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家庭的破碎
继母虐待5岁女童案引发对家庭内儿童虐待的关注
2013-06-27 15:17: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石岩 刘奇琦
庭审中,小蔡泪流满面。 刘妍 摄
因家庭矛盾,为发泄心中不满,北京年轻的后妈蔡某自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以掐捏、踢踹、擀面杖殴打、开水烫等方式虐待继女小宁(化名),致其重伤,多次接受治疗。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6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蔡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判令其赔偿小宁经济损失7.6万余元。狠心的继母为何会如此残忍地虐待年幼的继女?随着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事情的始末终于得以清晰。
一个家庭的“破碎”
2007年,24岁的小蔡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十岁的小陈,作为一个外地来京的女孩,尽管小陈之前离过两次婚,还带着一个2岁的女儿,但是小陈是北京人,不仅有住房,同时还有着一份正当稳定、收入可以的工作,而且小蔡觉得和小陈在一起很是投缘。很快,两个人便开始谈婚论嫁。最初,小蔡的父母并不同意这桩婚事,但是据小蔡讲,为了争取老人的支持,小陈多次登门拜访,他所表现出的执着最终打动了老人。2008年5月9日,小蔡满怀憧憬地与小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然而,让小蔡没有想到的是,仅仅五年的时间,这场婚姻最终却走向了破裂,而她自己也因家庭矛盾,身心俱疲,并最终身陷囹圄。
家庭矛盾不断激化升级
选择比自己大十岁的小陈作为归宿,小蔡希望小陈能够给予其更多的呵护和关爱,同时她也憧憬着自己能够成为一个好妻子。当然,面对“后妈”这个角色,她也做好了心理准备,准备接受各种挑战,并最终能够与小陈的女儿相处好。
婚后的半年内,小陈的女儿小宁(化名)一直和奶奶共同生活。2009年春节前后,3岁半的小宁开始与小陈、小蔡一起生活。
几个月后,小陈也怀孕了,这为整个家庭凭添了许多希望和美好的憧憬。然而,随着与公婆、小姑子相处的不断增多,小蔡也逐渐感觉到了家庭相处的不易。
作为一个外地人,她从婆婆、小姑子的话语中经常能感觉到不友好、甚至敌意,慢慢地,家庭关系开始紧张,这令小蔡很是苦恼。为此,小蔡希望在这个家庭中与之最为亲近的丈夫小陈能替自己这个“外人”出头,但是一次次,小陈夹在父母、妹妹与妻子之间显得无能为力,这让小蔡十分失望,同时在这个异姓家庭中,她也感到了深深的无助。
怀胎十月、一朝分娩。2010年4月,儿子小浩(化名)出生了,这给小蔡带来了无尽的幸福,同时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欢乐。
然而,好景不长,不久,村里传来了的房子要拆迁的消息。尽管小陈有一套前些年购买的楼房,但是考虑到未来的生活和一双儿女,小蔡还是想从小陈父亲拆迁的补偿中为这个“小家”争取一些利益。小蔡认为,根据拆迁政策,她和两个孩子能够享受150平米的优惠购房政策,另外针对他们的户口,也应当有一定的补偿。然而,公婆对此则不以为然。财产和利益的冲突使得家庭矛盾因此而雪上加霜。
心中苦闷无从宣泄 继女小宁多次被虐
家庭矛盾的激化使得家庭关系日益紧张,在这个家庭中,小蔡感觉到苦闷、压抑、不被理解,心中的不满无从宣泄。
2010年10月的一天,小蔡极为烦躁、郁闷,而5岁的小宁则在一边吵吵嚷嚷,看着小宁,小蔡更加生气。这天,小蔡第一次动手打了小宁。小宁事后回忆,小蔡开始用手掐他,后来气急了又用擀面杖打她。一顿痛打之后,小蔡感觉心里痛快多了。而小宁则被打得遍体鳞伤、痛哭不止,看着小宁,小蔡心中也感到心疼和后悔。事后,小宁被送往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腹部肿物性质待查,头皮血肿、眼外伤、全身软组织损伤。后因病情严重,小宁又被转至北京儿童医院,住了两个多月的院,同年12月31日小宁才伤愈出院。出院时,医院诊断小宁胰腺外伤、胰体断裂、右眼眶周软组织损伤、右眼结膜出血、双腋部、会阴部陈旧瘢痕,头皮散在毛发脱落。
这一次,小宁被打得很重,为了自己一时的宣泄,让一个5岁的孩子承受巨大的痛苦,小蔡也很后悔。一度,小蔡曾下决心不再伤害孩子,她也期望,新的一年,生活能够有所转变。
然而,日子并没有因为新年的到来发生变化,平平淡淡,磕磕绊绊,一切如常。小蔡多次试图努力改变,却始终没有结果。
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小蔡再也难以控制心中的情绪,她再次向小宁动了手。那一次,小宁因左肱骨外髁骨骨折被送往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
此后,小宁逐渐成了小蔡的“出气筒”,掐捏、踢踹、擀面杖殴打、开水烫成了“家常便饭”。小宁前后共计6次住院治疗。病历记载,2011年4月28日,小宁双足热水烫伤二天,表面可见大小水泡、双足肿胀;2011年6月10日小宁烫伤20%浅Ⅱ°,15%深Ⅱ°5%头部、面部、颈部、躯干、右上肢;2011年7月18日小宁右手切割伤和颜面部烫伤;2011年12月8日小宁呕吐、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会阴部软组织损伤。
医务人员告发 噩梦得以终结
2011年12月7日,小宁再一次被小蔡打伤。当晚,小宁被送往北京民航总医院,当时孩子呼吸急促、困难,伤得很重,询问伤情时,医护人员小李和小梁了解到孩子的伤是妈妈打的。他们一方面建议孩子尽快转至更为专业的首都儿研所儿童医院治疗,同时,他们也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当晚10时许,小宁被救护车送往首都儿研所儿童医院,经医生检查,发现小宁呼吸急促、困难,发绀,颜面可见明显肿胀,双眼睑浮肿,左眼球结膜可见出血,头部左顶头发缺失,颈部可见瘀斑,耻骨联合处、双侧大阴唇破溃、红肿、有渗出物,皮肤破溃有渗出物,躯干外阴有色素沉着,背部、左小腿中下段内侧右足面、左肘外侧有明显肿胀结痂,口腔可见多处瘢痕,舌面有瘢痕、口唇糜烂蔡某。因病情严重,小宁住进了重症监护室。
