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被控电信诈骗韩国公民 涉案金额500余万
2013-09-11 09:05:18
9月10日,上海一中院就一起跨国电信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陈永良 摄
中国法院网讯 (潘静波) 电信诈骗又出新花样,电话一端是一帮精通韩语,冒充韩国警察、检察官、银行工作人员的境内行骗者,另一端则是频频受骗的韩国公民。9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新型跨国电信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崔某、康某被控诈骗金额均高达人民币500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初被告人崔某(朝鲜族,1984年生)事先租借上海一房屋作为实施诈骗活动的窝点,招募多人假冒韩国警察、检察机关或银行的工作人员,使用吴某等人(另案处理)设置的网络电话账号拨打电话至韩国,向接电话的韩国公民谎称其银行账户状态异常等,诱使受骗的韩国公民登陆虚假银行网站,从而窃取对方真实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并将韩国公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通过被告人康某(朝鲜族,1979年生)、吴某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逐层骗划至崔某控制的他人及本人银行账户。2012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崔某用其控制的4个银行账户共计骗得人民币502万余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康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帮助崔某等人共计骗得人民币51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崔某对诈骗事实无异议,并称他曾找人将自己诈骗用的电话的拨出号码设置成韩国区号,让接听者以为是韩国境内来电;并通过朋友介绍雇了多名会讲韩语的人,根据他提供的诈骗“说辞”进行诈骗。但辩称对诈骗金额有异议,用他自己的话说,“具体金额已经记不清楚”,账户中的资金并不都是诈骗所得,一部分是自己在韩国赌博赢的钱,一部分是向康某借的钱,真正的诈骗所得,估算一下应该仅有人民币几万元。
康某则当庭辩称对犯罪罪名有异议,“我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并称他曾去过崔某租借的房屋内,但仅仅是打牌,并没有看到或参与诈骗。一直以来他都知道崔某在实施一些诈骗类的行为,但并不清楚具体情况。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与崔某控制的银行账户是有资金的往来,但仅仅是双方借款、还款的往来,具体金额已记不清。
庭审中,控辩双方还就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辩论阶段发表了相应的诉、辩意见。
法院将择期对案件进行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初被告人崔某(朝鲜族,1984年生)事先租借上海一房屋作为实施诈骗活动的窝点,招募多人假冒韩国警察、检察机关或银行的工作人员,使用吴某等人(另案处理)设置的网络电话账号拨打电话至韩国,向接电话的韩国公民谎称其银行账户状态异常等,诱使受骗的韩国公民登陆虚假银行网站,从而窃取对方真实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并将韩国公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通过被告人康某(朝鲜族,1979年生)、吴某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逐层骗划至崔某控制的他人及本人银行账户。2012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崔某用其控制的4个银行账户共计骗得人民币502万余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康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帮助崔某等人共计骗得人民币51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崔某对诈骗事实无异议,并称他曾找人将自己诈骗用的电话的拨出号码设置成韩国区号,让接听者以为是韩国境内来电;并通过朋友介绍雇了多名会讲韩语的人,根据他提供的诈骗“说辞”进行诈骗。但辩称对诈骗金额有异议,用他自己的话说,“具体金额已经记不清楚”,账户中的资金并不都是诈骗所得,一部分是自己在韩国赌博赢的钱,一部分是向康某借的钱,真正的诈骗所得,估算一下应该仅有人民币几万元。
康某则当庭辩称对犯罪罪名有异议,“我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并称他曾去过崔某租借的房屋内,但仅仅是打牌,并没有看到或参与诈骗。一直以来他都知道崔某在实施一些诈骗类的行为,但并不清楚具体情况。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与崔某控制的银行账户是有资金的往来,但仅仅是双方借款、还款的往来,具体金额已记不清。
庭审中,控辩双方还就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辩论阶段发表了相应的诉、辩意见。
法院将择期对案件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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