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毒铤而走险抢金店 讲义气提供车辆成从犯
2013-08-29 15:20:18
中国法院网讯 (顾颖)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金店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许杰在抢夺犯罪中,参与预谋并提供车辆,事后参与销赃,起从犯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另两名抢夺罪的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许杰与徐金金、黄康在上海浦东的同一个镇上长大,是从小认识的玩伴。三人均有前科,分别因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频繁进出看守所。出狱后,徐金金、黄康染上了毒瘾。因为没有工作,三人谋划着如何“生财”。
2011年12月30日19时许,许杰与徐金金、黄康经预谋,由许杰将自己的车辆交给黄康,黄康驾驶这辆轿车并遮挡号牌,载着徐金金至浦东惠南镇一家黄金回收铺外等候。见柜台前没有其他顾客,徐金金便进入店铺,谎称购买金项链,要求店主拿出一根价值万余元的黄金项链,然后假意试戴,对镜端详自言自语比划一番后,乘店主夫妇不备之机,携该金项链拔腿就跑。逃离该店后迅速上车,在门外接应的黄康立刻驾车逃逸。当晚许杰及徐金金、黄康至奉贤区南桥镇一打金店将该黄金项链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0余元,赃款用于吸毒挥霍。
案发后,三人先后被抓获。徐金金、黄康在抢夺犯罪中系主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许杰在亲属帮助下退缴了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2000余元。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许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许杰认为其没有参与抢夺这一过程,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许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许杰有参与犯罪预谋以及销赃的事实,有同案关系人徐金金、黄康所作的能相互印证的供述予以证实,应予确认。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许杰与徐金金、黄康在上海浦东的同一个镇上长大,是从小认识的玩伴。三人均有前科,分别因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频繁进出看守所。出狱后,徐金金、黄康染上了毒瘾。因为没有工作,三人谋划着如何“生财”。
2011年12月30日19时许,许杰与徐金金、黄康经预谋,由许杰将自己的车辆交给黄康,黄康驾驶这辆轿车并遮挡号牌,载着徐金金至浦东惠南镇一家黄金回收铺外等候。见柜台前没有其他顾客,徐金金便进入店铺,谎称购买金项链,要求店主拿出一根价值万余元的黄金项链,然后假意试戴,对镜端详自言自语比划一番后,乘店主夫妇不备之机,携该金项链拔腿就跑。逃离该店后迅速上车,在门外接应的黄康立刻驾车逃逸。当晚许杰及徐金金、黄康至奉贤区南桥镇一打金店将该黄金项链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0余元,赃款用于吸毒挥霍。
案发后,三人先后被抓获。徐金金、黄康在抢夺犯罪中系主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许杰在亲属帮助下退缴了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2000余元。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许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许杰认为其没有参与抢夺这一过程,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许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许杰有参与犯罪预谋以及销赃的事实,有同案关系人徐金金、黄康所作的能相互印证的供述予以证实,应予确认。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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