而继母小蔡也因此案发,2011年12月14日,因涉嫌虐待罪,小蔡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这一年,小蔡28岁,而他和小陈的亲生儿子只有1岁半。
婚姻解体 家庭破裂
随着小蔡虐待小宁一事的案发,这个家庭也真正走向了瓦解和破碎。
2012年2月,因为房产的问题,小陈的父母、妹妹将小陈起诉至法院,经调解,小陈名下的那套楼房确定归其父母和妹妹所有。
2012年4月,小陈提起诉讼,要求与小蔡离婚。同年7月,小宁的亲生母亲小张则起诉变更抚养,以小陈未尽妥善监护义务,放任小蔡长期虐待、殴打小宁,造成小宁身体和精神遭受严重伤害为由,要求判令小宁由其抚养,父亲小陈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宁在与小陈、小蔡共同生活期间长期遭受身体伤害,从小陈曾数次带小宁就诊、陈述病情,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情节来看,其对于小宁长期遭受身体伤害应为知情,但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其上述行为显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现小宁的亲生母亲小张要求变更抚养,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小陈亦表示同意,双方的上述意见符合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故法院不持异议。同时,法院指出变更抚养关系后,双方均应互相配合协助,共同为小宁提供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充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小宁由亲生母亲小张抚养,小陈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与此同时,小陈与小蔡的离婚诉讼也在审理中。小蔡很想挽回这段婚姻,她向法庭表示,因为儿子年龄尚小,其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爱护,而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因此她不想离婚。然而,小蔡的努力没有得到法庭的认可。2013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小蔡对小宁的行为表明小蔡与小陈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及有效的沟通渠道,从而导致小蔡采取极端方式对待小宁,现小蔡因虐待被羁押起诉,其与小陈的感情确已破裂,家庭内发生如此激烈的事件,双方已无和好之可能性。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小浩由小陈抚养,同时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因对判决不服,小蔡提起了上诉,2013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被虐重伤 获刑五年
2012年9月,检方以虐待罪对小蔡提起公诉。同时,小陈、小张作为小宁的法定代理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复印费等共计176万余元。
经鉴定,小宁胰腺损伤的程度属重伤(偏轻);肢体多发软组织损伤、肱骨骨折、烫伤的程度为轻伤,小宁的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
审理中,小蔡自愿认罪,称自己对不起孩子,但对小宁烫伤部分,小蔡辩解,其并未用开水烫伤小宁,小宁烫伤纯属意外,对于小宁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小蔡也表示愿意依法赔偿。
小宁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蔡在与小宁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矛盾经常采用打骂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虐待,并致被害人重伤(偏轻)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予惩处。因小蔡系经常以打骂等方式对小宁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伤害,并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未采纳小宁诉讼代理人关于小蔡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鉴于小蔡当庭自愿认罪,并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对小蔡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认为,小蔡的虐待行为给小宁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宁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数额过高,法院依法判决: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小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小宁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酌判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根据小宁提供的证据,法庭其对合法有效的部分予以确认。经法庭查明,小宁因被虐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6万余元。
