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特大跨国电信诈骗系列案件
2014-01-29 16:37: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之一:被告人姚魏等9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姚巍,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通春街22号楼2单元107室。
被告人黄丰文,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庙后街7号4单元812室。
被告人王琳,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水源路17号2单元101室。
被告人曲汗平,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宾馆路110号。
被告人陈志聪,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街1号1单元302室。
被告人刘晓峰,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九道后胡同51号。
被告人刘增远,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街75号102室。
被告人于丹,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九道后胡同51号。
被告人孙碧桐,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新丰街7号1单元701室。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姚巍受台湾电信诈骗集团指使,先后组织被告人黄丰文、王琳、曲汗平、陈志聪、刘晓峰、刘增远、于丹、孙碧桐等人前往柬埔寨参与电话诈骗。上述被告人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以提供薪酬及往返机票、食宿、旅游等费用并给予诈骗所得抽成的诱惑下,共同参与电信诈骗犯罪。在诈骗集团的安排下,上述被告人先后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117号别墅及256号别墅内的诈骗窝点,伙同台湾人纪俊贤等人共同冒充大陆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电话平台虚拟改号技术将来电显示号码更改为上述机关的电话号码,而后对大陆地区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
2011年3月至6月间,上述被告人伙同他人分别作为接打电话的“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实施电信诈骗。具体诈骗步骤为:“一线”人员冒充公安局的普通警员,根据该诈骗集团提供的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告知被害人可能涉嫌为他人洗钱犯罪,并要求核实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二线”人员冒充公安局的刑警队长,确认被害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已经被其他犯罪人所使用,存在洗钱犯罪嫌疑,要求被害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三线”人员冒充检察官或检察官特别助理,要求被害人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资金审查,诱骗被害人往指定的诈骗账户转账或汇款。期间,被告人姚巍根据诈骗集团的安排,负责对该组诈骗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分发被害人资料,收集接打电话的信息,统计诈骗数额。
现查明,该窝点共骗取被害人韩瑜等人的钱款共计6336583.61元。
另查明,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王琳还伙同郭绪杰、纪俊贤以同样手段诈骗被害人黄少勋284000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姚巍、黄丰文、王琳、曲汉平、陈志聪、刘晓峰、刘增远、于丹、孙碧桐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256号别墅被抓获,用于诈骗的作案工具亦被同时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巍、黄丰文、王琳、曲汗平、陈志聪、刘晓峰、刘增远、于丹、孙碧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6336583.61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姚巍参与诈骗数额为6336583.61元;被告人黄丰文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2430719.97元;被告人王琳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2153147.41元;被告人曲汗平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1643102.45元;被告人陈志聪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1581622.55元;被告人刘晓峰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1579349.88元;被告人刘增远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1523040.46元;被告人于丹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1460194.42元;被告人孙碧桐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698464.70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参与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晓峰、于丹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黄丰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王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曲汗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陈志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六、被告人刘晓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七、被告人刘增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八、被告人于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九、被告人孙碧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十一、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之二:被告人高利华等8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高利华,曾用名高丽华,化名“张静”,外号“小米”,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胡市镇六合村5组1号。
被告人杨席林,曾用名杨正锡,化名“沈杰”,外号“蚂蚁”,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罗甸县边阳镇新街路32号。
被告人郑建平,化名“张杰”,外号“阿坤”,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麻沙镇大白村41号。
被告人邱仕辉,外号“小辉”,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营田镇玉湖村。
被告人戴晓维,外号“小莫”,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原种场大华村戴家组15号。
被告人张婷婷,外号“小婷”,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溪西村溪西141号。
被告人冷小园,外号“小园”,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东柳乡解放村10组。
被告人陈钦,外号“小钦”,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杉洋镇珠洋村宅柄路7号。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高利华、杨席林、郑建平、邱仕辉、戴晓维、张婷婷、冷小园、陈钦经人介绍前往柬埔寨工作。上述被告人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以提供薪酬、往返机票、食宿等费用并承诺给予诈骗所得抽成的诱惑下,参与电信诈骗犯罪。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的安排下,上述被告人先后在柬埔寨金边、西哈努克等地的诈骗窝点,与台湾人蔡瑞勋、吴徽征、黄清峻、林珮筠、吴季骏、林宥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冒充大陆地区的法院、公安局、检察院、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电话平台虚拟改号技术将来电显示号码改为上述机关的电话号码,通过群发语音电话的方式对大陆地区被害人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步骤为:该诈骗集团在柬埔寨先通过网络平台向大陆地区的被害人群发诈骗语音电话,谎称被害人有法院传票未接收。在被害人根据语音提示回拨电话后,上述被告人与台湾人分别作为接打电话的“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实施电话诈骗。“一线”人员冒充法院的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因信用卡透支被银行起诉,并要求核实被害人身份情况;“二线”人员冒充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确认被害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已经被其他犯罪人使用,存在洗钱、贩毒等犯罪嫌疑,要求被害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三线”人员冒充检察官或银行主管,要求被害人配合进行资金审查,诱骗被害人往指定的诈骗账户转账。其中,被告人高利华参与冒充法院及银行工作人员,并参与发送诈骗语音电话;被告人杨席林、郑建平参与冒充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被告人邱仕辉、戴晓维、张婷婷、冷小园、陈钦参与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现查明,该窝点共实施诈骗3起,骗取被害人赵树昆、荣琪、李小娟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8814.23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高利华等八人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省靠近港口位置的“半山海”酒店被抓获。各被告人用于诈骗的电脑、无线路由器、网关、手机等作案工具被同时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利华、杨席林、郑建平、邱仕辉、戴晓维、张婷婷、冷小园、陈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8814.23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参与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利华、杨席林、郑建平、邱仕辉、戴晓维、张婷婷、冷小园、陈钦均系受台湾电信诈骗集团雇佣参与诈骗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钦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陈钦的辩护人请求对陈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利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杨席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郑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邱仕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被告人戴晓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张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冷小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八、被告人陈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九、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之三:被告人陈绪雄等5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绪雄,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五珠村保畈组1号。
