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公开之于未成年人规制的思考
2013-06-17 10:08: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其进
我国《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不得旁听。从法律层面上说,是好生之心:怕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怕被告人羞耻心受到过度伤害,影响其后期改造;怕未成年人旁听庭审时遭遇困窘;怕未成年人干扰庭审秩序;怕未成年人旁听庭审后产生逆变……然而审判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把未成年人旁听庭审权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后面括号内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易被怠读、“漏”用。在我们这个矫枉过正的国度里,见得更多的是“宁左勿右”,因为怕麻烦不“裁量”,“严格地执行”法律规定。笔者对刑事审判不向未成年人公开提出质疑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现状。法院拒绝未成年人旁听庭审不利于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管束,易发生其它附带意外。随成年人旁听刑事庭审的未成年人许多尚未记事,有的年幼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思考能力,有的甚至不具备独立的语言表达能力,没有独立的行动能力,有的未成年人还在襁褓中熟睡……成年人迫切参与旁听,未成年人不能参与“旁听”,又无法像包裹一样“被寄存”(再说法院也不具备托儿管理功能),有些未成年人甚至需要其监护人形影不离地照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严格执行《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显然有悖人性。
有些未成年人旁听庭审其实并没有“听”,只是为满足被告人对亲人“谋面”的情感需求。法院如果无视当事人的这种心理需求,易酿成意想不到的安全隐患。
亲人犯罪一旦失去了自由,对自己自由身的亲人在精神上就会产生依赖,尤其是渴望自己能与未成年子女见一面。如果法院简单地排斥易产生误解,从而在当事人心里丧失居中裁判的公正地位,甚至影响当事人认罪服法。被告人刘某因一念之差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盗窃罪,庭审时因其子是未成年人,被拒之门外,于法院来说是“例行公事”,可被告人性情刚烈的儿子却觉得父亲犯了罪,自己也受到了歧视,当即扬言要跳楼。后经法官反复做工作事态才得以平息。但儿子的这一举动给刘某造成的心理压力很大。刑事庭审过程是司法人文展播过程。谁都希望自己得到社会的关爱能最大化,被告人和其近亲属也不例外。从这个方面来说,让未成年人旁听刑事审判能避免法律与当事人产生连锁的正面冲突。
“过而严,则民有不堪……”教条会让法律失去应有的温情。公开不只是体现的公正,更是一种人性,是以人为本精髓的体现。
事物具有两面性。未成年人旁听刑事审判的积极的意义显而易见,它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有利于昭示公平与正义;有利于关爱人文亲情;有利于淳朴社情民风。正因如此,我们在执行《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时应根据具体案情、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成熟度、对问题的理解能力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感受,以方便未成年人情感需求、方便被告人改造为原则。至于说在实际操作中究竟该怎么办?笔者以为,一是对于刑事审判可向未成年人公开的案件要积极地引导未成年人旁听庭审,主动地作为。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向未成年人公开,也不是未成年人能理解所有案件的诉辩过程,更不是案件审理的所有环节都不宜向未成年人公开。案件的“现身说法”肯定比单纯的法制理论教育要来得生动形象。特别是,侵财性犯罪、团伙性犯罪、人身伤害性犯罪……等案件对未成年人公开,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苦乐观、荣辱观、金钱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要求……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虽然说法制教育有别于庭审教育,但此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为刑事庭审进校园铺平了道路,也让未成年人旁听庭审有了法律上的支持。
未成年人处于青春发育期,好学,也好胜,却缺乏自控力,没有明确的是非观,正因为如此未成年人有很强的可塑性,旁听庭审能给未成年人以警示;能衡平当事人心理预期,给犯罪亲人心理以慰安;能让未成年人在旁听中明辨是非,从而培育未成年人仁爱向善的品格;有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健康成长,这些都是任何枯燥的理论教育所无法比肩的,只要我们司法工作者像老师授课一样,在开庭前辅以适当心理疏导,加之积极向上的法制教育灌输,旁听刑事庭审的过程也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辅导的过程。