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小蔡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令其赔偿小宁经济损失76172.24元。
新闻观察:
被忽视的伤害:家庭内的儿童虐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付光鹏
近段时间,关于儿童被性侵、虐待的事件频频见诸媒体,儿童权益保护的问题受到了各界的关注。
开水烫头、鱼线缝嘴、跪碎玻璃、针扎手指……当这些酷刑施展在一个个年幼的孩子身上时,你会有何感想?更何况施暴者往往就是孩子最为亲近的父母亲。家庭本该是儿童快乐成长的温暖港湾,怎么就成了对儿童施暴的场所?本该受到关爱、呵护的孩子,为什么频频受到最亲近的人无辜虐待和伤害?
忽视—让我们对家庭内的儿童虐待习以为常
孩子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也是最该得到保护的群体,但不幸的是,在他们遭遇家庭暴力的时候,却很难得到社会的保护。社会往往更关注儿童受到来自家庭外的侵害,而忽视了来自家庭内的儿童虐待。如果本来应该保护孩子的父母成了施暴者,儿童权益保护就更显得力不从心。
在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虐待儿童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儿童在受到家庭的虐待后不敢吭声、投诉。即使有邻居、老师、同学、亲戚、医生等知情人发现或知道儿童受到了家庭的虐待,但也因为各种因素并没有举报或报警,导致虐待儿童案难以被发现。 二是家庭和社会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很多父母都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知情人也存在“别人家的事不要管”的心态,导致了儿童成了最后的受害者。三是虐待儿童案往往发生在结构不稳定的家庭。例如单亲家庭、离异重组家庭中,父母关系的紧张,家庭暴力,不正当的情绪、怨恨转嫁等因素,都导致了儿童受到虐待。家庭中的儿童虐待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虐待不仅导致儿童在肉体上受到摧残,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儿童健康成长和人格形成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法律对儿童权益的保护须加强
随着家庭内的虐待儿童案增多,以及引发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让我们认识到需要不断强化法律救济,让儿童得到全面、有效地司法保护。我国现阶段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除了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外,还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但有关法律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例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一款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问题在于,很多儿童受到虐待时不知道如何高发或不敢告发,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也不愿意提起刑事自诉。如此一来,家庭内的虐待儿童案件就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施暴的监护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使儿童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另外,该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情节恶劣”是构成此罪的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情节恶劣”却很难把握。正因为相关保护体系的缺失,家庭内的虐待儿童事件才一再发生。改变这种现状,需要法律全面加强对儿童的保护体系,让儿童得到全社会的保护。
“强制报告”让家庭内的儿童虐待无处藏身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相关知情人的举报或报警可以使儿童受父母虐待的案件得到及时的救济。但是,现实情况下即使有的邻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发现或知情,也并没有去报警。这一方面反映出有关机构或知情人员法律意识及儿童保护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在防止虐待儿童方面缺乏“强制报告”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可以借鉴国外保护儿童的有益做法,探索建立我国的防止虐童“强制报告”制度。通过法律规定有关知情人及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当他们知情或有足够理由怀疑儿童受到家庭的虐待时,有关知情人或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举报或报警。对于知情不报者,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儿童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幼儿园、学校等机构和人员应将发现的家庭内儿童虐待事件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通过全社会的监督和保护,及时制止虐待儿童的悲剧,同时也可以督促父母合理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儿童权益保护的有关组织也可以通过与孩子父母的沟通,来改善父母的教育方式,指导家长掌握科学教子的方法和技能,加强父母的责任感,让父母伴随着儿童一起成长。