被告人林勇生,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渡口小区602室。
被告人蒋乔文,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纪家镇英龙仔村001号。
被告人蒋娇珠,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纪家镇英龙仔村001号。
被告人康君珏,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湾仔沙井路东4号。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经他人介绍前往柬埔寨工作。后在台湾人洪昆仲、陈诗文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提供吃、住、行以及来往国内机票等费用,并承诺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底薪和4%业绩提成等条件的诱惑下,于同月10日在金边市一别墅参与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根据安排作为“一线”人员,冒充浙江丽水等城市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按照该窝点台湾人提供的名单,拨打浙江丽水等城市的居民电话,谎称一名叫刘峰(音)的男子拿被害人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到银行取款等事由,建议被害人“报警”,同时积极将电话转接到“二线”人员手中。而后台湾人魏国忠、林伟弘、吴佳庚、刘名武、王裕淦、涂瑞忠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二线”、“三线”人员,继续冒充公安民警、检察官等身份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以被害人银行账号已遭他人窃取,要修改银行卡磁条数据进行安全保护等为名,诱使被害人到柜员机进行款项转账操作,从而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存款。同月20日左右,该窝点人员转移至柬埔寨柴桢省太阳城酒店内。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继续作为“一线”人员,冒充成都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拨打重庆等地城市的居民电话,谎称一名叫陈金宝(音)的男子拿被害人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到银行取款等事由,与该窝点其他人员相互配合,使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存款。
自2011年5月10日至案发时,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所在诈骗窝点使用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共计20起,骗取钱款共计964326.39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在柬埔寨柴桢省太阳城酒店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参与诈骗20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64326.3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均应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受他人雇佣参与电信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及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绪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林勇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蒋乔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蒋娇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康君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之四:被告人秦琴等6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秦琴,化名“丹丹”,女, 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金龙街72号。
被告人秦某某(未成年人)。
被告人吕文文,化名“皮皮”,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吕家村五组021号。
被告人刘荣,化名“小玄”,男, 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骐骥大道96号。
被告人李纪芹,化名“小晨”,女, 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中兴乡兴胜村四屯。
被告人张飞银,化名“莎莎”,女, 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能仁乡三塘村东张组31号。
经审理查明,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的先后纠集下,被告人秦琴、秦某某于2011年2月16日,被告人吕文文、刘荣、李纪芹于2011年3月2日,被告人张飞银于2011年4月3日,先后前往柬埔寨加入诈骗集团,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作案时,先由该电信诈骗集团通过网络电话平台虚拟改号技术虚拟大陆地区公安局电话,群发自动语音电话,在被害人接到语音电话回拨后,六被告人等人作为诈骗集团一线人员冒充北京、重庆、西安、乌鲁木齐等地法院的工作人员,欺骗被害人信用卡透支被银行起诉,法院将冻结被害人名下所有资金,在被害人受骗辩解时,建议其“报警”处理,并将电话转接给二线、三线人员,即由台湾人郭顺元、颜钦德等人(均另案处理)冒充广西省桂林市等地公安局民警及检察官, 以可能被人盗用身份信息涉嫌重大犯罪,需要对被害人资产验证是否合法等为由进行恫吓威胁,诱骗被害人将钱款存入诈骗集团使用的银行账户或是通过诱导被害人到银行自动柜员机操作银行卡、办理手机银行等其他途径,将钱款汇转至诈骗集团指定的诈骗帐户上等。六被告人后于2011年6月9日在柬埔寨柴桢省太阳城赌场附近被抓获,共伙同台湾籍犯罪嫌疑人以上述方式共同实施诈骗19起。其中,被告人秦琴、秦某某参与19起,骗取被害人黄菊贞等19人钱款3437989元;被告人吕文文、刘荣、李纪芹参与18起,骗取被害人陈红梅等18人钱款3351389元;被告人张飞银参与2起,骗取被害人赵楠、陈天山钱款202400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秦琴、秦某某、吕文文、李纪芹、刘荣、张飞银在柬埔寨柴桢省太阳城赌场附近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琴、秦某某、吕文文、刘荣、李纪芹、张飞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是台湾电信诈骗集团仍积极参加,在柬埔寨窝点内伙同他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对大陆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其中,被告人秦琴、秦某某参与诈骗得逞19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437989元,被告人吕文文、刘荣、李纪芹参与诈骗得逞18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351389,五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飞银参与诈骗得逞2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2400元,数额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秦琴、秦某某、吕文文、刘荣、李纪芹、张飞银属于一线人员,层级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系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诈骗犯罪,依法应当酌情从严惩处。
被告人秦琴、秦某某、吕文文、刘荣、李纪芹归案后认罪表现尚好,被告人张飞银归案后认罪表现较好,可以酌情分别给予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六被告人参加本案电信诈骗集团的原因、过程及积极程度,参与诈骗犯罪的情节、后果,以及归案后的具体表现,决定对六被告人给予不同程度地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有理,可以采纳。
通过本次审判,被告人秦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也表达了真诚悔改的意愿。希望秦某某今后能够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彻底改造自己的世界观、金钱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更好地把握自己,以实际行动争当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吕文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刘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李纪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张飞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之五:被告人陈维等3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维,化名微微,女,1987 年4 月24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南龙街43号附1号。
