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2013-06-18 14:38: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廊坊频道
非法传销罪是以获取钱财为目的,通过被害人参加传销组织、购买传销产品等方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他人钱财。非法传销犯罪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很容易引发其他刑事犯罪,严重地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是近年来国家对非法传销打击的重要原因。本文拟结合司法统计数据,对非法传销犯罪作一分析,以期共同探讨打击非法传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良策。
一、案件特点
通过统计数据分析,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罪犯身份复杂。非法传销案件涉及的被告人全部是外来人员,且大多是农村人口。其中以安徽、四川等省份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居多。犯罪人员多为青壮年,绝大多数涉世不深。同时,罪犯属“三无人员”居多即无法律意识、无固定职业、无谋生手段。被告人王某系无业人员,听信朋友劝说从湖北来香河县找工作,没想到是来参加某公司开展的非法传销。王某作为传销的受害者,不仅没有识破上级传销组织的骗局,而且还充当传销组织的下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直到犯罪受到打击时,才恍然大悟,只可惜此时醒悟为时已晚。如抢劫犯王某初中毕业后无业可就,怀着“到外面闯一闯”的心理,轻信同乡的鼓动搞传销,在几千元会费被骗光后铤而走险,走向犯罪。
欺诈性并不明显。有一些人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便捷性,在电子商务等高科技外衣的包装下,炮制出很多蛊惑性极强的致富骗局,极大地提升了非法传销行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在无形中陷入非法传销的骗局,更增大了非法传销活动被发现和打击的难度。传销人员大多打着推销、直销某种化妆品、高科技产品的幌子,骗取亲戚、朋友、同学、战友、同事等钱财。这种只发展人头,不传实物的欺诈行为,形成恶性循环,构成了非法传销的犯罪链。如被告人龙某以至少购买一套化妆品为加入条件直接或间接发展多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以此名义收取李某等五十余人近19万元。结果被判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非法传销案件的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传销组织等级严格,组织严密,内部分工明确。根据每个人的业绩,由低到高逐级晋升,买一套产品就成为业务员,后销售2-4套产品就成为高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再销售4-9套产品就晋升为主任,主任销售9-64套产品就晋升为经理,经理销售64-392套产品就晋升为总监,每个人都要有下线,下线越多挣的钱越多。传销组织复杂,抓获的多是些“小喽啰”,上线等高级人员多为“摇控指挥”,难以抓获,很多涉案人员到案后均将责任推到在逃的上线身上,在被害人无法复核,上线又在逃的情况下,对案件的证据收集、定性带来极大困难,也难以达到打击的效果。另外, 各个传销小组较分散,没有固定住所,成员之间互不来往,只有小组负责人与上线单线联系。在各传销小组收取了被害人财物后,将非法所得迅速转移到上线的帐户。
二、遏制非法传销活动的对策:
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法律法规,通过曝光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对传销行为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抵制和防范传销活动的自觉性。发现有人以招工、做生意等名义,许以高收益、高回报等情况,并要求交钱加入或发展人员加入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在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报警,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
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传销人员大多几十人结伙租房,授课时也是几十、上百人纠集在出租房里,其流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时间性。要加强对出租房的排查、登记、管理, 私房出租必须依照有关行政规章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动态地了解和掌握其现实表现,对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建立由县政法委牵头,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银行等多部门配合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全力构筑打击传销的协作体系,对非法传销进行综合治理。特别是公安、工商、电信、银行等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发现传销活动,立即查证落实,坚决打击,不让其滋生蔓延。
严惩传销犯罪,摧毁传销网络。在案件审理中要将严厉打击传销犯罪作为审判工作的一项重点来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寓教于审,以情理感化罪犯,力促其迷途知返。对犯罪主观性质不同的被告人区别对待,对被告人明知传销违法,却为发财铤而走险的,打消其对传销的幻想,让其悔过自新、改邪归正。对为非法传销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的或因非法传销而引发的暴力抗法、盗窃、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要严惩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决不姑息。
一、案件特点
通过统计数据分析,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罪犯身份复杂。非法传销案件涉及的被告人全部是外来人员,且大多是农村人口。其中以安徽、四川等省份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居多。犯罪人员多为青壮年,绝大多数涉世不深。同时,罪犯属“三无人员”居多即无法律意识、无固定职业、无谋生手段。被告人王某系无业人员,听信朋友劝说从湖北来香河县找工作,没想到是来参加某公司开展的非法传销。王某作为传销的受害者,不仅没有识破上级传销组织的骗局,而且还充当传销组织的下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直到犯罪受到打击时,才恍然大悟,只可惜此时醒悟为时已晚。如抢劫犯王某初中毕业后无业可就,怀着“到外面闯一闯”的心理,轻信同乡的鼓动搞传销,在几千元会费被骗光后铤而走险,走向犯罪。
欺诈性并不明显。有一些人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便捷性,在电子商务等高科技外衣的包装下,炮制出很多蛊惑性极强的致富骗局,极大地提升了非法传销行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在无形中陷入非法传销的骗局,更增大了非法传销活动被发现和打击的难度。传销人员大多打着推销、直销某种化妆品、高科技产品的幌子,骗取亲戚、朋友、同学、战友、同事等钱财。这种只发展人头,不传实物的欺诈行为,形成恶性循环,构成了非法传销的犯罪链。如被告人龙某以至少购买一套化妆品为加入条件直接或间接发展多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以此名义收取李某等五十余人近19万元。结果被判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非法传销案件的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传销组织等级严格,组织严密,内部分工明确。根据每个人的业绩,由低到高逐级晋升,买一套产品就成为业务员,后销售2-4套产品就成为高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再销售4-9套产品就晋升为主任,主任销售9-64套产品就晋升为经理,经理销售64-392套产品就晋升为总监,每个人都要有下线,下线越多挣的钱越多。传销组织复杂,抓获的多是些“小喽啰”,上线等高级人员多为“摇控指挥”,难以抓获,很多涉案人员到案后均将责任推到在逃的上线身上,在被害人无法复核,上线又在逃的情况下,对案件的证据收集、定性带来极大困难,也难以达到打击的效果。另外, 各个传销小组较分散,没有固定住所,成员之间互不来往,只有小组负责人与上线单线联系。在各传销小组收取了被害人财物后,将非法所得迅速转移到上线的帐户。
二、遏制非法传销活动的对策:
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法律法规,通过曝光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对传销行为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抵制和防范传销活动的自觉性。发现有人以招工、做生意等名义,许以高收益、高回报等情况,并要求交钱加入或发展人员加入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在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报警,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
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传销人员大多几十人结伙租房,授课时也是几十、上百人纠集在出租房里,其流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时间性。要加强对出租房的排查、登记、管理, 私房出租必须依照有关行政规章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动态地了解和掌握其现实表现,对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建立由县政法委牵头,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银行等多部门配合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全力构筑打击传销的协作体系,对非法传销进行综合治理。特别是公安、工商、电信、银行等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发现传销活动,立即查证落实,坚决打击,不让其滋生蔓延。
严惩传销犯罪,摧毁传销网络。在案件审理中要将严厉打击传销犯罪作为审判工作的一项重点来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寓教于审,以情理感化罪犯,力促其迷途知返。对犯罪主观性质不同的被告人区别对待,对被告人明知传销违法,却为发财铤而走险的,打消其对传销的幻想,让其悔过自新、改邪归正。对为非法传销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的或因非法传销而引发的暴力抗法、盗窃、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要严惩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决不姑息。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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