一个家庭的“破碎”
2007年,24岁的小蔡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十岁的小陈,作为一个外地来京的女孩,尽管小陈之前离过两次婚,还带着一个2岁的女儿,但是小陈是北京人,不仅有住房,同时还有着一份正当稳定、收入可以的工作,而且小蔡觉得和小陈在一起很是投缘。很快,两个人便开始谈婚论嫁。最初,小蔡的父母并不同意这桩婚事,但是据小蔡讲,为了争取老人的支持,小陈多次登门拜访,他所表现出的执着最终打动了老人。2008年5月9日,小蔡满怀憧憬地与小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然而,让小蔡没有想到的是,仅仅五年的时间,这场婚姻最终却走向了破裂,而她自己也因家庭矛盾,身心俱疲,并最终身陷囹圄。
家庭矛盾不断激化升级
选择比自己大十岁的小陈作为归宿,小蔡希望小陈能够给予其更多的呵护和关爱,同时她也憧憬着自己能够成为一个好妻子。当然,面对“后妈”这个角色,她也做好了心理准备,准备接受各种挑战,并最终能够与小陈的女儿相处好。
婚后的半年内,小陈的女儿小宁(化名)一直和奶奶共同生活。2009年春节前后,3岁半的小宁开始与小陈、小蔡一起生活。
几个月后,小陈也怀孕了,这为整个家庭凭添了许多希望和美好的憧憬。然而,随着与公婆、小姑子相处的不断增多,小蔡也逐渐感觉到了家庭相处的不易。
作为一个外地人,她从婆婆、小姑子的话语中经常能感觉到不友好、甚至敌意,慢慢地,家庭关系开始紧张,这令小蔡很是苦恼。为此,小蔡希望在这个家庭中与之最为亲近的丈夫小陈能替自己这个“外人”出头,但是一次次,小陈夹在父母、妹妹与妻子之间显得无能为力,这让小蔡十分失望,同时在这个异姓家庭中,她也感到了深深的无助。
怀胎十月、一朝分娩。2010年4月,儿子小浩(化名)出生了,这给小蔡带来了无尽的幸福,同时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欢乐。
然而,好景不长,不久,村里传来了的房子要拆迁的消息。尽管小陈有一套前些年购买的楼房,但是考虑到未来的生活和一双儿女,小蔡还是想从小陈父亲拆迁的补偿中为这个“小家”争取一些利益。小蔡认为,根据拆迁政策,她和两个孩子能够享受150平米的优惠购房政策,另外针对他们的户口,也应当有一定的补偿。然而,公婆对此则不以为然。财产和利益的冲突使得家庭矛盾因此而雪上加霜。
心中苦闷无从宣泄 继女小宁多次被虐
家庭矛盾的激化使得家庭关系日益紧张,在这个家庭中,小蔡感觉到苦闷、压抑、不被理解,心中的不满无从宣泄。
2010年10月的一天,小蔡极为烦躁、郁闷,而5岁的小宁则在一边吵吵嚷嚷,看着小宁,小蔡更加生气。这天,小蔡第一次动手打了小宁。小宁事后回忆,小蔡开始用手掐他,后来气急了又用擀面杖打她。一顿痛打之后,小蔡感觉心里痛快多了。而小宁则被打得遍体鳞伤、痛哭不止,看着小宁,小蔡心中也感到心疼和后悔。事后,小宁被送往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腹部肿物性质待查,头皮血肿、眼外伤、全身软组织损伤。后因病情严重,小宁又被转至北京儿童医院,住了两个多月的院,同年12月31日小宁才伤愈出院。出院时,医院诊断小宁胰腺外伤、胰体断裂、右眼眶周软组织损伤、右眼结膜出血、双腋部、会阴部陈旧瘢痕,头皮散在毛发脱落。
这一次,小宁被打得很重,为了自己一时的宣泄,让一个5岁的孩子承受巨大的痛苦,小蔡也很后悔。一度,小蔡曾下决心不再伤害孩子,她也期望,新的一年,生活能够有所转变。
然而,日子并没有因为新年的到来发生变化,平平淡淡,磕磕绊绊,一切如常。小蔡多次试图努力改变,却始终没有结果。
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小蔡再也难以控制心中的情绪,她再次向小宁动了手。那一次,小宁因左肱骨外髁骨骨折被送往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
此后,小宁逐渐成了小蔡的“出气筒”,掐捏、踢踹、擀面杖殴打、开水烫成了“家常便饭”。小宁前后共计6次住院治疗。病历记载,2011年4月28日,小宁双足热水烫伤二天,表面可见大小水泡、双足肿胀;2011年6月10日小宁烫伤20%浅Ⅱ°,15%深Ⅱ°5%头部、面部、颈部、躯干、右上肢;2011年7月18日小宁右手切割伤和颜面部烫伤;2011年12月8日小宁呕吐、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会阴部软组织损伤。
医务人员告发 噩梦得以终结
2011年12月7日,小宁再一次被小蔡打伤。当晚,小宁被送往北京民航总医院,当时孩子呼吸急促、困难,伤得很重,询问伤情时,医护人员小李和小梁了解到孩子的伤是妈妈打的。他们一方面建议孩子尽快转至更为专业的首都儿研所儿童医院治疗,同时,他们也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当晚10时许,小宁被救护车送往首都儿研所儿童医院,经医生检查,发现小宁呼吸急促、困难,发绀,颜面可见明显肿胀,双眼睑浮肿,左眼球结膜可见出血,头部左顶头发缺失,颈部可见瘀斑,耻骨联合处、双侧大阴唇破溃、红肿、有渗出物,皮肤破溃有渗出物,躯干外阴有色素沉着,背部、左小腿中下段内侧右足面、左肘外侧有明显肿胀结痂,口腔可见多处瘢痕,舌面有瘢痕、口唇糜烂蔡某。因病情严重,小宁住进了重症监护室。
而继母小蔡也因此案发,2011年12月14日,因涉嫌虐待罪,小蔡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这一年,小蔡28岁,而他和小陈的亲生儿子只有1岁半。
婚姻解体 家庭破裂
随着小蔡虐待小宁一事的案发,这个家庭也真正走向了瓦解和破碎。
2012年2月,因为房产的问题,小陈的父母、妹妹将小陈起诉至法院,经调解,小陈名下的那套楼房确定归其父母和妹妹所有。