被告人黄锐,化名KK,女,1987 年7月17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洪峰乡美满村7组。
被告人杜腊,化名娜娜,女,1987 年1 月21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所十八段融汇大道1号17幢1单元8-2。2009年6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陈维、杜腊、黄锐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的纠集下先后前往柬埔寨。该电信诈骗集团以统一提供吃、住、行以及来往国内机票等费用并给予诈骗所得抽成为条件,组织被告人陈维等人在柬埔寨柴桢省等地实施诈骗活动。作案时,由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李经智(另案处理)作为负责人,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吴综程(另案处理)担任技术员,被告人杜腊、陈维、黄锐和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周原广(另案处理)作为诈骗“一线”人员,冒充重庆、广州法院的工作人员,按照该诈骗集团提供的被害人名单,通过网络电话平台虚拟改号技术虚拟大陆地区公安局电话拨打重庆等城市的居民电话,谎称被害人有法院传票未领取,起因是信用卡透支已被银行起诉,法院将强制执行;在被害人受骗辩解时,建议被害人“报警”,并将电话转接到诈骗“二线”。由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郑宏璋、赖永贵、林中伟(均另案处理)充当的“二线”人员,则冒充广州市公安局民警,继续诱骗被害人将电话转接至诈骗“三线”。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李经智、张俊吉(均另案处理)充当“三线”人员,冒充检察官诱骗被害人将款项往指定的诈骗账户转账或汇款。经统计,三被告人伙同台湾地区诈骗人员骗取被害人李均、杨龙志、曾维的钱款共计59851.38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陈维、杜腊、黄锐在柬埔寨柴桢省太阳城赌场周边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维、黄锐、杜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钱款合计59851.3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陈维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20890.12元;被告人黄锐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20000元;被告人杜腊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18961.26元,均属数额较大。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受纠集参与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陈维、杜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黄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杜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之六:被告人郭绪杰等6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郭绪杰,化名“杨杰”,外号“小杰”,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埠河镇新利村一组26号。
被告人熊润萍,化名“雷婷”,外号“小蕾”,女,1985年9月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象州镇古才村民委大下田村53号。。
被告人何柳飞,化名“高敏”,外号“小西”、“小茜”,女,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象州镇朝阳路一巷13号。
被告人覃献超,化名“李东”,外号“阿东”,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123号。
被告人陈常兴,化名“肖健”,外号“阿忠”,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象州镇朝阳路一巷13号。
被告人刘石成,化名“陈飞”,外号“阿诺”,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菜花坪镇旺田村铺上组铺上15号。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郭绪杰、熊润萍、覃献超、陈常兴、何柳飞、刘石成经人介绍前往柬埔寨工作。六被告人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以提供每月底薪5000元、业绩提成3%及往返机票、食宿、旅游等费用的诱惑下,参与电信诈骗犯罪。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的安排下,六被告人先后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117号别墅、256号别墅内的诈骗窝点,与台湾人纪俊贤、曹铭彦、高铭章、“小佩”、“阿全”、“米奇林”(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冒充大陆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网络电话平台虚拟改号技术将来电显示号码改为上述司法机关的电话号码,以拨打电话的方式对大陆地区被害人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步骤为:六被告人与台湾电信诈骗集团成员互相配合,分别作为接打电话的“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先由“一线”人员冒充公安局普通警员,根据该诈骗集团提供的大陆地区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告知对方涉嫌洗钱等犯罪,要求核实身份情况;而后“二线”人员冒充公安局刑警队长,“确认”被害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已被其他“犯罪嫌疑人”使用,以被害人涉嫌洗钱犯罪为由要求配合调查;“三线”人员则冒充检察官或检察官特别助理,要求被害人配合进行资金审查,诱骗被害人往指定的诈骗账户转款。
自2011年4月19日至案发时,上述窝点共骗取被害人何应明等人的款项共计675850.06元。
2011年6月9日,六被告人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256号别墅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绪杰、熊润萍、何柳飞、覃献超、陈常兴、刘石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75850.06元,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郭绪杰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386585.7元;被告人熊润萍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141585.7元;被告人何柳飞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125614.36元;被告人覃献超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91800元;被告人陈常兴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69450元;被告人刘石成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24338.12元。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六被告人受纠集参与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郭绪杰、熊润萍、覃献超、陈常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石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柳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绪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熊润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何柳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覃献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五、被告人陈常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六、被告人刘石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七、责令各被告人向其具体参与诈骗的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八、扣押在案的六被告人记录诈骗流程的笔记本予以没收。
之七:被告人钱春丽等8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钱春丽,代号“丽”,女,1985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屯昌县新兴镇马禄村026号。
被告人杨婷,代号“曼”,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黎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乐城镇农业局大院。
被告人符小娜,曾用名符妚娜,代号为“吉”,女,1991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卜罗村。
被告人王苗,曾用名王亚二,代号“喵”,女,1988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上屯村一队。
被告人胡群,代号为“雪”,女,1986年 03月23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福兴街62号。
被告人江燕香,代号“张”,女,1993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118号京江花园A1区2单元605。
被告人蔡彩霞,代号“娜”,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英文村外村。
被告人杜文华,代号“华”,女,1987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美隆村64号。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底,被告人钱春丽、杨婷、符小娜、王苗、胡群、江燕香、蔡彩霞、杜文华经他人介绍,由台湾电信诈骗集团提供免费机票前往柬埔寨并入住金边市608街44号别墅。台湾电信诈骗集团为八被告人统一提供食宿,并承诺给予每人每月底薪5000元及诈骗所得款项(业绩)4.8%的提成。八被告人在该诈骗窝点接受台湾同案犯的培训后,冒充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吉林长春、江苏扬州等地法院工作人员,作为“一线”人员接听电话,以被害人涉嫌信用卡被冒用为由,伙同“二线”、“三线”人员骗取被害人钱款。
