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分案起诉制度
2013-07-08 15:37:19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刘淑妹
分案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离,以独立案件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的特殊诉讼制度。
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进行分案起诉,能有效防止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和法庭感染,促使未成年人悔过自新。(二)有利于保护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害。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通常不公开审理,这客观上侵害了在同一程序中受审的成年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公开审判的权利。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三)有利于平衡判决的社会效果。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进行分案起诉、分案审理,使共同犯罪的成年人不致为同案未成年人因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被大幅度减轻处罚而对自己的前途悲观失望,放弃改过自新,或者是客观上导致成年被告人虽罪重却被轻判的罪刑失衡。
分案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分案起诉的标准模糊。分案起诉制度主要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其明确了分案起诉的四种例外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的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之一就是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为了保持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一致,有必要对《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形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规定的统一。另外,法律对第二种情形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未作出明确解释,对“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形也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第四种情形是兜底性条款,没有任何限制条件,规定过于宽泛。
(二)我国对分案起诉制度的规定内容较为笼统,仅限于原则上的导向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如侦查阶段案卷移送是分案移送还是全案移送,如何分案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分案起诉的证据材料如何使用;是否必须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分案后发现应该合并审理的情况如何恢复等问题都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加以完善,增强分案起诉制度的可操作性。
完善分案起诉制度的建议
(一)严格把握分案起诉的标准。为防止司法恣意,应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适用分案起诉的具体情形,严格把握标准。下面这几种情形不宜适用分案起诉。
一是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共同犯罪罪名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实行分案起诉有可能造成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二是未成年人属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或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因其在处罚时“要按照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或“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如果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案起诉,有可能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出现矛盾,导致裁判的不公正。三是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为了慎重起见,不宜分案起诉。四是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具有亲属关系的,合并起诉不会影响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同时亲属认罪悔罪也会间接地对未成年人的悔改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完善分案起诉制度的法律规制
1.细化分案起诉的操作程序。
(1)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应及时阅卷,对全案进行审查,提讯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确定是否符合分案起诉标准。对符合分案起诉标准的案件,应制作分案起诉报告,并报领导审批。
(2)分案起诉的两个案件应由同一承办人审查,避免由不同承办人审查所造成的处理意见不一致、重复制作案件审查报告等弊端。
(3)对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分别确立案号,但可以由承办人合并制作一份案件审查报告,在作出审查起诉决定后,应分别制作起诉书及出庭预案,分案起诉至法院,并及时与法院做好沟通协调,使分案后的两个案件能够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日或三日内审理。
2.建立分案起诉的恢复机制。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案件审查起诉或法庭审理过程中,一些案件可能会由于出现新的情况而不宜进行分案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则由承办人提出并案处理建议,报经领导批准后予以并案处理;如果案件处于审判阶段,则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追加起诉或变更起诉,建议法院并案审理。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因分案处理不当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作者单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进行分案起诉,能有效防止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和法庭感染,促使未成年人悔过自新。(二)有利于保护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害。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通常不公开审理,这客观上侵害了在同一程序中受审的成年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公开审判的权利。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三)有利于平衡判决的社会效果。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进行分案起诉、分案审理,使共同犯罪的成年人不致为同案未成年人因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被大幅度减轻处罚而对自己的前途悲观失望,放弃改过自新,或者是客观上导致成年被告人虽罪重却被轻判的罪刑失衡。
分案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分案起诉的标准模糊。分案起诉制度主要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其明确了分案起诉的四种例外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的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之一就是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为了保持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一致,有必要对《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形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规定的统一。另外,法律对第二种情形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未作出明确解释,对“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形也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第四种情形是兜底性条款,没有任何限制条件,规定过于宽泛。
(二)我国对分案起诉制度的规定内容较为笼统,仅限于原则上的导向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如侦查阶段案卷移送是分案移送还是全案移送,如何分案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分案起诉的证据材料如何使用;是否必须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分案后发现应该合并审理的情况如何恢复等问题都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加以完善,增强分案起诉制度的可操作性。
完善分案起诉制度的建议
(一)严格把握分案起诉的标准。为防止司法恣意,应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适用分案起诉的具体情形,严格把握标准。下面这几种情形不宜适用分案起诉。
一是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共同犯罪罪名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实行分案起诉有可能造成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二是未成年人属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或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因其在处罚时“要按照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或“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如果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案起诉,有可能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出现矛盾,导致裁判的不公正。三是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为了慎重起见,不宜分案起诉。四是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具有亲属关系的,合并起诉不会影响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同时亲属认罪悔罪也会间接地对未成年人的悔改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完善分案起诉制度的法律规制
1.细化分案起诉的操作程序。
(1)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应及时阅卷,对全案进行审查,提讯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确定是否符合分案起诉标准。对符合分案起诉标准的案件,应制作分案起诉报告,并报领导审批。
(2)分案起诉的两个案件应由同一承办人审查,避免由不同承办人审查所造成的处理意见不一致、重复制作案件审查报告等弊端。
(3)对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分别确立案号,但可以由承办人合并制作一份案件审查报告,在作出审查起诉决定后,应分别制作起诉书及出庭预案,分案起诉至法院,并及时与法院做好沟通协调,使分案后的两个案件能够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日或三日内审理。
2.建立分案起诉的恢复机制。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案件审查起诉或法庭审理过程中,一些案件可能会由于出现新的情况而不宜进行分案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则由承办人提出并案处理建议,报经领导批准后予以并案处理;如果案件处于审判阶段,则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追加起诉或变更起诉,建议法院并案审理。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因分案处理不当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作者单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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