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首开未成年人案件判前司法联席会
2013-09-05 07:33: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晓梅 任慧
8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内,法官综合庭审和判前司法联席会议了解的情况,认定小骞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可因缓刑获得假释。而同案的小勤则没有那么幸运,在剩下的两年多刑期里,她将失去自由。在该案中,广州中院首次尝试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
“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实质是法院就非监禁刑适用问题公开听证,听取诉讼环节各部门及诉讼参与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确保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在非监禁刑适用中等得到相同的司法处遇。”广州中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胡鹏说。
去年8月8日凌晨2点多,当时15岁的小勤与16岁的小骞因琐事与17岁的阿武、阿龙、小方等人发生口角,遂叫来王凯、小黄等人殴打对方,造成阿武失血性休克死亡,阿龙、小方面部受伤。
由于小勤、小骞都是外地户籍的少年,广州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她们能否适用非监禁刑以及监管措施是否能够落实到位等问题,邀请辩护人、法官、检察官、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以及心理咨询专家出席了判前司法联席会议。
在会议上,小勤和小骞的辩护人均认为两名被告人应适用非监禁刑。公诉人则认为,小勤作为案件的主要引发者、纠集者,是主犯,不适用非监禁刑,小骞是从犯,犯罪行为比较轻微,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心理咨询专家宣读了心理测评报告。广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根据社会调查,了解到小勤没有入学,没有固定的工作,家庭流动性也大,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小骞所在地的司法所、街道办、派出所以及社区都出示证明,表示愿意为其提供帮教,判处非监禁刑不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危害。遂,综合考虑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各方意见,法官依法作出判决。
据介绍,并非所有的外地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适用该项制度,该制度仅适用于法官对非监禁刑适用存在犹豫的案件,比如对判后工作衔接、社区矫正效果、监管人的监管能力等存有疑问的案件。广州中院今年将在该项制度试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部门就该项制度联合签署文件,准备明年在全市两级法院推行。
“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实质是法院就非监禁刑适用问题公开听证,听取诉讼环节各部门及诉讼参与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确保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在非监禁刑适用中等得到相同的司法处遇。”广州中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胡鹏说。
去年8月8日凌晨2点多,当时15岁的小勤与16岁的小骞因琐事与17岁的阿武、阿龙、小方等人发生口角,遂叫来王凯、小黄等人殴打对方,造成阿武失血性休克死亡,阿龙、小方面部受伤。
由于小勤、小骞都是外地户籍的少年,广州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她们能否适用非监禁刑以及监管措施是否能够落实到位等问题,邀请辩护人、法官、检察官、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以及心理咨询专家出席了判前司法联席会议。
在会议上,小勤和小骞的辩护人均认为两名被告人应适用非监禁刑。公诉人则认为,小勤作为案件的主要引发者、纠集者,是主犯,不适用非监禁刑,小骞是从犯,犯罪行为比较轻微,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心理咨询专家宣读了心理测评报告。广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根据社会调查,了解到小勤没有入学,没有固定的工作,家庭流动性也大,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小骞所在地的司法所、街道办、派出所以及社区都出示证明,表示愿意为其提供帮教,判处非监禁刑不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危害。遂,综合考虑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各方意见,法官依法作出判决。
据介绍,并非所有的外地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适用该项制度,该制度仅适用于法官对非监禁刑适用存在犹豫的案件,比如对判后工作衔接、社区矫正效果、监管人的监管能力等存有疑问的案件。广州中院今年将在该项制度试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部门就该项制度联合签署文件,准备明年在全市两级法院推行。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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