具体诈骗步骤为:台湾电信诈骗集团成员何承恩、林又生(均另案处理)通过笔记本电脑虚拟大陆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福州市公安局0591-87557705的电话号码,以语音方式群呼大陆地区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提醒电话接听者领取法院传票,并提示按“#”键转人工服务以了解具体情况。当电话接听者按#键后,即由“一线”人员接听电话。“一线”人员先咨询对方所在的地区,而后谎称其即该地区法院工作人员,询问并记录对方的出生年月等身份情况和联系电话,告知对方因涉嫌信用卡透支或被人冒用涉嫌洗钱而被起诉,需要领取法院传票,并假意帮助被害人将电话转接至“二线”人员处;接着,“一线”人员在记录被害人身份情况等资料的纸片上签下自己代号,交由“二线”人员继续实施后续诈骗环节。“二线”、“三线”人员即冒充公安民警等身份,以被害人的账户涉嫌犯罪将被冻结,需将被害人银行账户里的资金转入警方提供的安全账户为由,骗取被害人转款至指定账户。每月5日,台湾电信诈骗集团以记载有代号、诈骗日期、诈骗数额、预支款项、提成比例等内容的工资条为依据,并以每7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的汇率向八被告人发放非法所得。经查,该窝点拨打电话的次数为4300余条,骗取被害人王梅凤、田明珍等人钱款共计103.6844万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钱春丽、杨婷、符小娜、王苗、胡群、江燕香、蔡彩霞、杜文华在柬埔寨金边市608街44号别墅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春丽、杨婷、符小娜、王苗、胡群、江燕香、蔡彩霞、杜文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该诈骗窝点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03.68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钱春丽具体参与骗取钱款27.311万元;王苗具体参与骗取钱款19.49万元;符小娜具体参与骗取钱款15.8934万元;杨婷具体参与骗取钱款10万余元;胡群具体参与骗取钱款13.72万元;江燕香具体参与骗取钱款10.87万元;蔡彩霞具体参与骗取钱款5.71万元;杜文华具体参与骗取钱款6900元。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部分被告人所具体参与的诈骗数额统计有误,予以纠正。本案系共同犯罪。八被告人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严惩处。八被告人被纠集而参与诈骗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江燕香、蔡彩霞、胡群、杜文华、钱春丽、符小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杨婷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可从轻处罚。王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宣告缓刑。钱春丽、杨婷及王苗的辩护人关于请求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春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符小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杨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被告人王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五、被告人胡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江燕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七、被告人蔡彩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八、被告人杜文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九、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十一、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钱款用于分别执行第八项判决,余款予以没收。
之八:被告人黄连春等11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连春,化名“陈雅珍”,代号“可”,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溪南镇吾老村吾老12号。
被告人黄海燕,代号“高”,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旧镇镇狮头村祖厝10号。
被告人曾丽璇,化名“刘丽群”,代号“猪”,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60号之一,家住福建省平和县九峰镇中山西路70号。
被告人梁恩园,化名“周进华”,代号“燕”,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文化街21号附95号。
被告人钟腾桥,代号“雨”,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中街村温泉北路21号。
被告人李兰姬,代号“张”,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26号-2号701室。
被告人林惠华,化名“王彩霞”,代号“芳”,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杉洋镇杉洋村洋中路4号。
被告人林莹莹,代号“蚊”,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路212号,家住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祥农新街。
被告人李兰珍,代号“鑫”,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大潭村古老山自然村6号。
被告人张舒贞,化名“高燕”,代号“金”,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松园村新桥50号。
被告人佘晓梅,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杨家冲村六组。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起,被告人曾丽璇、黄连春、林莹莹、张舒贞、李兰珍、李兰姬、钟腾桥、梁恩园、林惠华、佘晓梅、黄海燕等人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郭董”(身份不详)及台湾人黄鸿泰(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先后前往柬埔寨(其中,被告人黄海燕于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佘晓梅于2011年4月16日被纠集到柬埔寨)。该电信诈骗集团以统一提供吃、住、行并承诺给予报酬和诈骗所得抽成为条件,在柬埔寨金边市608街1号别墅等地组织上述人员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集团将诈骗流程分为四个环节:首先,由黄鸿泰负责“一线”,通过网络电话平台虚拟改号技术虚拟大陆地区公安局电话号码,群发诈骗自动语音电话给大陆地区各地被害人,告知被害人有法院传票未领,并通知被害人电话查询;其次,由被告人钟腾桥、李兰珍、李兰姬、黄海燕、佘晓梅、林莹莹等人负责“二线”,冒充广州、厦门等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接听被害人的电话,告知被害人可能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银行信用卡,以信用卡恶意透支被法院发传票为由,诱骗被害人“报警”并将电话转接至“三线”;再次,由被告人林惠华、张舒贞、黄连春和陈文杰、许明伟、钟才玉(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三线”,冒充各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接听“二线”转接来的被害人电话,告知被害人可能涉嫌 “李明华洗钱案”等重特大案件,以要拘捕被害人并冻结、查清被害人所有账户为由,诱使被害人将电话转至“四线”;最后,由被告人曾丽璇、梁恩园及“加宏”、“老K”(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四线”,冒充经济犯罪调查科科长或检察官等,以要冻结被害人所有账户为由诱骗被害人往指定的诈骗账户转账或汇款。经统计,上述十一名被告人伙同台湾犯罪嫌疑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晁红兰等人共计2811038.81元。
被告人佘晓梅自2011年4月16日加入该诈骗团伙后,日均拨打诈骗电话20个以上,至被抓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500个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连春、黄海燕、曾丽璇、梁恩园、钟腾桥、李兰姬、林惠华、林莹莹、李兰珍、张舒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2811038.81元;被告人黄海燕以上述手段共同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2005062.61元,被告人佘晓梅以上述手段共同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2674220.21元,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黄连春具体参与诈骗5起,骗取钱款共计934294.64元;被告人黄海燕具体参与诈骗2起,骗取钱款共计819512.64元;被告人曾丽璇具体参与诈骗10起,骗取钱款共计538745.3元;被告人梁恩园具体参与诈骗10起,骗取钱款共计577534.49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钟腾桥具体参与诈骗5起,骗取钱款共计254077.55元;被告人李兰姬具体参与诈骗5起,骗取钱款共计159920.47元;被告人林惠华具体参与诈骗5起,骗取钱款共计226252.31元;被告人林莹莹具体参与诈骗4起,骗取钱款共计133555.84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兰珍具体参与诈骗4起,骗取钱款共计79772.82元;被告人张舒贞具体参与诈骗3起,骗取钱款共计74881.79元,均属数额较大;被告人佘晓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部分被告人的诈骗数额统计有误,应予纠正。本案系共同犯罪。十一名被告人被纠集参与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佘晓梅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海燕、曾丽璇、林惠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关于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连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黄海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曾丽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梁恩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钟腾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李兰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七、被告人林惠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八、被告人林莹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九、被告人李兰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被告人张舒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一、被告人佘晓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二、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十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没收。
