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雨""四季沐歌"遇仿冒寒流 终审三人获刑
2013-07-30 08:58:16
中国法院网讯 (钱军 张长琦) “太阳雨”、“四季沐歌”两个太阳能品牌经过中央电视台广告宣传,知名度呈大幅上升趋势,市场销售形势向好,一精明的浙江人“瞄准”此中商机投入仿冒之中。7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潘建峰、高永梅、王宁盼分别被定罪判刑。
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是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家老牌企业,其注册商标为第5894332号“太阳雨”,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1类上,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热水器、炉子、太阳灶、沐浴设备、太阳能集热器、浴室装置、暖气装置、水管龙头、水净化装置。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起步于连云港,其注册商标为第1922623号“四季沐歌”,同样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1类上,包括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淋浴器、太阳能热水器、水龙头、进水装置、淋浴器冲水槽、水塔、水洗设备、喷水器、压力水箱。两家企业由于过硬的产品质量,良好的服务信誉,加之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的广告宣传,知名度节节攀升。一浙江商人凭借敏锐的“嗅觉”很快为自己觅到商机,然而其所走的不是正道,而是仿冒的歪道,还将他人拉下了水。
潘建峰,男,37岁,浙江海宁人,初中文化。高永梅,女,40岁,浙江海盐人,初中文化。王宁盼,男,26岁,河南睢宁人,初中肄业文化。尽管三人文化不高,但在仿冒、销售名牌产品上,却显示出过人的智商和胆量。2011年5月20日,潘建峰注册成立浩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从事太阳能等产品的生产,但其并未在创立自主品牌上动脑筋,而是迅速走上仿冒之路。高永梅从餐馆失业后,经人介绍到潘建峰所在公司上班,工资是按业务提成计算,虽然明知浩宇公司生产仿冒产品,但高永梅仍积极投入销售之中,并很快被聘为业务经理。
警方在侦查中查明,2011年7、8月至2012年3月间,浩宇公司生产假冒的“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向河南、江苏等地低价销售231台,非法经营数额170382元。其间,从2011年10月起,潘建峰生产并通过高永梅向王宁盼等人销售上述两种假冒热水器,销售金额124182元。王宁盼从价格等因素上,“心照不宣”地知道高永梅所售系假冒“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但贪利之心让其欲罢难休。2011年10月,王宁盼向高永梅购买假冒的“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50台。由于价格偏低,对外销售顺利,很快尝到甜头。同年12月,王宁盼再次向高永梅购买假冒的“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25台。王宁盼将假冒太阳能热水器对外销售,非法销售额超过51000元。
利令智昏,潘建明、高永梅竟然将假货卖到真货生产商家门口。2012年春节后不久,潘建峰、高永梅将江苏连云港人吴某接到公司里,以优惠价向其销售假冒的“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20台,非法销售数额为18000元。吴某坦承,浩宇公司生产的假冒“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属于高仿冒,与大街上出售的真货看起来一样,价格便宜多了。连云港市场上出现的假冒“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引起了“太阳雨”公司、“四季沐歌”公司的注意,两家公司联合向警方举报。警方迅速侦破此案,三名案犯先后落网。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建峰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高永梅、王宁盼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高永梅、王宁盼归案后和开庭审理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同时,对高永梅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连云港中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潘建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5000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永梅缓刑,并处罚金55000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宁盼罚金30000元;同时对扣押的假冒商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潘建峰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潘建峰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说法: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非法经营额角度而言,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犯罪起点为:假冒一个商标,非法经营额5万元;假冒二个以上商标,非法经营额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为:假冒一个商标,非法经营额25万元;假冒二个以上商标,非法经营额15万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起点为销售金额5万元,25万元以上则构成数额巨大。本案法院对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格次量刑,并无不当。
多年来,经过行政、司法治理,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不法分子“搭便车”、恶意攀附名牌的空间越来越小。然而,仍有个别人视法律为儿戏顶风作案,既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形象,必须重拳打击。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妄图借违法手段谋取利益,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是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家老牌企业,其注册商标为第5894332号“太阳雨”,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1类上,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热水器、炉子、太阳灶、沐浴设备、太阳能集热器、浴室装置、暖气装置、水管龙头、水净化装置。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起步于连云港,其注册商标为第1922623号“四季沐歌”,同样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1类上,包括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淋浴器、太阳能热水器、水龙头、进水装置、淋浴器冲水槽、水塔、水洗设备、喷水器、压力水箱。两家企业由于过硬的产品质量,良好的服务信誉,加之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的广告宣传,知名度节节攀升。一浙江商人凭借敏锐的“嗅觉”很快为自己觅到商机,然而其所走的不是正道,而是仿冒的歪道,还将他人拉下了水。
潘建峰,男,37岁,浙江海宁人,初中文化。高永梅,女,40岁,浙江海盐人,初中文化。王宁盼,男,26岁,河南睢宁人,初中肄业文化。尽管三人文化不高,但在仿冒、销售名牌产品上,却显示出过人的智商和胆量。2011年5月20日,潘建峰注册成立浩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从事太阳能等产品的生产,但其并未在创立自主品牌上动脑筋,而是迅速走上仿冒之路。高永梅从餐馆失业后,经人介绍到潘建峰所在公司上班,工资是按业务提成计算,虽然明知浩宇公司生产仿冒产品,但高永梅仍积极投入销售之中,并很快被聘为业务经理。
警方在侦查中查明,2011年7、8月至2012年3月间,浩宇公司生产假冒的“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向河南、江苏等地低价销售231台,非法经营数额170382元。其间,从2011年10月起,潘建峰生产并通过高永梅向王宁盼等人销售上述两种假冒热水器,销售金额124182元。王宁盼从价格等因素上,“心照不宣”地知道高永梅所售系假冒“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但贪利之心让其欲罢难休。2011年10月,王宁盼向高永梅购买假冒的“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50台。由于价格偏低,对外销售顺利,很快尝到甜头。同年12月,王宁盼再次向高永梅购买假冒的“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25台。王宁盼将假冒太阳能热水器对外销售,非法销售额超过51000元。
利令智昏,潘建明、高永梅竟然将假货卖到真货生产商家门口。2012年春节后不久,潘建峰、高永梅将江苏连云港人吴某接到公司里,以优惠价向其销售假冒的“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20台,非法销售数额为18000元。吴某坦承,浩宇公司生产的假冒“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属于高仿冒,与大街上出售的真货看起来一样,价格便宜多了。连云港市场上出现的假冒“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引起了“太阳雨”公司、“四季沐歌”公司的注意,两家公司联合向警方举报。警方迅速侦破此案,三名案犯先后落网。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建峰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高永梅、王宁盼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高永梅、王宁盼归案后和开庭审理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同时,对高永梅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连云港中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潘建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5000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永梅缓刑,并处罚金55000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宁盼罚金30000元;同时对扣押的假冒商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潘建峰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潘建峰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说法: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非法经营额角度而言,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犯罪起点为:假冒一个商标,非法经营额5万元;假冒二个以上商标,非法经营额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为:假冒一个商标,非法经营额25万元;假冒二个以上商标,非法经营额15万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起点为销售金额5万元,25万元以上则构成数额巨大。本案法院对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格次量刑,并无不当。
多年来,经过行政、司法治理,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不法分子“搭便车”、恶意攀附名牌的空间越来越小。然而,仍有个别人视法律为儿戏顶风作案,既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形象,必须重拳打击。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妄图借违法手段谋取利益,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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