2012年4月,小陈提起诉讼,要求与小蔡离婚。同年7月,小宁的亲生母亲小张则起诉变更抚养,以小陈未尽妥善监护义务,放任小蔡长期虐待、殴打小宁,造成小宁身体和精神遭受严重伤害为由,要求判令小宁由其抚养,父亲小陈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宁在与小陈、小蔡共同生活期间长期遭受身体伤害,从小陈曾数次带小宁就诊、陈述病情,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情节来看,其对于小宁长期遭受身体伤害应为知情,但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其上述行为显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现小宁的亲生母亲小张要求变更抚养,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小陈亦表示同意,双方的上述意见符合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故法院不持异议。同时,法院指出变更抚养关系后,双方均应互相配合协助,共同为小宁提供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充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小宁由亲生母亲小张抚养,小陈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与此同时,小陈与小蔡的离婚诉讼也在审理中。小蔡很想挽回这段婚姻,她向法庭表示,因为儿子年龄尚小,其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爱护,而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因此她不想离婚。然而,小蔡的努力没有得到法庭的认可。2013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小蔡对小宁的行为表明小蔡与小陈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及有效的沟通渠道,从而导致小蔡采取极端方式对待小宁,现小蔡因虐待被羁押起诉,其与小陈的感情确已破裂,家庭内发生如此激烈的事件,双方已无和好之可能性。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小浩由小陈抚养,同时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因对判决不服,小蔡提起了上诉,2013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被虐重伤 获刑五年
2012年9月,检方以虐待罪对小蔡提起公诉。同时,小陈、小张作为小宁的法定代理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复印费等共计176万余元。
经鉴定,小宁胰腺损伤的程度属重伤(偏轻);肢体多发软组织损伤、肱骨骨折、烫伤的程度为轻伤,小宁的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
审理中,小蔡自愿认罪,称自己对不起孩子,但对小宁烫伤部分,小蔡辩解,其并未用开水烫伤小宁,小宁烫伤纯属意外,对于小宁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小蔡也表示愿意依法赔偿。
小宁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蔡在与小宁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矛盾经常采用打骂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虐待,并致被害人重伤(偏轻)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予惩处。因小蔡系经常以打骂等方式对小宁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伤害,并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未采纳小宁诉讼代理人关于小蔡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鉴于小蔡当庭自愿认罪,并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对小蔡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认为,小蔡的虐待行为给小宁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宁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数额过高,法院依法判决: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小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小宁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酌判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根据小宁提供的证据,法庭其对合法有效的部分予以确认。经法庭查明,小宁因被虐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6万余元。
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小蔡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令其赔偿小宁经济损失76172.24元。
新闻观察:
被忽视的伤害:家庭内的儿童虐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付光鹏