被告人姚巍,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通春街22号楼2单元107室。
被告人黄丰文,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庙后街7号4单元812室。
被告人王琳,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水源路17号2单元101室。
被告人曲汗平,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宾馆路110号。
被告人陈志聪,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街1号1单元302室。
被告人刘晓峰,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九道后胡同51号。
被告人刘增远,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街75号102室。
被告人于丹,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九道后胡同51号。
被告人孙碧桐,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新丰街7号1单元701室。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姚巍受台湾电信诈骗集团指使,先后组织被告人黄丰文、王琳、曲汗平、陈志聪、刘晓峰、刘增远、于丹、孙碧桐等人前往柬埔寨参与电话诈骗。上述被告人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以提供薪酬及往返机票、食宿、旅游等费用并给予诈骗所得抽成的诱惑下,共同参与电信诈骗犯罪。在诈骗集团的安排下,上述被告人先后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117号别墅及256号别墅内的诈骗窝点,伙同台湾人纪俊贤等人共同冒充大陆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电话平台虚拟改号技术将来电显示号码更改为上述机关的电话号码,而后对大陆地区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
2011年3月至6月间,上述被告人伙同他人分别作为接打电话的“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实施电信诈骗。具体诈骗步骤为:“一线”人员冒充公安局的普通警员,根据该诈骗集团提供的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告知被害人可能涉嫌为他人洗钱犯罪,并要求核实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二线”人员冒充公安局的刑警队长,确认被害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已经被其他犯罪人所使用,存在洗钱犯罪嫌疑,要求被害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三线”人员冒充检察官或检察官特别助理,要求被害人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资金审查,诱骗被害人往指定的诈骗账户转账或汇款。期间,被告人姚巍根据诈骗集团的安排,负责对该组诈骗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分发被害人资料,收集接打电话的信息,统计诈骗数额。
现查明,该窝点共骗取被害人韩瑜等人的钱款共计6336583.61元。
另查明,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王琳还伙同郭绪杰、纪俊贤以同样手段诈骗被害人黄少勋284000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姚巍、黄丰文、王琳、曲汉平、陈志聪、刘晓峰、刘增远、于丹、孙碧桐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256号别墅被抓获,用于诈骗的作案工具亦被同时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巍、黄丰文、王琳、曲汗平、陈志聪、刘晓峰、刘增远、于丹、孙碧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6336583.61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姚巍参与诈骗数额为6336583.61元;被告人黄丰文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2430719.97元;被告人王琳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2153147.41元;被告人曲汗平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1643102.45元;被告人陈志聪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1581622.55元;被告人刘晓峰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1579349.88元;被告人刘增远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1523040.46元;被告人于丹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1460194.42元;被告人孙碧桐具体参与诈骗数额为698464.70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参与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晓峰、于丹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黄丰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王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曲汗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陈志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六、被告人刘晓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七、被告人刘增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八、被告人于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九、被告人孙碧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十一、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之二:被告人高利华等8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高利华,曾用名高丽华,化名“张静”,外号“小米”,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胡市镇六合村5组1号。
被告人杨席林,曾用名杨正锡,化名“沈杰”,外号“蚂蚁”,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罗甸县边阳镇新街路32号。
被告人郑建平,化名“张杰”,外号“阿坤”,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麻沙镇大白村41号。
被告人邱仕辉,外号“小辉”,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营田镇玉湖村。
被告人戴晓维,外号“小莫”,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原种场大华村戴家组15号。
被告人张婷婷,外号“小婷”,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溪西村溪西141号。
被告人冷小园,外号“小园”,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东柳乡解放村10组。
被告人陈钦,外号“小钦”,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杉洋镇珠洋村宅柄路7号。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高利华、杨席林、郑建平、邱仕辉、戴晓维、张婷婷、冷小园、陈钦经人介绍前往柬埔寨工作。上述被告人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以提供薪酬、往返机票、食宿等费用并承诺给予诈骗所得抽成的诱惑下,参与电信诈骗犯罪。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的安排下,上述被告人先后在柬埔寨金边、西哈努克等地的诈骗窝点,与台湾人蔡瑞勋、吴徽征、黄清峻、林珮筠、吴季骏、林宥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冒充大陆地区的法院、公安局、检察院、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电话平台虚拟改号技术将来电显示号码改为上述机关的电话号码,通过群发语音电话的方式对大陆地区被害人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步骤为:该诈骗集团在柬埔寨先通过网络平台向大陆地区的被害人群发诈骗语音电话,谎称被害人有法院传票未接收。在被害人根据语音提示回拨电话后,上述被告人与台湾人分别作为接打电话的“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实施电话诈骗。“一线”人员冒充法院的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因信用卡透支被银行起诉,并要求核实被害人身份情况;“二线”人员冒充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确认被害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已经被其他犯罪人使用,存在洗钱、贩毒等犯罪嫌疑,要求被害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三线”人员冒充检察官或银行主管,要求被害人配合进行资金审查,诱骗被害人往指定的诈骗账户转账。其中,被告人高利华参与冒充法院及银行工作人员,并参与发送诈骗语音电话;被告人杨席林、郑建平参与冒充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被告人邱仕辉、戴晓维、张婷婷、冷小园、陈钦参与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现查明,该窝点共实施诈骗3起,骗取被害人赵树昆、荣琪、李小娟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8814.23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高利华等八人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省靠近港口位置的“半山海”酒店被抓获。各被告人用于诈骗的电脑、无线路由器、网关、手机等作案工具被同时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利华、杨席林、郑建平、邱仕辉、戴晓维、张婷婷、冷小园、陈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8814.23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参与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利华、杨席林、郑建平、邱仕辉、戴晓维、张婷婷、冷小园、陈钦均系受台湾电信诈骗集团雇佣参与诈骗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钦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陈钦的辩护人请求对陈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利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杨席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郑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邱仕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被告人戴晓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张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冷小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八、被告人陈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九、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之三:被告人陈绪雄等5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绪雄,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五珠村保畈组1号。
