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小民营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3-07-22 15:05: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方满华
近年来,中小民营企业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势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断发展壮大,在企业数量、吸收劳动力、注册资本、实现利润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增长,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越来越大。通过对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涉中小民营企业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大型企业由于管理相对规范涉诉案件较少,而中小民营企业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劳资矛盾较为突出、融资渠道有限、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等等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非常多,已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一、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不容乐观。我国的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而独有的若干缺陷,自身发展能力较弱,人员素质不高,研究开发投入少,产品进入市场成本高。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还会受到我国政治、经济制度中的非市场化因素的制约而一路带来的一些障碍的影响,发展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私营企业产生历史不长,管理模式落后,家族型的封闭式管理盛行,现代管理公司制度在中小民营企业无法完全得到执行。而且,我国规范的市场主体立法颁布较晚,对已有企业的规范指导力较弱。中小民营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再加上人民币汇率走强和欧美金融危机的影响,面临的成本压力、资金缺口、劳资矛盾、内部治理等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突出,发展环境不容乐观。
(二)货币紧缩政策导致企业融资困难,部分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我国信贷市场并非完全开放的竞争市场,受政府政策影响严重。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家信贷政策经历了高速扩张向适度紧缩的迅速转向,而且从2010年以来,国家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使银行间资金流动性紧张达到高峰,企业贷款难成为普遍现象。而且,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信用低,向来不受银行信贷资金的青睐,融资渠道一直偏窄,虽然近年我区大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但仍难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三)中小民营企业用工不规范、劳资矛盾突出。由于中小民营企业规模较小,员工相对较少,企业往往不重视对员工的制度化管理,尤其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比较随意,未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落实。企业为了快速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工作重点往往放在生产经营上,而对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加班费的正常给付、解除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往往利用相对于劳动者的强势地位,简单粗暴地故意忽视。部份小型企业遭遇连锁诉讼,长期受劳动争议案件的困扰;而个别劳动者采用恶意诉讼的方式,不断更换小型企业制造劳动争议,通过诉讼获利;小型企业预防劳动争议的意识不强、措施不力,引发连锁诉讼和恶意诉讼频发,导致小型企业陷入恶意诉讼与连锁诉讼的恶性循环之中难以自拔。
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当前,虽然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回升步伐加快,总体运行趋势向好,但受中小民营企业自身特点和外部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内部治理矛盾易发、外部制约因素过多、企业资金困难等仍将成为制约中小民营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是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关键领域,是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崭新舞台,更是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作为法院,我们应采取积极以下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推动建立金融支持体系,拓宽融资渠道。由于中小民营企业自身偿债能力和担保能力较低,信用度相对较差,一些中小民营企业资本不实或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故银行并不愿意向信用较差的中小民营企业放贷。要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就必须由政府牵头调动一定的社会力量来分解金融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的风险。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其做法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设立专门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公立政策性银行,由其承担向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与短期信贷的任务,且利率较低;二是设立专门的基金,同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方面进行具有资金支持内容的合作;三是设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干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信贷活动提供担保;四是支持部分中小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在税收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政策优惠。(3)从长远来看,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模式,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以能够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应该通过财政拔款、抵税、免税等法律制度接受企业及其他社会成员捐赠等方式设立扶植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获得金融贷款的信用担保问题,可以专门设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针对当前民间资本活跃的情况,可以吸纳社会资本进行担保机构,对民间资本时行合理引导的同时,帮助中小民营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二)加强政策扶持,出台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法院应主动将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的突出法律问题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和沟通,推动相关部门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针对中小企业资金困难等问题,制定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例如,在帮助中小工业企业融资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给予如下帮助:通过税收减免、无偿资助、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增加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扶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发展村镇银行,挤压高息放贷的生存空间;鼓励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等等。要完善配套机制,相关机构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优化投资环境,积极营造和谐的市场市场环境,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妥善审理各类纠纷,为企业营造良好司法环境。法院应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中小民营企业的民间投资、借贷、担保、买卖合同等纠纷,严格依照公平公正原则,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秉公处理相关矛盾;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帮助债权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同时,法院就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创新服务企业模式,构建“法企合作”的平台,与辖区内中小民营企业开展和谐共建,通过定期法制教育、法律宣传,提高民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整体法治意识,确保公司经营活动高效有序运行,为辖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适度介入公司治理,协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理顺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提高依法科学管理水平。
