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小额贷款行业的司法建议
2013-09-12 09:50: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尚博 王雪飞
【背景】
2008年,继浙江省率先在全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随即跟进。几年来,随着小额贷款行业的蓬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涉案数量也日趋上升。在案件审理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发现其存在小额贷款金额较大、风险突出、合同界定不明等诸多问题,不利于小额贷款行业的良性有序发展。对此,重庆五中院及时进行调研总结,并向重庆市金融办提出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力度、规范其经营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等多项司法建议。
【建议】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渝五中法函〔2012〕1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办:
自2008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重庆小额贷款得到了蓬勃发展。同时,本院受理的涉小额贷款公司案件也呈现梯级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普遍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借款金额不小。我院受理的小额贷款纠纷中,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不在少数,如盛元昌小额贷款公司提起的3起借款纠纷中,借款本金均在900万元或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频繁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方面说明整体经济处于下行趋势中,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小额贷款的风险较为突出。
三、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占一定比例。小贷公司放款后,借款人获取资金后在无法偿还贷款时常采用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此类案件须依法公告,整个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因缺席审理,案件调解率也不高。
四、小贷公司的诉讼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合同约定利息是否过高、贷款逾期利率上限如何界定、小贷公司收取金额中本息如何抵扣、债权担保是否已有效设立、担保期间是否已经过、担保人责任范围认定等方面。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及特点,特建议:
一、建议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要求其遵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等规定,对小贷公司借此从事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坚决打击。
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当前就小额贷款公司放款时能否先收取利息、放款后收取金额中先扣付本金还是利息、小额贷款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各小额贷款公司合同内容不一,请贵办加强指导,统一协调。
三、要为小额贷款公司争取创造更好的金融、税收条件,使其能共享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系统资源。小额贷款公司可同时尝试与司法系统、监管部门建立不良资信共享平台,降低贷款风险。
四、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小额贷款公司出于成本考虑,常会放松聘用人员素质要求、放松客户信用评估和担保审查、放松放贷后资本跟踪。贵办作为主管部门之一,可通过督查、组织学习等方式强化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意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引起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的高度重视。在对重庆五中院司法建议的回复中,重庆市金融办介绍了重庆市小贷公司行业的整体运行情况。同时,结合重庆五中院的司法建议,做出新的工作部署:
一、加强小贷公司单户贷款额度的监管。对小贷公司的监管,重庆市金融办制定了一套较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其中,对小贷公司的借款金额,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单户贷款余额只要控制在资本净额的5%以下、单个集团客户贷款余额控制在资本净额15%以下,均为合规;按照《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限制调整为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重庆市金融办将继续加强监管,引导小贷公司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比例。
二、统一小贷公司贷款收息方式和逾期利息标准。目前,重庆市金融办规定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与各种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并要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利率和收费标准。同时,重庆市金融办今年将统一全市小贷公司的一般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格式及内容,其中包括明确贷款收息方式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并将征求有关司法部门意见,增强可操作性和合规性。
三、创造小贷公司良好的发展环境。首先,拓宽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渠道。符合条件并核准的小贷公司可向银行融入占资本净额50%的资金,向金交所、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回购式资产转让融入占资本净额50%的资金,向本公司主要股东借入占资本净额50%的资金,向指定的融资平台公司拆入占资本净额30%的资金。其次,落实小贷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再次,鼓励小贷公司加入人行的征信系统,为降低贷款风险获取更多的客户信用信息,目前重庆市已有32家公司加入。
此外,重庆市金融办还承诺将经常与重庆五中院交换小贷公司方面的信息,不断加强沟通,并邀请法院为小贷公司开展有关贷款合同纠纷方面的培训讲座,以此提高小贷公司防范和化解合同债务纠纷的能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继浙江省率先在全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随即跟进。几年来,随着小额贷款行业的蓬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涉案数量也日趋上升。在案件审理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发现其存在小额贷款金额较大、风险突出、合同界定不明等诸多问题,不利于小额贷款行业的良性有序发展。对此,重庆五中院及时进行调研总结,并向重庆市金融办提出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力度、规范其经营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等多项司法建议。
【建议】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渝五中法函〔2012〕1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办:
自2008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重庆小额贷款得到了蓬勃发展。同时,本院受理的涉小额贷款公司案件也呈现梯级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普遍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借款金额不小。我院受理的小额贷款纠纷中,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不在少数,如盛元昌小额贷款公司提起的3起借款纠纷中,借款本金均在900万元或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频繁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方面说明整体经济处于下行趋势中,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小额贷款的风险较为突出。
三、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占一定比例。小贷公司放款后,借款人获取资金后在无法偿还贷款时常采用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此类案件须依法公告,整个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因缺席审理,案件调解率也不高。
四、小贷公司的诉讼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合同约定利息是否过高、贷款逾期利率上限如何界定、小贷公司收取金额中本息如何抵扣、债权担保是否已有效设立、担保期间是否已经过、担保人责任范围认定等方面。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及特点,特建议:
一、建议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要求其遵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等规定,对小贷公司借此从事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坚决打击。
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当前就小额贷款公司放款时能否先收取利息、放款后收取金额中先扣付本金还是利息、小额贷款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各小额贷款公司合同内容不一,请贵办加强指导,统一协调。
三、要为小额贷款公司争取创造更好的金融、税收条件,使其能共享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系统资源。小额贷款公司可同时尝试与司法系统、监管部门建立不良资信共享平台,降低贷款风险。
四、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小额贷款公司出于成本考虑,常会放松聘用人员素质要求、放松客户信用评估和担保审查、放松放贷后资本跟踪。贵办作为主管部门之一,可通过督查、组织学习等方式强化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意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引起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的高度重视。在对重庆五中院司法建议的回复中,重庆市金融办介绍了重庆市小贷公司行业的整体运行情况。同时,结合重庆五中院的司法建议,做出新的工作部署:
一、加强小贷公司单户贷款额度的监管。对小贷公司的监管,重庆市金融办制定了一套较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其中,对小贷公司的借款金额,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单户贷款余额只要控制在资本净额的5%以下、单个集团客户贷款余额控制在资本净额15%以下,均为合规;按照《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限制调整为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重庆市金融办将继续加强监管,引导小贷公司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比例。
二、统一小贷公司贷款收息方式和逾期利息标准。目前,重庆市金融办规定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与各种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并要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利率和收费标准。同时,重庆市金融办今年将统一全市小贷公司的一般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格式及内容,其中包括明确贷款收息方式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并将征求有关司法部门意见,增强可操作性和合规性。
三、创造小贷公司良好的发展环境。首先,拓宽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渠道。符合条件并核准的小贷公司可向银行融入占资本净额50%的资金,向金交所、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回购式资产转让融入占资本净额50%的资金,向本公司主要股东借入占资本净额50%的资金,向指定的融资平台公司拆入占资本净额30%的资金。其次,落实小贷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再次,鼓励小贷公司加入人行的征信系统,为降低贷款风险获取更多的客户信用信息,目前重庆市已有32家公司加入。
此外,重庆市金融办还承诺将经常与重庆五中院交换小贷公司方面的信息,不断加强沟通,并邀请法院为小贷公司开展有关贷款合同纠纷方面的培训讲座,以此提高小贷公司防范和化解合同债务纠纷的能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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