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后的被执行人何种情况下可申请再审
2013-06-27 09:53: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 作者:赖洋
  【案情】

  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芸非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明,芸非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经由建平实业有限公司无偿接受,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机构依法变更建平实业有限公司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后建平实业有限公司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

  【分歧】 

  对建平实业有限公司有无申请再审的权利,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平实业有限公司无权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规定,其中没有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平实业有限公司有权提出再审。理由是若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建平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决,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建平实业有限公司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建平实业有限公司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即建平实业有限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出再审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建平实业有限公司无权请求法院再审。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9条至第214条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规定,其中没有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规定。但是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42条的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根据这两条规定可知,案外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第二,具体到本案来说,本案当事人是方某与芸非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是建平实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案外人建平实业有限公司若对执行标的即其无偿接受的芸非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后,若法院审查异议成立后裁定中止该标的的执行,则建平实业有限公司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达到;倘若理由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之后,案外人救济的程序就有两种。当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即可以申请再审,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则案外人可以另诉。本案中,案外人建平实业有限公司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即该财产是建平实业有限公司的,不能执行。建平实业有限公司异议的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认为原判决有错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建平实业有限公司当然可以提起再审。所以,不能一味的说建平实业有限公司无权请求法院再审。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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