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专家建议
适当扩大虐待罪主体适用范围
2012-11-20 10:25:51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李吉斌
10月24日,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事件发生后,温岭警方迅速介入,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要求严惩幼儿园教师的呼声不断。11月16日,温岭公安官方微博称:“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消息一出,再次引起广泛讨论,要不要增加虐童罪?现行刑法对该类虐童行为是否能规制?幼儿的合法权益该如何有效保护?为此,《法制日报》记者11月9日专门采访了相关专家。
虐童案频发引社会声讨
今年以来,虐童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
6月,河南郑州,幼儿园教师因小孩不好好午休,自己管不住而让说话的小朋友互打耳光。
7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某儿童康复服务中心的教师因四岁多的幼儿小邱做运动时不配合,拉起小邱的双手将其凌空吊起,并快速向后将其甩到地上;后又拉起小邱的双脚,原地360度翻转,致使其头部撞在地上,昏迷不醒。
10月,浙江温岭虐童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同时被传到网上的还有一些倒在垃圾桶里的、用透明胶贴上嘴巴的幼童照片。
……
将适龄儿童送到幼儿园几乎已成为所有家长的选择,既省心又能培养孩子的性格,增长见识。但上述事件让不少家长心有余悸,放学接到孩子后马上检查是否“完好无损”。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有小孩在上幼儿园的母亲,除了对虐童事件表示愤慨之外,她们对幼儿权益该如何保护表示了极大的不安。
“小孩交到幼儿园之后家长就见不到了,一整天的时间,都是老师在照顾。如果遇上不好的老师,还真是没有办法。”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陈女士表示了担忧,她4岁的儿子正在上幼儿园。
“不管怎么惩罚违法者,给小孩造成的伤害都是不可逆转的,政府应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女儿正在上幼儿园中班的王女士说。
可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
温岭虐童事件曝光后,在网上掀起如潮水般的讨伐,温岭警方按照涉嫌寻衅滋事将当事人刑拘。在此期间,法律界对该种行为应适用何罪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虐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各有其支持者和反对者。也有不少律师主张参照国外的规定,增设虐童罪,并获得了广泛的支持。
对于该案如果达到刑事犯罪标准能否定虐待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认为,虐待罪的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虽可作一些扩张化的解释,比如何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可将保姆、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理解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将幼儿园教师解释为家庭成员则有一些障碍,这一案件定虐待罪不太合适。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周振杰也认为,就目前刑法的规定来看,肯定不属于虐待罪,因为主体不符合。
至于寻衅滋事罪,周振杰认为,该罪更多强调的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方面,而该案主要还是侵犯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用在此处不太合适;故意伤害罪则只有达到轻伤才是公诉案件。
对于是否应该修改法律或增加罪名来规制此类行为,罗翔认为值得商榷,作为幼儿园教师,长期责打孩童,如果达到了轻伤的标准,可定故意伤害罪。
对于增加虐童罪的呼声,周振杰认为没有必要。一旦增加就会与其他罪名如虐待罪造成交叉,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可以把虐待罪里的主体身份进行扩大。”周振杰建议,可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改为“被监护的人员”。这就把孤儿院工作人员虐待孤儿、养老院工作人员虐待老人等行为囊括其中了,比增加一个罪名更经济、有效。
多管齐下保护幼儿权益
虐童事件频发给幼儿造成了沉重的心理阴影,单靠法律手段是否就能解决此类问题?有专家认为,法律救济属于事后救济,不管对违法者处以怎样的处罚,都不可改变被害人被害的事实。应该更多的从事前的角度考虑如何保障幼儿权益。
“刑法是社会最后的保护措施,对于社会中一些问题没有必要轻易介入。诸如虐童问题也不是仅仅靠法律就能够解决的。”罗翔指出,中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使得一些教师失去了所该有的爱心,即便用刑法的措施,效果也不会太明显。温岭虐童是个案,有法律的问题,也有社会的问题,而更多的是社会的问题。现在功利主义的教育体制,导致教师和学生更多的是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再加上幼儿园教师的工资非常低,不太受人尊重。因此,应从社会政策着手,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周振杰认为,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幼儿园本身、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幼儿园招聘教师应该严格审核资格,须保证所招的员工要依法行为。对于虐童案的发生,幼儿园应该承担监管不力或者过失的责任。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标准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振杰说。