二是对于适宜旁听刑事庭审的未成年人要适时安排旁听,积极地营造庭审公开的氛围。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是司法工作者,也是法律宣传员,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人民法官,没有什么教育会比对青少年的教育更见其成效性。我们不能用“愚民”策略来推动司法前行,对于适宜未成年人旁听的刑事审判案件,人民法院要合理安排未成年人旁听。未成年人旁听庭审,或因亲属涉案,或因被告人有要求,或因监护人认为有必要。当然要对案件进行筛选,对适宜旁听的人群进行分类,在公开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特定的刑事案件庭审段,向选择的特定“群落”公开。如:向在校学生公开,向民工子女公开,向留守青少年公开,向未成年犯罪分子公开,向被告人近亲属子女公开……以求刑事审判公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佳,真正达到教育改造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三是着眼自我素质锤炼,推动能动司法的建设。许多未成年人的亲属犯罪后,自己的心灵受到了重创,如果我们法院人为地阻断亲情,无疑是雪上加霜,关爱亲情是司法能力成熟的标志。也是我们司法人展示人文教育,改造犯罪的契机,因此,庭审公开的要义非同一般:①能拉升能动司法理念。刑事庭审是一部反面教材,如何让反面教材显示教育意义的正面性,达到开一次庭,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果,是我们每一个司法人必须研究的大课题。②能彰显党的群众观点。被告人犯罪应当罪当所罚,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我们就不应该对他们额外“苛以戒律”,强制性剥夺当事人与未成年近亲属“探”、“视”和“温亲”权。监狱都可以让亲人团聚,庭审也不应冷面拒绝,这样既有利于消除“法律”与当事人的心理隔膜,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让未成年人选择性旁听庭审,会让刑事审判变得更亲民、更有温度,也更有力度。③是“无法为”向“主动为”的跨越。《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是一项禁止性规定,在“禁止”的前提下附带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主张,让公正受到质疑。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们司法人不能因为“有规定”“无法为”,而应该在坚持“政策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基础上积极地作为。如果法院确实不宜安排未成年人旁听刑事庭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启动相应的救济机制,如在法院为未成年人设立游戏室、活动室、候见室,用以疏导当事人“情理相当”的需求,满足当事人的愿望。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将《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取消,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这符合立法本意。至于说庭审中出现的司法矛盾如何来调整?可通过《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三款或其它条款来整合。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把未成年人旁听庭审权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后面括号内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易被怠读、“漏”用。在我们这个矫枉过正的国度里,见得更多的是“宁左勿右”,因为怕麻烦不“裁量”,“严格地执行”法律规定。笔者对刑事审判不向未成年人公开提出质疑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现状。法院拒绝未成年人旁听庭审不利于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管束,易发生其它附带意外。随成年人旁听刑事庭审的未成年人许多尚未记事,有的年幼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思考能力,有的甚至不具备独立的语言表达能力,没有独立的行动能力,有的未成年人还在襁褓中熟睡……成年人迫切参与旁听,未成年人不能参与“旁听”,又无法像包裹一样“被寄存”(再说法院也不具备托儿管理功能),有些未成年人甚至需要其监护人形影不离地照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严格执行《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显然有悖人性。
有些未成年人旁听庭审其实并没有“听”,只是为满足被告人对亲人“谋面”的情感需求。法院如果无视当事人的这种心理需求,易酿成意想不到的安全隐患。
亲人犯罪一旦失去了自由,对自己自由身的亲人在精神上就会产生依赖,尤其是渴望自己能与未成年子女见一面。如果法院简单地排斥易产生误解,从而在当事人心里丧失居中裁判的公正地位,甚至影响当事人认罪服法。被告人刘某因一念之差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盗窃罪,庭审时因其子是未成年人,被拒之门外,于法院来说是“例行公事”,可被告人性情刚烈的儿子却觉得父亲犯了罪,自己也受到了歧视,当即扬言要跳楼。后经法官反复做工作事态才得以平息。但儿子的这一举动给刘某造成的心理压力很大。刑事庭审过程是司法人文展播过程。谁都希望自己得到社会的关爱能最大化,被告人和其近亲属也不例外。从这个方面来说,让未成年人旁听刑事审判能避免法律与当事人产生连锁的正面冲突。
“过而严,则民有不堪……”教条会让法律失去应有的温情。公开不只是体现的公正,更是一种人性,是以人为本精髓的体现。
