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为证明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出庭作证
2013-09-03 15:30:29
中国法院网讯 (胡正一) 昨日,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赢某涉嫌盗窃罪的法庭现场,有两名来自派出所的民警出现在证人席上。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首起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
虎丘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4日、6月6日,四川人赢某在苏州某公司宿舍区先后盗取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各一辆,价值人民币3028元。因被告人供述被抓的情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不符,可能影响到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经公诉人申请,法院通知来自苏州高新区狮山派出所现场抓获赢某及制作发破案经过的2名民警出庭作证。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供述自己系被公司保安抓到后报警,而警方的“发破案经过”记载为其系被警察在巡逻过程中根据被告人体貌特征认出后抓获。“我们对视频截图进行过分析研判。当天我看到被告人,根据体貌特征立即锁定其为犯罪嫌疑人”……法庭上,警察证人如是说。为最大限度地还原当时的情景,法庭还组织被告人和警察证人进行了当场对质。法院根据庭上质证情况,认定赢某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不构成自首。
最终,法院判决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感谢法官给我充分申辩的机会!”虽然没有被认定为自首,但赢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该案审判长李全福表示:“让警察出庭作证,这体现了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的慎重。”
虎丘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4日、6月6日,四川人赢某在苏州某公司宿舍区先后盗取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各一辆,价值人民币3028元。因被告人供述被抓的情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不符,可能影响到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经公诉人申请,法院通知来自苏州高新区狮山派出所现场抓获赢某及制作发破案经过的2名民警出庭作证。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供述自己系被公司保安抓到后报警,而警方的“发破案经过”记载为其系被警察在巡逻过程中根据被告人体貌特征认出后抓获。“我们对视频截图进行过分析研判。当天我看到被告人,根据体貌特征立即锁定其为犯罪嫌疑人”……法庭上,警察证人如是说。为最大限度地还原当时的情景,法庭还组织被告人和警察证人进行了当场对质。法院根据庭上质证情况,认定赢某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不构成自首。
最终,法院判决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感谢法官给我充分申辩的机会!”虽然没有被认定为自首,但赢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该案审判长李全福表示:“让警察出庭作证,这体现了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的慎重。”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