近段时间,关于儿童被性侵、虐待的事件频频见诸媒体,儿童权益保护的问题受到了各界的关注。
开水烫头、鱼线缝嘴、跪碎玻璃、针扎手指……当这些酷刑施展在一个个年幼的孩子身上时,你会有何感想?更何况施暴者往往就是孩子最为亲近的父母亲。家庭本该是儿童快乐成长的温暖港湾,怎么就成了对儿童施暴的场所?本该受到关爱、呵护的孩子,为什么频频受到最亲近的人无辜虐待和伤害?
忽视—让我们对家庭内的儿童虐待习以为常
孩子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也是最该得到保护的群体,但不幸的是,在他们遭遇家庭暴力的时候,却很难得到社会的保护。社会往往更关注儿童受到来自家庭外的侵害,而忽视了来自家庭内的儿童虐待。如果本来应该保护孩子的父母成了施暴者,儿童权益保护就更显得力不从心。
在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虐待儿童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儿童在受到家庭的虐待后不敢吭声、投诉。即使有邻居、老师、同学、亲戚、医生等知情人发现或知道儿童受到了家庭的虐待,但也因为各种因素并没有举报或报警,导致虐待儿童案难以被发现。 二是家庭和社会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很多父母都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知情人也存在“别人家的事不要管”的心态,导致了儿童成了最后的受害者。三是虐待儿童案往往发生在结构不稳定的家庭。例如单亲家庭、离异重组家庭中,父母关系的紧张,家庭暴力,不正当的情绪、怨恨转嫁等因素,都导致了儿童受到虐待。家庭中的儿童虐待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虐待不仅导致儿童在肉体上受到摧残,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儿童健康成长和人格形成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法律对儿童权益的保护须加强
随着家庭内的虐待儿童案增多,以及引发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让我们认识到需要不断强化法律救济,让儿童得到全面、有效地司法保护。我国现阶段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除了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外,还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但有关法律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例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一款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问题在于,很多儿童受到虐待时不知道如何高发或不敢告发,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也不愿意提起刑事自诉。如此一来,家庭内的虐待儿童案件就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施暴的监护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使儿童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另外,该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情节恶劣”是构成此罪的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情节恶劣”却很难把握。正因为相关保护体系的缺失,家庭内的虐待儿童事件才一再发生。改变这种现状,需要法律全面加强对儿童的保护体系,让儿童得到全社会的保护。
“强制报告”让家庭内的儿童虐待无处藏身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相关知情人的举报或报警可以使儿童受父母虐待的案件得到及时的救济。但是,现实情况下即使有的邻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发现或知情,也并没有去报警。这一方面反映出有关机构或知情人员法律意识及儿童保护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在防止虐待儿童方面缺乏“强制报告”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可以借鉴国外保护儿童的有益做法,探索建立我国的防止虐童“强制报告”制度。通过法律规定有关知情人及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当他们知情或有足够理由怀疑儿童受到家庭的虐待时,有关知情人或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举报或报警。对于知情不报者,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儿童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幼儿园、学校等机构和人员应将发现的家庭内儿童虐待事件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通过全社会的监督和保护,及时制止虐待儿童的悲剧,同时也可以督促父母合理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儿童权益保护的有关组织也可以通过与孩子父母的沟通,来改善父母的教育方式,指导家长掌握科学教子的方法和技能,加强父母的责任感,让父母伴随着儿童一起成长。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