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不想出狱的罪犯
2013-08-19 10:22: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 惠
  6月27日,我接到一件盗窃案件,阅卷后发现这只是一件普通刑事案件,盗窃数额较小,案情也很简单。但二被告人付某、李某的情况引起了我的注意,他们均是聋哑人,在其家乡贵州省贫困山区生活困难,也找不到工作,二人四处流浪度日。今年5月15日,二人在甘肃省永靖县城一家个体店行窃时,被抓获。

  开庭前,为保障两聋哑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我院依法为二被告人聘请了聋哑语翻译人,向法律援助机构为二被告人申请指定了辩护人。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愿意接受刑罚。

  庭审结束时,二聋哑被告人满脸惆怅,相互用手比划着说什么,当我问了翻译人后,才知他们在忧虑,将来刑满释放时,一出监狱大门又开始饿肚子了。这让我心里很不是滋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规定,如果这两人仅一判了之,无疑是“放虎归山”。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对这样的犯罪,惩罚只是治标,解决生存问题却是治本。为此我查找救助生活困难罪犯的相关规定时,了解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规定“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也有相关原则性规定。经向本院请示同意,我向县民政局书面反映了本案的情况,希望他们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角度,对两个聋哑罪犯在刑满释放时实施临时救济,以帮助他们返回老家。县民政局研究后同意对两位聋哑罪犯每人发放临时救助款400元。

  8月2日,是两个聋哑罪犯刑满释放的一天,我与书记员来到永靖县看守所,代表法院把800元政府临时救助款送到两个聋哑罪犯手里,两人满脸疑云,不知所措。我用从开庭翻译人那里学会的一些简单手语告诉他们:这是法院帮你们联系的政府救助款,做为你们回家的路费,将来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两人用手语比划了半天,终于明白怎么回事后,接过救助款的双手开始微微的抖动,然后向我们深深鞠了一躬,怕我们不明白,还在纸上歪歪扭扭的写下“谢谢”两个字,两人才一步一回头的离开了看守所……

  望着两人离去的背影我在想,作为犯罪的聋哑人,刑满释放意味着他们承担了刑罚的处罚,出狱后又将面临新的生活。对刑满释放困难人员的政府救助,同时体现了国家对犯过罪的人,同样维护其基本人权,并没有歧视或遗弃他们,让刑满释放困难人员充满对生活的信心,彻底放弃犯罪,从而为最大限度的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整理 陈臻胜、张维军)

(作者单位: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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