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擅领骨灰侵犯祭奠权 被判赔公婆精神损失
2013-06-04 11:06:14
中国法院网讯 (张璐) 为索儿子骨灰及精神损失,卢女士将儿媳霍女士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霍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卢女士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
2008年7月,曲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当月,曲先生的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堂。火化当天,霍女士从殡仪馆取走骨灰存放证。2011年8月,霍女士将曲先生的骨灰取出。
后卢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儿子火化后,霍女士不顾家人丧失亲人的痛苦,私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霍女士单方持有儿子的骨灰存放证,导致自己至今未能对儿子进行安葬和祭奠。遂要求霍女士返还儿子的骨灰存放证,不得妨碍自己对儿子进行安葬和祭奠,并给付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霍女士答辩称,自己从来没有私弃离家出走,更没有下落不明,在双方发生矛盾前曾一起祭奠过丈夫几次。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霍女士不服,认为丈夫去世后,卢女士未尽举办丧事义务,整个丧葬事宜均由自己完成,并自行承担了所有费用,且骨灰存放证虽由自己经办,但只要卢女士提出祭奠要求,自己都积极予以配合,一审判决自己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并以此为由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在二审审理中,霍女士称已将丈夫的骨灰葬于河北一陵园墓地。卢女士认为儿子原籍北京,霍女士将儿子葬于河北有违情理。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卢女士与霍女士理应享有对曲先生平等的祭奠权。霍女士在行使祭奠权的同时,不得妨害卢女士行使这一权利。根据查明事实,霍女士已将曲先生骨灰从北京的殡仪馆取走进行安葬,但未通知卢女士,侵犯了卢女士的祭奠权,致使卢女士精神上受到损害,霍女士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霍女士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霍女士上诉主张其已承担曲先生的丧葬费用一节,其可另行解决。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相关知识链接:
祭奠权,是近亲属对亡故亲属进行祭奠、悼念的权利,是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属于自然人亲属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死者的共同近亲属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各方的这一权利。
.
2008年7月,曲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当月,曲先生的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堂。火化当天,霍女士从殡仪馆取走骨灰存放证。2011年8月,霍女士将曲先生的骨灰取出。
后卢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儿子火化后,霍女士不顾家人丧失亲人的痛苦,私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霍女士单方持有儿子的骨灰存放证,导致自己至今未能对儿子进行安葬和祭奠。遂要求霍女士返还儿子的骨灰存放证,不得妨碍自己对儿子进行安葬和祭奠,并给付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霍女士答辩称,自己从来没有私弃离家出走,更没有下落不明,在双方发生矛盾前曾一起祭奠过丈夫几次。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霍女士不服,认为丈夫去世后,卢女士未尽举办丧事义务,整个丧葬事宜均由自己完成,并自行承担了所有费用,且骨灰存放证虽由自己经办,但只要卢女士提出祭奠要求,自己都积极予以配合,一审判决自己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并以此为由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在二审审理中,霍女士称已将丈夫的骨灰葬于河北一陵园墓地。卢女士认为儿子原籍北京,霍女士将儿子葬于河北有违情理。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卢女士与霍女士理应享有对曲先生平等的祭奠权。霍女士在行使祭奠权的同时,不得妨害卢女士行使这一权利。根据查明事实,霍女士已将曲先生骨灰从北京的殡仪馆取走进行安葬,但未通知卢女士,侵犯了卢女士的祭奠权,致使卢女士精神上受到损害,霍女士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霍女士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霍女士上诉主张其已承担曲先生的丧葬费用一节,其可另行解决。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相关知识链接:
祭奠权,是近亲属对亡故亲属进行祭奠、悼念的权利,是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属于自然人亲属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死者的共同近亲属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各方的这一权利。
.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