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多纳不满"被代言"北京起诉 第九城市一审被判赔偿球王300万
2013-06-18 09:00:38
  • 庭审现场 李佳 摄
  • 法官当庭宣判 李佳 摄
     中国法院网讯 (杨清惠)  马拉多纳是世界著名球星,“热血球球”系上海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公司研发的一款网络游戏。2010年,马拉多纳发现,新浪网、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公司三被告在其各自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原告马拉多纳代言“热血球球”游戏的报道。同时,三被告在其游戏运营网站开设了“热血球球”的网络游戏频道,联合运营“热血球球”游戏,该游戏及游戏频道的多个界面中使用了原告马拉多纳的肖像及“马拉多纳”的外文签名。马拉多纳自称没有代言过“热血球球”这款网络游戏,认为三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将原告的肖像、姓名用于联合经营的“热血球球”游戏,并作出原告代言游戏的不实报道,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及姓名权。马拉多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在“热血球球”游戏及运营网站“热血球球”游戏栏目中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的侵权行为,三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包括财产性损害赔偿人民币18704556元、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295443元、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元。

  被告新浪公司辩称,新浪公司在网站上使用原告马拉多纳肖像及姓名的行为,是履行与第二被告第九城市信息技术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结果,新浪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新浪公司对于被告第九城市信息技术公司提供的涉及原告马拉多纳肖像的游戏推广方案没有能力也不可能进行实质审查。新浪公司在获悉“热血球球”游戏的推广可能涉及侵权后,立即停止使用马拉多纳肖像。因此,新浪公司没有侵犯原告马拉多纳的肖像权、姓名权的故意,亦不存在任何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城市信息技术公司、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公司辩称,两公司互为关联企业,共同运营网络游戏“热血球球”。2010年4月,两公司通过案外人陆某与原告马拉多纳进行了代言事宜的协商工作,在陆某安排下,第九城市负责人还与马拉多纳会面,大家合影留念。答辩人通过陆某支付25万美元代言费用后使用马拉多纳肖像。两公司称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才知受到欺诈,《代言协议》上原告签字均非原告马拉多纳本人签署,马拉多纳也从未收到代言费用。两公司认为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和资源与原告签署了代言协议,并且如约支付代言费,但被他人欺诈,本身已是受害者,遭受了较大损失,两公司已经尽到最大程度的审慎注意义务,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同时,两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停止实施相关行为,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三被告是否构成对于马拉多纳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二是若在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范围。

  对于是否构成对马拉多纳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问题,法院认为,第九城市信息技术公司及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公司在签订相关代言协议及其在之后的游戏发布运营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审慎注意义务,而擅自在“热血球球”游戏运营的主页面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已经构成了对于马拉多纳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新浪公司系基于其与第九城市信息技术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约定而在其官方网站上运营“热血球球”游戏,且在《合作协议》中,第九城市信息技术公司对于《热血球球》游戏软件及相关内容的合法性作出了声明及保证,即保证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主管机构的要求,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等。法院认为,新浪公司系基于《合作协议》上线运行了“热血球球”游戏,并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在此过程中,新浪公司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马拉多纳同时主张三被告侵害了其姓名权,其主要依据即在于三被告在其“热血球球”游戏运营主界面上使用了马拉多纳的外文签名字样。法院认为,第九城市信息技术公司及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公司在使用马拉多纳形象及签名过程中虽然存在过错,但尚不构成主观上的故意。法院同时认为,马拉多纳作为全球知名人士,其签名已经可以视为其个人形象的一部分,与其肖像一样具有形象标识意义。因此,“热血球球”游戏运营界面上的马拉多纳外文签名字样,就具体案件来看,应可视为是与其肖像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在此不具有侵害姓名权行为的独立意义。

  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范围问题,法院认为,第九城市信息技术公司及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公司在未得到马拉多纳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即在其公司开发、运营的“热血球球”游戏主界面中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及签名字样,主观上存在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之过错,侵害了马拉多纳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对于马拉多纳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法院依据已支付费用、肖像使用时间、游戏产品的规模、受众群体大小等情形,并适当考虑对于第九城市信息技术公司及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公司因疏于审查而贸然使用马拉多纳肖像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的前提下,对应赔偿马拉多纳损失的具体数额予以酌定。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就侵害马拉多纳肖像权发表致歉声明,赔偿马拉多纳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元,并驳回马拉多纳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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