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2013-07-19 11:08: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赤峰市宁县频道 | 作者:刘文举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司法保护是重中之重。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犯罪,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内蒙宁城县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致力于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大力推进少年法庭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一、未成人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1日-2013年6月30日,内蒙宁城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7件,判处未成被告人47人。其中,盗窃罪13件,故意伤害罪9件,抢劫罪3件,寻衅滋事罪2件,故意杀人罪1件,其他犯罪5件。所判处的未成年被告人中,犯罪时15周岁3人,16周岁15人,17周岁29人;女性1人,男性46人;小学文化3人,初中文化28人,高中文化16人;减轻处罚5人,从轻处罚42人;适用非监禁刑13人。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和人员,没有精力开展社会调查及回访帮教等工作,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出现单一处罚的局面。故建议在基层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指导。

  二、开展特色工作情况

  内蒙宁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讯问和开庭时,个案均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则通知其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被通知人均能到场参与诉讼。个案在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协同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作好社会调查工作,将调查报告在开庭时宣读,并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依据。庭审中,主审法官与合适成年人共同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庭审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帮教。每年到辖区的中学进行法制教育两次,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年受教育人次达到一千人次。2013年审理的4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判处的4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作了封存处理。

  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情况

  (一)建立少年法庭机构,健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官队伍

  我院每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5件左右,涉案的未成年被告人约40人。鉴于这种社会状况,结合我院基础设施及审判资源情况,自2006年初,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该合议庭由一名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与熟悉未成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审判员组成,并邀请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法院不定期对该合议庭的法官和陪审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审判员和陪审员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能力,并尽可能地保持合议庭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管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初见成效

  少年法庭绩效考核标准虽然有待于探索,但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原则,我院将适用非监禁的比例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标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但最直接原因是未成年人家长对未成年人缺少关心、教育,父母追求物质利益而外出打工导致留守少年、父母离异导致单亲家庭大量出现。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只有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家庭的怀抱,让家长切实负起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才不致使未成年人继续犯罪。所以,我院将适用非监禁的比例作为少年法庭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标准,规定未成人犯罪适用非监禁的比例不得低于80%,特别是对在校学生犯罪,尽可能不适用监禁刑。这一标准,少年法庭并非对未成年犯罪放任不管,而是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对少年犯的延伸帮教。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注重做好庭前、庭中、庭后教育,抓好“四帮”,即帮助他们分析犯罪原因,帮助他们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帮助他们认罪服法,帮助他们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主要措施有:一是推行判前“人格调查”制度。二是耐心细致开展法庭教育。对有罪判决的少年犯,针对其不同特点、落实判后教育,通过讲法理、讲亲情、讲教训、讲希望,促使少年犯认罪悔罪。三是建立“社区帮教基地”。即把判处缓、管、免刑的少年犯送到社区、村委会,开展转化帮教工作。四是开展“跟踪帮教活动”。此外,我院少年法庭还开展了大量的社会法制宣传活动,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采取多种形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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