制度被滥用,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案件的中止应采取严格的审查措施,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规范。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从保护申请人利益出发,要求其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延期执行申请书,填写相应的表格,为避免当事人因对执行中止相关规定不理解,非本意而表示,要求执行人员在中止前必须向当事人作充分的释明,告之中止的法律后果。对确实需要中止执行的案件,一律填写《中止执行案件审批表》,由局长审查,分管副院长审批。

  四是严格对被执行人的住址、财产收入进行调查。

  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通过新闻媒介送达执行通知书,到住所地的派出所和社区委员会去调查了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经济收入的核查,经过调查,对一些生活确实困难或企业陷入困境而暂没有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才依法中止。

  五是严格执行告知制度。

  案件进经过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后,证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中止条件的,执行人员要将这一结果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征求是否同意中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中止的,应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时间,让其提供执行线索,提供不出来的才能中止执行。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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