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特大金店抢劫案一审宣
三人结伙抢劫黄金近百万 分获死刑、死缓、无期
2013-08-22 10:40:29
中国法院网讯 (曹杰 王鹏) 备受关注的安徽宿州灵璧县特大金店抢劫案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8月21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主犯赵永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两名案犯秦永、邹勇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被告人赵永生、秦永、邹勇均系宿州市埇桥区人,三人在服刑期间结识。刑满释放后,三人预谋抢劫金店,为此,三人先后购买了作案用的摩托车、头盔、手套、蓝色包、钢珠气枪、铁锤等物,并在宿州市“亿胜”汽车租赁公司租赁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经过踩点,将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解放中路“老凤祥银楼灵璧专卖店”确定为抢劫目标,并规划了抢劫后的逃跑线路,商定由被告人赵永生、秦永驾驶摩托车进店抢劫,被告人邹勇驾驶轿车在附近接应。
2013年1月26日晨,三人到灵璧县“老凤祥银楼灵璧专卖店”欲实施抢劫时,因赵永生、秦永紧张而放弃作案。1月28日晨,赵永生、秦永、邹勇携带作案工具,再次驾驶轿车、摩托车前往灵璧县灵城镇“老凤祥银楼灵璧专卖店”。当日8时30分许,赵永生持钢珠气枪、铁锤,携带蓝色包,秦永持钢珠气枪、尖刀等工具,从“老凤祥银楼灵璧专卖店”东、西二门同时闯入店内,威胁、控制店内工作人员,赵永生用铁锤砸烂柜台,将柜台内摆放的黄金饰品装入包内,劫得手镯、项链、手链等黄金饰品2488.81克。二人抢劫得手后,由赵永生驾驶摩托车带秦永,按事先踩点确定的路线,向东逃至灵璧县灵城镇“南都商街”一巷内,与事先在此等候的被告人邹勇汇合,后驾车向江苏省徐州市方向逃跑,途中将作案工具先后丢弃。在江苏省徐州市、南京市,三被告人变卖黄金饰品439.8克,得款17万余元。2013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赵永生、秦永、邹勇抓获,追回黄金首饰2049.01克、赃款44750元,已返还灵璧县“老凤祥银楼灵璧专卖店”。余款130290.4元被三被告人挥霍。
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告人赵永生、秦永、邹勇抢劫黄金首饰价值990546.38元。经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钢珠气枪为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永生、秦永、邹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对正在经营的金店公然实施抢劫,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犯罪中,三人持枪实施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永生原犯抢劫罪,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此次又积极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并在抢劫时持枪威胁他人,用铁锤砸碎柜台,积极实施抢劫,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因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秦永积极参与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并在抢劫时持枪威胁她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性质,结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但为罚当其罪,应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邹勇积极参与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在被告人赵永生、秦永抢劫得手后驾车接应,其犯罪地位与作用相对较次,结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永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秦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限制减刑;判处被告人邹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此外,还应追缴被告人赵永生、秦永、邹勇违法所得130290.4 元。
被告人赵永生、秦永、邹勇均系宿州市埇桥区人,三人在服刑期间结识。刑满释放后,三人预谋抢劫金店,为此,三人先后购买了作案用的摩托车、头盔、手套、蓝色包、钢珠气枪、铁锤等物,并在宿州市“亿胜”汽车租赁公司租赁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经过踩点,将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解放中路“老凤祥银楼灵璧专卖店”确定为抢劫目标,并规划了抢劫后的逃跑线路,商定由被告人赵永生、秦永驾驶摩托车进店抢劫,被告人邹勇驾驶轿车在附近接应。
2013年1月26日晨,三人到灵璧县“老凤祥银楼灵璧专卖店”欲实施抢劫时,因赵永生、秦永紧张而放弃作案。1月28日晨,赵永生、秦永、邹勇携带作案工具,再次驾驶轿车、摩托车前往灵璧县灵城镇“老凤祥银楼灵璧专卖店”。当日8时30分许,赵永生持钢珠气枪、铁锤,携带蓝色包,秦永持钢珠气枪、尖刀等工具,从“老凤祥银楼灵璧专卖店”东、西二门同时闯入店内,威胁、控制店内工作人员,赵永生用铁锤砸烂柜台,将柜台内摆放的黄金饰品装入包内,劫得手镯、项链、手链等黄金饰品2488.81克。二人抢劫得手后,由赵永生驾驶摩托车带秦永,按事先踩点确定的路线,向东逃至灵璧县灵城镇“南都商街”一巷内,与事先在此等候的被告人邹勇汇合,后驾车向江苏省徐州市方向逃跑,途中将作案工具先后丢弃。在江苏省徐州市、南京市,三被告人变卖黄金饰品439.8克,得款17万余元。2013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赵永生、秦永、邹勇抓获,追回黄金首饰2049.01克、赃款44750元,已返还灵璧县“老凤祥银楼灵璧专卖店”。余款130290.4元被三被告人挥霍。
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告人赵永生、秦永、邹勇抢劫黄金首饰价值990546.38元。经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钢珠气枪为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永生、秦永、邹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对正在经营的金店公然实施抢劫,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犯罪中,三人持枪实施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永生原犯抢劫罪,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此次又积极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并在抢劫时持枪威胁他人,用铁锤砸碎柜台,积极实施抢劫,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因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秦永积极参与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并在抢劫时持枪威胁她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性质,结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但为罚当其罪,应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邹勇积极参与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在被告人赵永生、秦永抢劫得手后驾车接应,其犯罪地位与作用相对较次,结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永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秦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限制减刑;判处被告人邹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此外,还应追缴被告人赵永生、秦永、邹勇违法所得130290.4 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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