被告人林勇生,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渡口小区602室。
被告人蒋乔文,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纪家镇英龙仔村001号。
被告人蒋娇珠,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纪家镇英龙仔村001号。
被告人康君珏,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湾仔沙井路东4号。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经他人介绍前往柬埔寨工作。后在台湾人洪昆仲、陈诗文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提供吃、住、行以及来往国内机票等费用,并承诺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底薪和4%业绩提成等条件的诱惑下,于同月10日在金边市一别墅参与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根据安排作为“一线”人员,冒充浙江丽水等城市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按照该窝点台湾人提供的名单,拨打浙江丽水等城市的居民电话,谎称一名叫刘峰(音)的男子拿被害人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到银行取款等事由,建议被害人“报警”,同时积极将电话转接到“二线”人员手中。而后台湾人魏国忠、林伟弘、吴佳庚、刘名武、王裕淦、涂瑞忠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二线”、“三线”人员,继续冒充公安民警、检察官等身份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以被害人银行账号已遭他人窃取,要修改银行卡磁条数据进行安全保护等为名,诱使被害人到柜员机进行款项转账操作,从而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存款。同月20日左右,该窝点人员转移至柬埔寨柴桢省太阳城酒店内。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继续作为“一线”人员,冒充成都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拨打重庆等地城市的居民电话,谎称一名叫陈金宝(音)的男子拿被害人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到银行取款等事由,与该窝点其他人员相互配合,使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存款。
自2011年5月10日至案发时,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所在诈骗窝点使用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共计20起,骗取钱款共计964326.39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在柬埔寨柴桢省太阳城酒店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参与诈骗20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64326.3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均应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陈绪雄、林勇生、蒋乔文、蒋娇珠、康君珏受他人雇佣参与电信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及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绪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林勇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蒋乔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蒋娇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康君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之四:被告人秦琴等6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秦琴,化名“丹丹”,女, 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金龙街72号。
被告人秦某某(未成年人)。
被告人吕文文,化名“皮皮”,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吕家村五组021号。
被告人刘荣,化名“小玄”,男, 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骐骥大道96号。
被告人李纪芹,化名“小晨”,女, 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中兴乡兴胜村四屯。
被告人张飞银,化名“莎莎”,女, 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能仁乡三塘村东张组31号。
经审理查明,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的先后纠集下,被告人秦琴、秦某某于2011年2月16日,被告人吕文文、刘荣、李纪芹于2011年3月2日,被告人张飞银于2011年4月3日,先后前往柬埔寨加入诈骗集团,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作案时,先由该电信诈骗集团通过网络电话平台虚拟改号技术虚拟大陆地区公安局电话,群发自动语音电话,在被害人接到语音电话回拨后,六被告人等人作为诈骗集团一线人员冒充北京、重庆、西安、乌鲁木齐等地法院的工作人员,欺骗被害人信用卡透支被银行起诉,法院将冻结被害人名下所有资金,在被害人受骗辩解时,建议其“报警”处理,并将电话转接给二线、三线人员,即由台湾人郭顺元、颜钦德等人(均另案处理)冒充广西省桂林市等地公安局民警及检察官, 以可能被人盗用身份信息涉嫌重大犯罪,需要对被害人资产验证是否合法等为由进行恫吓威胁,诱骗被害人将钱款存入诈骗集团使用的银行账户或是通过诱导被害人到银行自动柜员机操作银行卡、办理手机银行等其他途径,将钱款汇转至诈骗集团指定的诈骗帐户上等。六被告人后于2011年6月9日在柬埔寨柴桢省太阳城赌场附近被抓获,共伙同台湾籍犯罪嫌疑人以上述方式共同实施诈骗19起。其中,被告人秦琴、秦某某参与19起,骗取被害人黄菊贞等19人钱款3437989元;被告人吕文文、刘荣、李纪芹参与18起,骗取被害人陈红梅等18人钱款3351389元;被告人张飞银参与2起,骗取被害人赵楠、陈天山钱款202400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秦琴、秦某某、吕文文、李纪芹、刘荣、张飞银在柬埔寨柴桢省太阳城赌场附近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琴、秦某某、吕文文、刘荣、李纪芹、张飞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是台湾电信诈骗集团仍积极参加,在柬埔寨窝点内伙同他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对大陆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其中,被告人秦琴、秦某某参与诈骗得逞19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437989元,被告人吕文文、刘荣、李纪芹参与诈骗得逞18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351389,五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飞银参与诈骗得逞2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2400元,数额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秦琴、秦某某、吕文文、刘荣、李纪芹、张飞银属于一线人员,层级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系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诈骗犯罪,依法应当酌情从严惩处。
被告人秦琴、秦某某、吕文文、刘荣、李纪芹归案后认罪表现尚好,被告人张飞银归案后认罪表现较好,可以酌情分别给予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六被告人参加本案电信诈骗集团的原因、过程及积极程度,参与诈骗犯罪的情节、后果,以及归案后的具体表现,决定对六被告人给予不同程度地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有理,可以采纳。
通过本次审判,被告人秦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也表达了真诚悔改的意愿。希望秦某某今后能够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彻底改造自己的世界观、金钱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更好地把握自己,以实际行动争当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吕文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刘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李纪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张飞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之五:被告人陈维等3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维,化名微微,女,1987 年4 月24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南龙街43号附1号。
被告人黄锐,化名KK,女,1987 年7月17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洪峰乡美满村7组。
