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小组争夺山林权 政府违法颁证被判撤销
2013-06-18 14:41:30
中国法院网讯 (杨火才 章玉娟) 6月17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政府违法登记争议林权的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撤销南丰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该县楼下村小组所颁发的林权证中所载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林权权属登记。
该案原告系该县塘坊村小组,在与第三人楼下村小组毗邻处有一处争议山林,原告曾于2005年5月就该争议山林向被告南丰县人民政府所属的林权调处办公室提出调处申请,被告受理并向第三人进行了送达,第三人亦进行了答辩,但争议一直未解决。直到有一天,原告突然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称楼下村小组告其侵占山林权,这时原告才知道被告已经将争议山场登记在了第三人名下。
法院另查明,被告颁发该林权证的主要依据为“1982年南丰县山证”,但被告并未收集,也未向法院提交该依据,属认定事实没有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人申请林权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核实,经接界人签名确定四至界限,并经公告。但该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接界人签名不全,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亦未载明公示时间及地点,违反了林权登记的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受理原告与第三人的山林权属争议后,并未作出相关裁决决定,争议双方也未达成任何有关协议,该山林权属仍存争议。依据我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林权登记机关对林权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后,符合无权属争议等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否则,不予登记。因此,该案被告对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山林进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林权登记的法定程序。此外,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交登记的依据,属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所提供的登记材料中也未有完整的接界人的签名,且公示材料记载不明。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对争议山林进行林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没有证据,且程序违法,遂依法作出撤销该权属登记的判决。
该案原告系该县塘坊村小组,在与第三人楼下村小组毗邻处有一处争议山林,原告曾于2005年5月就该争议山林向被告南丰县人民政府所属的林权调处办公室提出调处申请,被告受理并向第三人进行了送达,第三人亦进行了答辩,但争议一直未解决。直到有一天,原告突然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称楼下村小组告其侵占山林权,这时原告才知道被告已经将争议山场登记在了第三人名下。
法院另查明,被告颁发该林权证的主要依据为“1982年南丰县山证”,但被告并未收集,也未向法院提交该依据,属认定事实没有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人申请林权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核实,经接界人签名确定四至界限,并经公告。但该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接界人签名不全,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亦未载明公示时间及地点,违反了林权登记的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受理原告与第三人的山林权属争议后,并未作出相关裁决决定,争议双方也未达成任何有关协议,该山林权属仍存争议。依据我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林权登记机关对林权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后,符合无权属争议等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否则,不予登记。因此,该案被告对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山林进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林权登记的法定程序。此外,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交登记的依据,属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所提供的登记材料中也未有完整的接界人的签名,且公示材料记载不明。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对争议山林进行林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没有证据,且程序违法,遂依法作出撤销该权属登记的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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