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拒绝还款自食苦果 赖账十年利息远超借款
2013-08-28 09:58:24
     中国法院网讯 (何芳华)  2013年8月27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一当事人追回被拖欠十年的欠款,同时被执行人为其逾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付出了给付申请执行人五十四万余元利息的代价。

  2001年至2002年间,韦力承建了广西河池市某公司诸零星工程,2003年1月4日,该公司出具了“欠款清单”,承认共欠韦力403955.58元,并承诺从2003年3月份起每月还款5万元。但该公司没有依约履行。韦力于2004年6月30日向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6月21日作出由被告广西河池市某公司付给原告债务款403955.58元及违约金30000元的判决。然而该公司逾期未能履行其义务,韦力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该公司无履行能力,法院终结了该此执行程序。2013年8月10日,韦力以该公司已有履行能力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迟延履行的双倍利息。

  法院立案后,对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很快联系双方当事人谈话,广西河池市某公司了解到其因逾期履行生效判决已产生巨额的利息,遂表示他们愿意立即偿还,但因公司这两年生产经营情况才好转,能力有限,希望能与韦力协商解决。2013年8月16日,执行法官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在法院执行局,双方在法官的见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广西河池市某公司一次性付给韦力100万元,韦力放弃其余利息的追偿,双方同意该案就此结案。现该公司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但是该公司也为其逾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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