被告人杜腊,化名娜娜,女,1987 年1 月21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所十八段融汇大道1号17幢1单元8-2。2009年6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陈维、杜腊、黄锐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的纠集下先后前往柬埔寨。该电信诈骗集团以统一提供吃、住、行以及来往国内机票等费用并给予诈骗所得抽成为条件,组织被告人陈维等人在柬埔寨柴桢省等地实施诈骗活动。作案时,由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李经智(另案处理)作为负责人,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吴综程(另案处理)担任技术员,被告人杜腊、陈维、黄锐和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周原广(另案处理)作为诈骗“一线”人员,冒充重庆、广州法院的工作人员,按照该诈骗集团提供的被害人名单,通过网络电话平台虚拟改号技术虚拟大陆地区公安局电话拨打重庆等城市的居民电话,谎称被害人有法院传票未领取,起因是信用卡透支已被银行起诉,法院将强制执行;在被害人受骗辩解时,建议被害人“报警”,并将电话转接到诈骗“二线”。由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郑宏璋、赖永贵、林中伟(均另案处理)充当的“二线”人员,则冒充广州市公安局民警,继续诱骗被害人将电话转接至诈骗“三线”。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李经智、张俊吉(均另案处理)充当“三线”人员,冒充检察官诱骗被害人将款项往指定的诈骗账户转账或汇款。经统计,三被告人伙同台湾地区诈骗人员骗取被害人李均、杨龙志、曾维的钱款共计59851.38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陈维、杜腊、黄锐在柬埔寨柴桢省太阳城赌场周边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维、黄锐、杜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钱款合计59851.3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陈维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20890.12元;被告人黄锐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20000元;被告人杜腊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18961.26元,均属数额较大。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受纠集参与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陈维、杜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黄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杜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之六:被告人郭绪杰等6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郭绪杰,化名“杨杰”,外号“小杰”,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埠河镇新利村一组26号。
被告人熊润萍,化名“雷婷”,外号“小蕾”,女,1985年9月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象州镇古才村民委大下田村53号。。
被告人何柳飞,化名“高敏”,外号“小西”、“小茜”,女,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象州镇朝阳路一巷13号。
被告人覃献超,化名“李东”,外号“阿东”,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123号。
被告人陈常兴,化名“肖健”,外号“阿忠”,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象州镇朝阳路一巷13号。
被告人刘石成,化名“陈飞”,外号“阿诺”,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菜花坪镇旺田村铺上组铺上15号。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郭绪杰、熊润萍、覃献超、陈常兴、何柳飞、刘石成经人介绍前往柬埔寨工作。六被告人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以提供每月底薪5000元、业绩提成3%及往返机票、食宿、旅游等费用的诱惑下,参与电信诈骗犯罪。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的安排下,六被告人先后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117号别墅、256号别墅内的诈骗窝点,与台湾人纪俊贤、曹铭彦、高铭章、“小佩”、“阿全”、“米奇林”(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冒充大陆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网络电话平台虚拟改号技术将来电显示号码改为上述司法机关的电话号码,以拨打电话的方式对大陆地区被害人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步骤为:六被告人与台湾电信诈骗集团成员互相配合,分别作为接打电话的“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先由“一线”人员冒充公安局普通警员,根据该诈骗集团提供的大陆地区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告知对方涉嫌洗钱等犯罪,要求核实身份情况;而后“二线”人员冒充公安局刑警队长,“确认”被害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已被其他“犯罪嫌疑人”使用,以被害人涉嫌洗钱犯罪为由要求配合调查;“三线”人员则冒充检察官或检察官特别助理,要求被害人配合进行资金审查,诱骗被害人往指定的诈骗账户转款。
自2011年4月19日至案发时,上述窝点共骗取被害人何应明等人的款项共计675850.06元。
2011年6月9日,六被告人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256号别墅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绪杰、熊润萍、何柳飞、覃献超、陈常兴、刘石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75850.06元,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郭绪杰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386585.7元;被告人熊润萍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141585.7元;被告人何柳飞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125614.36元;被告人覃献超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91800元;被告人陈常兴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69450元;被告人刘石成具体参与诈骗他人钱款24338.12元。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六被告人受纠集参与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郭绪杰、熊润萍、覃献超、陈常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石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柳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绪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熊润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何柳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覃献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五、被告人陈常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六、被告人刘石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七、责令各被告人向其具体参与诈骗的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八、扣押在案的六被告人记录诈骗流程的笔记本予以没收。
之七:被告人钱春丽等8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钱春丽,代号“丽”,女,1985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屯昌县新兴镇马禄村026号。
被告人杨婷,代号“曼”,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黎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乐城镇农业局大院。
被告人符小娜,曾用名符妚娜,代号为“吉”,女,1991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卜罗村。
被告人王苗,曾用名王亚二,代号“喵”,女,1988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上屯村一队。
被告人胡群,代号为“雪”,女,1986年 03月23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福兴街62号。
被告人江燕香,代号“张”,女,1993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118号京江花园A1区2单元605。
被告人蔡彩霞,代号“娜”,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英文村外村。
被告人杜文华,代号“华”,女,1987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美隆村64号。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底,被告人钱春丽、杨婷、符小娜、王苗、胡群、江燕香、蔡彩霞、杜文华经他人介绍,由台湾电信诈骗集团提供免费机票前往柬埔寨并入住金边市608街44号别墅。台湾电信诈骗集团为八被告人统一提供食宿,并承诺给予每人每月底薪5000元及诈骗所得款项(业绩)4.8%的提成。八被告人在该诈骗窝点接受台湾同案犯的培训后,冒充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吉林长春、江苏扬州等地法院工作人员,作为“一线”人员接听电话,以被害人涉嫌信用卡被冒用为由,伙同“二线”、“三线”人员骗取被害人钱款。
