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投注站岂能私自转让 违法合同被判无效
2013-08-15 16:40:57
     中国法院网讯 (若禺 穆童)  近年来,随着彩票热的不断升温,经营彩票投注站也成为大家争抢的“香饽饽”,可私自转让彩票投注站的行为合法吗?

  30岁的王周本想承接小玲的彩票投注站,交钱后却得知小玲并非店主且无权私自转让,无奈下,他将小玲诉至法院。8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二人私自转让彩票投注站的合同无效。

              为捞金接手彩票投注站

  25岁的小玲在郑州淮河路经营一家彩票投注站,生意兴隆,邻居王周就是店里的常客。

  “他隔三差五地来买彩票,有时候买几百块钱的,多的时候能买一两千块钱的。”她说,王周是有几年“彩龄”的老彩民了,因为经常来店里买彩票,两个人就成了朋友。

  2012年11月份,小玲因急需用钱,准备将彩票投注站转让出去,便问王周有没有兴趣接手。

  “我这儿人来人往的,生意不错,咱俩这么熟,我便宜点转让给你怎么样?”

  想着彩市正如日中天,自己买彩票都花了不少钱,更别说别人了,王周有些心动。“可我没卖过彩票,万一要是赔了咋办?”他说出了顾虑。

  “现在生意这么好,只要每个月达到了销售额,就不会赔。只是现在国家没有政策,没办法过户,不过每个月你都能拿到超过3%的提成呢。”

  听说能拿到高额提成,王周觉得这事儿靠谱,遂决定接手。

  2012年11月27日,王周与小玲签订了《福利彩票投注站铺转让协议书》,约定店铺现有的装修、彩票投注营业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归王周所有,王周当天便支付了转让费2.5万元及其他费用共计32216元。

              转让彩票投注站竟不合法

  本以为能在彩市上捞一桶金,没想到金没捞到就要关门了。

  在王周接手彩票投注站的第二天,他就收到郑州市福彩中心下发的《2013年福彩销售协议续签通知》,要求须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即开票销售2万元,全部3.6万元的销售任务须在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如未完成任务,视为主动放弃续签2013年销售协议,予以停机处理。

  王周一下懵了。“马上就到期了,可11月的销售额还差好几千,我刚接手就要关门,这可怎么办啊?”情急之下,他到福彩中心咨询能否延长时限,没想到,福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小玲并非该彩票投注站的所有人,且国家有明确规定,彩票投注站不允许私自转让,他们签的协议并不合法,没有可能办理过户手续。

  “当初小玲说不能过户是因为没有具体政策,我想反正店也跑不了,卖彩票的钱也是我拿着,提成那么高,早晚过户都行,没想到她并非所有人,彩票投注站也不能私自转让。”此后,王周多次找到小玲协商,想要回转让费,但均没有结果。

  2012年12月15日,王周被迫无奈停止营业。为了要回转让费,他向中原区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返还转让费

  小玲没想到王周会将自己告上法庭。“我一开始就告诉过他,11月到12月的销售任务是3.6万元,他也知道目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协议上都写得清清楚楚,并非像他说的不知情。”

  她说,这个彩票投注站是她一个亲戚转让给她的,她经营了很长时间,除了不能过户,其他的都能照常经营。另外,在协议中也写明了,福彩投注机的1.5万元押金继续由小玲支付,等相关福利彩票机器过户政策出台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这些王周都是同意的。因此,小玲认为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周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福利彩票投注站的销售是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进行的,属于代理销售,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该案中,小玲无权将彩票投注站转让给他人,双方签订的《福利彩票投注站铺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法院对王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3年8月15日,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周与小玲签订的《福利彩票投注站铺转让协议书》无效;小玲返还王周转让费32216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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