事物具有两面性。未成年人旁听刑事审判的积极的意义显而易见,它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有利于昭示公平与正义;有利于关爱人文亲情;有利于淳朴社情民风。正因如此,我们在执行《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时应根据具体案情、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成熟度、对问题的理解能力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感受,以方便未成年人情感需求、方便被告人改造为原则。至于说在实际操作中究竟该怎么办?笔者以为,一是对于刑事审判可向未成年人公开的案件要积极地引导未成年人旁听庭审,主动地作为。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向未成年人公开,也不是未成年人能理解所有案件的诉辩过程,更不是案件审理的所有环节都不宜向未成年人公开。案件的“现身说法”肯定比单纯的法制理论教育要来得生动形象。特别是,侵财性犯罪、团伙性犯罪、人身伤害性犯罪……等案件对未成年人公开,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苦乐观、荣辱观、金钱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要求……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虽然说法制教育有别于庭审教育,但此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为刑事庭审进校园铺平了道路,也让未成年人旁听庭审有了法律上的支持。
未成年人处于青春发育期,好学,也好胜,却缺乏自控力,没有明确的是非观,正因为如此未成年人有很强的可塑性,旁听庭审能给未成年人以警示;能衡平当事人心理预期,给犯罪亲人心理以慰安;能让未成年人在旁听中明辨是非,从而培育未成年人仁爱向善的品格;有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健康成长,这些都是任何枯燥的理论教育所无法比肩的,只要我们司法工作者像老师授课一样,在开庭前辅以适当心理疏导,加之积极向上的法制教育灌输,旁听刑事庭审的过程也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辅导的过程。
二是对于适宜旁听刑事庭审的未成年人要适时安排旁听,积极地营造庭审公开的氛围。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是司法工作者,也是法律宣传员,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人民法官,没有什么教育会比对青少年的教育更见其成效性。我们不能用“愚民”策略来推动司法前行,对于适宜未成年人旁听的刑事审判案件,人民法院要合理安排未成年人旁听。未成年人旁听庭审,或因亲属涉案,或因被告人有要求,或因监护人认为有必要。当然要对案件进行筛选,对适宜旁听的人群进行分类,在公开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特定的刑事案件庭审段,向选择的特定“群落”公开。如:向在校学生公开,向民工子女公开,向留守青少年公开,向未成年犯罪分子公开,向被告人近亲属子女公开……以求刑事审判公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佳,真正达到教育改造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三是着眼自我素质锤炼,推动能动司法的建设。许多未成年人的亲属犯罪后,自己的心灵受到了重创,如果我们法院人为地阻断亲情,无疑是雪上加霜,关爱亲情是司法能力成熟的标志。也是我们司法人展示人文教育,改造犯罪的契机,因此,庭审公开的要义非同一般:①能拉升能动司法理念。刑事庭审是一部反面教材,如何让反面教材显示教育意义的正面性,达到开一次庭,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果,是我们每一个司法人必须研究的大课题。②能彰显党的群众观点。被告人犯罪应当罪当所罚,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我们就不应该对他们额外“苛以戒律”,强制性剥夺当事人与未成年近亲属“探”、“视”和“温亲”权。监狱都可以让亲人团聚,庭审也不应冷面拒绝,这样既有利于消除“法律”与当事人的心理隔膜,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让未成年人选择性旁听庭审,会让刑事审判变得更亲民、更有温度,也更有力度。③是“无法为”向“主动为”的跨越。《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是一项禁止性规定,在“禁止”的前提下附带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主张,让公正受到质疑。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们司法人不能因为“有规定”“无法为”,而应该在坚持“政策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基础上积极地作为。如果法院确实不宜安排未成年人旁听刑事庭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启动相应的救济机制,如在法院为未成年人设立游戏室、活动室、候见室,用以疏导当事人“情理相当”的需求,满足当事人的愿望。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将《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取消,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这符合立法本意。至于说庭审中出现的司法矛盾如何来调整?可通过《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三款或其它条款来整合。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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