“教育部门在监管方面也应该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对幼儿园资质的审查、对教师资格的考核都应该加大力度。”周振杰建议。
虐童案频发引社会声讨
今年以来,虐童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
6月,河南郑州,幼儿园教师因小孩不好好午休,自己管不住而让说话的小朋友互打耳光。
7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某儿童康复服务中心的教师因四岁多的幼儿小邱做运动时不配合,拉起小邱的双手将其凌空吊起,并快速向后将其甩到地上;后又拉起小邱的双脚,原地360度翻转,致使其头部撞在地上,昏迷不醒。
10月,浙江温岭虐童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同时被传到网上的还有一些倒在垃圾桶里的、用透明胶贴上嘴巴的幼童照片。
……
将适龄儿童送到幼儿园几乎已成为所有家长的选择,既省心又能培养孩子的性格,增长见识。但上述事件让不少家长心有余悸,放学接到孩子后马上检查是否“完好无损”。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有小孩在上幼儿园的母亲,除了对虐童事件表示愤慨之外,她们对幼儿权益该如何保护表示了极大的不安。
“小孩交到幼儿园之后家长就见不到了,一整天的时间,都是老师在照顾。如果遇上不好的老师,还真是没有办法。”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陈女士表示了担忧,她4岁的儿子正在上幼儿园。
“不管怎么惩罚违法者,给小孩造成的伤害都是不可逆转的,政府应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女儿正在上幼儿园中班的王女士说。
可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
温岭虐童事件曝光后,在网上掀起如潮水般的讨伐,温岭警方按照涉嫌寻衅滋事将当事人刑拘。在此期间,法律界对该种行为应适用何罪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虐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各有其支持者和反对者。也有不少律师主张参照国外的规定,增设虐童罪,并获得了广泛的支持。
对于该案如果达到刑事犯罪标准能否定虐待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认为,虐待罪的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虽可作一些扩张化的解释,比如何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可将保姆、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理解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将幼儿园教师解释为家庭成员则有一些障碍,这一案件定虐待罪不太合适。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周振杰也认为,就目前刑法的规定来看,肯定不属于虐待罪,因为主体不符合。
至于寻衅滋事罪,周振杰认为,该罪更多强调的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方面,而该案主要还是侵犯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用在此处不太合适;故意伤害罪则只有达到轻伤才是公诉案件。
对于是否应该修改法律或增加罪名来规制此类行为,罗翔认为值得商榷,作为幼儿园教师,长期责打孩童,如果达到了轻伤的标准,可定故意伤害罪。
对于增加虐童罪的呼声,周振杰认为没有必要。一旦增加就会与其他罪名如虐待罪造成交叉,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可以把虐待罪里的主体身份进行扩大。”周振杰建议,可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改为“被监护的人员”。这就把孤儿院工作人员虐待孤儿、养老院工作人员虐待老人等行为囊括其中了,比增加一个罪名更经济、有效。
多管齐下保护幼儿权益
虐童事件频发给幼儿造成了沉重的心理阴影,单靠法律手段是否就能解决此类问题?有专家认为,法律救济属于事后救济,不管对违法者处以怎样的处罚,都不可改变被害人被害的事实。应该更多的从事前的角度考虑如何保障幼儿权益。
“刑法是社会最后的保护措施,对于社会中一些问题没有必要轻易介入。诸如虐童问题也不是仅仅靠法律就能够解决的。”罗翔指出,中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使得一些教师失去了所该有的爱心,即便用刑法的措施,效果也不会太明显。温岭虐童是个案,有法律的问题,也有社会的问题,而更多的是社会的问题。现在功利主义的教育体制,导致教师和学生更多的是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再加上幼儿园教师的工资非常低,不太受人尊重。因此,应从社会政策着手,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周振杰认为,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幼儿园本身、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幼儿园招聘教师应该严格审核资格,须保证所招的员工要依法行为。对于虐童案的发生,幼儿园应该承担监管不力或者过失的责任。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标准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振杰说。
“教育部门在监管方面也应该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对幼儿园资质的审查、对教师资格的考核都应该加大力度。”周振杰建议。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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