(四)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兼顾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在引导企业依法降低用工成本的同时,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稳定劳动关系,帮助缓解中小民营企业用工难、成本高的困境。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一、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不容乐观。我国的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而独有的若干缺陷,自身发展能力较弱,人员素质不高,研究开发投入少,产品进入市场成本高。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还会受到我国政治、经济制度中的非市场化因素的制约而一路带来的一些障碍的影响,发展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私营企业产生历史不长,管理模式落后,家族型的封闭式管理盛行,现代管理公司制度在中小民营企业无法完全得到执行。而且,我国规范的市场主体立法颁布较晚,对已有企业的规范指导力较弱。中小民营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再加上人民币汇率走强和欧美金融危机的影响,面临的成本压力、资金缺口、劳资矛盾、内部治理等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突出,发展环境不容乐观。
(二)货币紧缩政策导致企业融资困难,部分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我国信贷市场并非完全开放的竞争市场,受政府政策影响严重。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家信贷政策经历了高速扩张向适度紧缩的迅速转向,而且从2010年以来,国家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使银行间资金流动性紧张达到高峰,企业贷款难成为普遍现象。而且,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信用低,向来不受银行信贷资金的青睐,融资渠道一直偏窄,虽然近年我区大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但仍难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三)中小民营企业用工不规范、劳资矛盾突出。由于中小民营企业规模较小,员工相对较少,企业往往不重视对员工的制度化管理,尤其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比较随意,未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落实。企业为了快速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工作重点往往放在生产经营上,而对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加班费的正常给付、解除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往往利用相对于劳动者的强势地位,简单粗暴地故意忽视。部份小型企业遭遇连锁诉讼,长期受劳动争议案件的困扰;而个别劳动者采用恶意诉讼的方式,不断更换小型企业制造劳动争议,通过诉讼获利;小型企业预防劳动争议的意识不强、措施不力,引发连锁诉讼和恶意诉讼频发,导致小型企业陷入恶意诉讼与连锁诉讼的恶性循环之中难以自拔。
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当前,虽然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回升步伐加快,总体运行趋势向好,但受中小民营企业自身特点和外部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内部治理矛盾易发、外部制约因素过多、企业资金困难等仍将成为制约中小民营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是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关键领域,是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崭新舞台,更是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作为法院,我们应采取积极以下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推动建立金融支持体系,拓宽融资渠道。由于中小民营企业自身偿债能力和担保能力较低,信用度相对较差,一些中小民营企业资本不实或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故银行并不愿意向信用较差的中小民营企业放贷。要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就必须由政府牵头调动一定的社会力量来分解金融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的风险。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其做法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设立专门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公立政策性银行,由其承担向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与短期信贷的任务,且利率较低;二是设立专门的基金,同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方面进行具有资金支持内容的合作;三是设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干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信贷活动提供担保;四是支持部分中小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在税收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政策优惠。(3)从长远来看,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模式,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以能够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应该通过财政拔款、抵税、免税等法律制度接受企业及其他社会成员捐赠等方式设立扶植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获得金融贷款的信用担保问题,可以专门设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针对当前民间资本活跃的情况,可以吸纳社会资本进行担保机构,对民间资本时行合理引导的同时,帮助中小民营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二)加强政策扶持,出台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法院应主动将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的突出法律问题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和沟通,推动相关部门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针对中小企业资金困难等问题,制定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例如,在帮助中小工业企业融资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给予如下帮助:通过税收减免、无偿资助、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增加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扶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发展村镇银行,挤压高息放贷的生存空间;鼓励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等等。要完善配套机制,相关机构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优化投资环境,积极营造和谐的市场市场环境,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妥善审理各类纠纷,为企业营造良好司法环境。法院应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中小民营企业的民间投资、借贷、担保、买卖合同等纠纷,严格依照公平公正原则,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秉公处理相关矛盾;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帮助债权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同时,法院就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创新服务企业模式,构建“法企合作”的平台,与辖区内中小民营企业开展和谐共建,通过定期法制教育、法律宣传,提高民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整体法治意识,确保公司经营活动高效有序运行,为辖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适度介入公司治理,协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理顺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提高依法科学管理水平。
(四)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兼顾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在引导企业依法降低用工成本的同时,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稳定劳动关系,帮助缓解中小民营企业用工难、成本高的困境。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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