具体诈骗步骤为:台湾电信诈骗集团成员何承恩、林又生(均另案处理)通过笔记本电脑虚拟大陆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福州市公安局0591-87557705的电话号码,以语音方式群呼大陆地区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提醒电话接听者领取法院传票,并提示按“#”键转人工服务以了解具体情况。当电话接听者按#键后,即由“一线”人员接听电话。“一线”人员先咨询对方所在的地区,而后谎称其即该地区法院工作人员,询问并记录对方的出生年月等身份情况和联系电话,告知对方因涉嫌信用卡透支或被人冒用涉嫌洗钱而被起诉,需要领取法院传票,并假意帮助被害人将电话转接至“二线”人员处;接着,“一线”人员在记录被害人身份情况等资料的纸片上签下自己代号,交由“二线”人员继续实施后续诈骗环节。“二线”、“三线”人员即冒充公安民警等身份,以被害人的账户涉嫌犯罪将被冻结,需将被害人银行账户里的资金转入警方提供的安全账户为由,骗取被害人转款至指定账户。每月5日,台湾电信诈骗集团以记载有代号、诈骗日期、诈骗数额、预支款项、提成比例等内容的工资条为依据,并以每7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的汇率向八被告人发放非法所得。经查,该窝点拨打电话的次数为4300余条,骗取被害人王梅凤、田明珍等人钱款共计103.6844万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钱春丽、杨婷、符小娜、王苗、胡群、江燕香、蔡彩霞、杜文华在柬埔寨金边市608街44号别墅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春丽、杨婷、符小娜、王苗、胡群、江燕香、蔡彩霞、杜文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该诈骗窝点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03.68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钱春丽具体参与骗取钱款27.311万元;王苗具体参与骗取钱款19.49万元;符小娜具体参与骗取钱款15.8934万元;杨婷具体参与骗取钱款10万余元;胡群具体参与骗取钱款13.72万元;江燕香具体参与骗取钱款10.87万元;蔡彩霞具体参与骗取钱款5.71万元;杜文华具体参与骗取钱款6900元。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部分被告人所具体参与的诈骗数额统计有误,予以纠正。本案系共同犯罪。八被告人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严惩处。八被告人被纠集而参与诈骗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江燕香、蔡彩霞、胡群、杜文华、钱春丽、符小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杨婷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可从轻处罚。王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宣告缓刑。钱春丽、杨婷及王苗的辩护人关于请求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春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符小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杨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被告人王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五、被告人胡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江燕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七、被告人蔡彩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八、被告人杜文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九、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十一、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钱款用于分别执行第八项判决,余款予以没收。
之八:被告人黄连春等11人诈骗一案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连春,化名“陈雅珍”,代号“可”,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溪南镇吾老村吾老12号。
被告人黄海燕,代号“高”,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旧镇镇狮头村祖厝10号。
被告人曾丽璇,化名“刘丽群”,代号“猪”,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60号之一,家住福建省平和县九峰镇中山西路70号。
被告人梁恩园,化名“周进华”,代号“燕”,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文化街21号附95号。
被告人钟腾桥,代号“雨”,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中街村温泉北路21号。
被告人李兰姬,代号“张”,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26号-2号701室。
被告人林惠华,化名“王彩霞”,代号“芳”,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杉洋镇杉洋村洋中路4号。
被告人林莹莹,代号“蚊”,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路212号,家住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祥农新街。
被告人李兰珍,代号“鑫”,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大潭村古老山自然村6号。
被告人张舒贞,化名“高燕”,代号“金”,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松园村新桥50号。
被告人佘晓梅,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杨家冲村六组。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起,被告人曾丽璇、黄连春、林莹莹、张舒贞、李兰珍、李兰姬、钟腾桥、梁恩园、林惠华、佘晓梅、黄海燕等人在台湾电信诈骗集团“郭董”(身份不详)及台湾人黄鸿泰(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先后前往柬埔寨(其中,被告人黄海燕于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佘晓梅于2011年4月16日被纠集到柬埔寨)。该电信诈骗集团以统一提供吃、住、行并承诺给予报酬和诈骗所得抽成为条件,在柬埔寨金边市608街1号别墅等地组织上述人员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集团将诈骗流程分为四个环节:首先,由黄鸿泰负责“一线”,通过网络电话平台虚拟改号技术虚拟大陆地区公安局电话号码,群发诈骗自动语音电话给大陆地区各地被害人,告知被害人有法院传票未领,并通知被害人电话查询;其次,由被告人钟腾桥、李兰珍、李兰姬、黄海燕、佘晓梅、林莹莹等人负责“二线”,冒充广州、厦门等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接听被害人的电话,告知被害人可能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银行信用卡,以信用卡恶意透支被法院发传票为由,诱骗被害人“报警”并将电话转接至“三线”;再次,由被告人林惠华、张舒贞、黄连春和陈文杰、许明伟、钟才玉(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三线”,冒充各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接听“二线”转接来的被害人电话,告知被害人可能涉嫌 “李明华洗钱案”等重特大案件,以要拘捕被害人并冻结、查清被害人所有账户为由,诱使被害人将电话转至“四线”;最后,由被告人曾丽璇、梁恩园及“加宏”、“老K”(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四线”,冒充经济犯罪调查科科长或检察官等,以要冻结被害人所有账户为由诱骗被害人往指定的诈骗账户转账或汇款。经统计,上述十一名被告人伙同台湾犯罪嫌疑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晁红兰等人共计2811038.81元。
被告人佘晓梅自2011年4月16日加入该诈骗团伙后,日均拨打诈骗电话20个以上,至被抓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500个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连春、黄海燕、曾丽璇、梁恩园、钟腾桥、李兰姬、林惠华、林莹莹、李兰珍、张舒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2811038.81元;被告人黄海燕以上述手段共同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2005062.61元,被告人佘晓梅以上述手段共同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2674220.21元,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黄连春具体参与诈骗5起,骗取钱款共计934294.64元;被告人黄海燕具体参与诈骗2起,骗取钱款共计819512.64元;被告人曾丽璇具体参与诈骗10起,骗取钱款共计538745.3元;被告人梁恩园具体参与诈骗10起,骗取钱款共计577534.49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钟腾桥具体参与诈骗5起,骗取钱款共计254077.55元;被告人李兰姬具体参与诈骗5起,骗取钱款共计159920.47元;被告人林惠华具体参与诈骗5起,骗取钱款共计226252.31元;被告人林莹莹具体参与诈骗4起,骗取钱款共计133555.84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兰珍具体参与诈骗4起,骗取钱款共计79772.82元;被告人张舒贞具体参与诈骗3起,骗取钱款共计74881.79元,均属数额较大;被告人佘晓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部分被告人的诈骗数额统计有误,应予纠正。本案系共同犯罪。十一名被告人被纠集参与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佘晓梅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海燕、曾丽璇、林惠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关于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连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黄海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曾丽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梁恩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钟腾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李兰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七、被告人林惠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八、被告人林莹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九、被告人李兰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被告人张舒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一、被告人佘晓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二、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十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没收。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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