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院:应对盗窃新司解判决书表述有“新招”
2013-06-03 15:06:07
     中国法院网讯 (肖福林 刘廷轩)  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适用《解释》审理一、二审盗窃刑事案件,尤其在审理盗窃二审案件中,该院在判决书说理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表述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赣州中院经过对上述条文含义认真思考后发现,对某一犯罪行为因所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且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改判的情形在上述条文中找不到相应的适用依据,在新的法律出台之前,该院适用了比较接近的上述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该院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基础上,在法院说理部分形成独有的风格,即表述为“鉴于在二审期间对盗窃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本院依法改判”,一方面有效补正了《刑事诉讼法》在此方面存在的真空问题,另一方面对基层法院在《解释》出台之前所作的合法判决表示肯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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